商品交易市場協管工作方案
時間:2022-03-24 09: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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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貫徹《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市政府127號令),結合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再就業工作的要求,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于本市組織實施萬人就業項目的試行意見》(府辦〔〕67號)和《關于本市實施萬人就業項目若干意見的通知》(府辦〔2〕3號)及市工商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關于本市實施商品交易市場協管項目的意見〉通知》(工商市〔2〕30號)的精神,制定區商品交易市場協管項目實施方案。
一、商品交易市場協管員配置和機構設置
區現有各類市場40個,依據市有關文件規定的原則,以每個市場配置7名商品市場交易協管員計算,可提供280個就業崗位。根據市場的特點和實際情況,按照“分期分批、穩步推進”的原則,擬在2年先期招聘商品交易市場協管員60名,以后視市場管理情況和需要再行招聘。
商品交易市場協管隊伍實行屬地化管理,區組建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性質的商品交易市場協管服務社,在全區15個鎮、街道各設立1個服務分社,負責本轄區內的商品交易市場協管。
區商品交易市場協管服務社辦公地點,設在衛零路485號,分社辦公地點分別設在各鎮、街道所在地。
二、商品交易市場協管員的工作職責
商品交易市場協管隊伍要充分履行協助管理職責,主要是:
(一)督促市場經營管理者履行管理職責
檢查商品交易市場各項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包括有關市場準入、安全衛生責任、交易糾紛調解賠償、計量管理、重要商品購銷臺帳、經營管理活動場內公示等制度的具體實施情況。
(二)實施商品交易市場場內巡查
對市場內交易商品的質量、安全、衛生、經營環境和安全狀況以及公平交易情況等進行巡視、檢查。
(三)協助行政執法部門加強現場管理
積極配合工商、衛生、質監等行政執法部門教育、督促場內經營者依法經營,對其違法經營行為進行勸阻,并及時報告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
(四)商品交易市場協管工作領導小組及日常工作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人員招聘和培訓
(一)招聘工作由區工商分局會同區勞動保障局,按照“公開條件、自愿報名、統一考試、擇優錄取”的原則組織實施。
1、招聘對象和條件
招聘對象:本市失業、下崗協保人員及農村富余勞動力。就業特困人員和失業一年以上的就業困難人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招聘條件:
(1)思想進步、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忠于職守,自愿從事市場協管工作;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男性年齡在55周歲以下,身高1.65米以上;女性年齡在50周歲以下,身高1.55米以上;
(4)身體健康(聽覺良好、無口吃、色盲及其它影響工作的慢性疾病),適應工作崗位需要;
(5)具有一定的語言文字能力、應變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
(6)無治安處罰以上的違法犯罪記錄。
2、方案編制與信息
(1)區工商分局將制定的實施方案報送市工商局、區政府審核并確定后,與區財政局、區勞動保障局聯合實施商品交易市場協管員項目。
(2)區工商分局將《招聘公告》送區勞動保障局,由區勞動就業中心向社會。
3、報名方式
(1)區勞動就業中心接受報名;
(2)區勞動保障局(就業中心)負責資格初審,初審合格者由區工商分局進行復核并發放測試通知。
4、測試內容與方式
(1)商品交易市場協管員測試分為面試與筆試,由區工商分局按照市工商局的規范要求自行組織安排測試;
(2)面試和筆試由市工商局統一命題;
(3)區工商分局根據報名者的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每個錄用崗位1:1.5的比例分別確定筆試成績合格分數線,即面試人員名單,并在筆試結束15日之后予以公布。
(4)面試按照市工商局統一標準和要求進行。面試合格人員名單在面試結束后15日之內公布。
(二)培訓與考核
1、擬錄用人員(面試通過人員)經指定醫院體檢合格和區工商分局審核通過后,必須接受由市工商局干校組織實施的商品交易市場基礎知識的培訓考核;
2、擬錄用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由市工商局及市勞動保障局共同頒發合格證書,并由區商品交易市場協管服務社與錄用者簽訂試工期協議,試工期為三個月,試工合格者可正式錄用,簽訂上崗協議。
(三)監督與檢查
1、市工商局和區有關監督部門對招錄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同時接受社會監督;
2、報考人員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發現并查實,立即取消其資格,不再錄用。
四、商品交易市場協管隊伍的管理
(一)實行業務歸口管理
由區政府會同區工商分局、財政局、勞動保障局、商旅委、衛生局、質監局等部門組成商品交易市場協管工作領導小組,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擔任領導小組組長、區工商分局分管副局長擔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人員由成員單位人員組成,辦公地點設在區工商分局市場科。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區商品交易市場協管員就業項目的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落實商品交易市場協管員隊伍辦公場所和各項經費到位。工商分局負責制定項目方案,協調做好服務社及分社籌建工作。各服務分社所在地鎮、街道應組成日常工作機構,負責本地區商品交易市場協管隊伍的協調管理和業務指導。
(二)落實工作責任
區商品交易市場協管服務社在商品交易市場協管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開展對本轄區商品交易市場的管理工作,負責市場協管工作人員的業務調配、業績考核和內部監督,并對鎮、街道市場協管分社的工作進行檢查和管理。
(三)實行“四個統一”管理
嚴格按照市工商局的“統一招聘、統一培訓、統一規范、統一紀律”原則,對商品交易市場協管隊伍實施管理。
五、經費標準、來源和優惠政策
(一)經費標準和辦公用房
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本市實施萬人就業項目若干意見的通知》(府辦〔2〕3號)和市政府辦公廳《關于本市組織實施萬人就業項目的試行意見》(府辦[]67號)的有關規定,商品交易市場協管項目經費和辦公用房標準包括:
1、商品交易市場協管員每人每月收入為1000元(含交通、誤餐費補貼);
2、招用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費應按照非正規就業勞
動組織的繳費標準或小城鎮保險的繳費標準予以繳納;
3、勞動防護及識別用品費用為每人每年500元;
4、必需的日常辦公及管理經費;
5、區商品交易市場協管服務社辦公用房50平方米,服務分社辦公用房450平方米。
(二)經費來源
1、商品交易市場協管員收入由市財政按每人每月400元承擔,區財政促進就業專項資金按每人每月200元承擔,各鎮、街道財政以協管員配置人員數按每人每月400元承擔;
2、其他經費由市、區財政承擔、市(區)促進就業專項資金列支;
3、今后如遇經費、收入調整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優惠政策
依據市政府辦公廳《關于本市組織實施萬人就業項目的試行意見》(府辦[]67號)的規定,享受有關組織形式、開辦費補貼、培訓費補貼、崗位補貼和交通誤餐費補貼等優惠政策。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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