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采石場整頓關閉工作方案
時間:2022-03-25 1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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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區對小型露天采石場采取了關停并轉等方式進行了綜合整治,淘汰了10萬噸以下的小采石場,通過整頓全區小型露天采石場數量由整治前的25家減少到現在的10家,其中生產礦山9家,基建礦山1家。同時根據市政府的統一布置在區屬范圍內設立限采區和可采區,限采區內有5家企業,與市經發委簽訂了五年協議。但是,我區的非煤礦山安全基礎工作較薄弱,企業負責人和從業人員素質較低,開采工藝不規范,安全管理粗放。
為有效遏制安全管理工作滑坡勢頭,杜絕違章作業,避免事故發生,規范我區小采石場規范布局更加科學,安全條件更加完善,環境污染明顯改觀,積極配合做好銅陵生態山水銅都建設,根據省政府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安全監管局等部門關于開展小型露天采石場建設關閉工作意見的通知》(皖政辦[20**]50號)文件精神和市政府辦公室《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安監局等部門關于開展露天采石場整頓關閉工作方案的通知》(銅政辦[20**]96號)的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現就開展全區小采石場整頓關閉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標
20**年末,力爭使已取得相關證明,但安全管理滑坡,安全生產條件下降,被責令停產整頓,經整頓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按程序關閉;中深孔爆破技術應用率達到100%,機械化開展達到100%,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100%,使小采石場安全管理水平和從業人員素質明顯提高。
二、整頓重點和關閉對象
(一)對以下類型小采石場實施停產整頓:
1、越界開采的;
2、一個礦體多宕口開采且相鄰宕口之間隔離帶不足30米的;
3、未自上而下分層開采或臺階高度、平臺寬度、邊坡坡面角不符合設計規范要求的;
4、爆破安全距離、避炮設施或爆破器材庫不符合(爆破安全規程)要求的;
5、遇有斷層或巖石節理、裂隙發育,或巖層傾向和邊坡坡面傾向相近,未采取有效防止邊坡塌方、滑落安全措施的;
6、未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沒有為本單位全體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以及未按規定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
7、相關證照不全或已過期的;
8、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未與礦山救護隊簽定救護協議的;
9、其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應該停產整頓的。
(二)對以下類型小采石場依法予以關閉:
1、非法開采和關閉后擅自恢復生產的;
2、采用擴壺爆破作業的;
3、已取得相關證照,但管理滑坡、安全生產條件下降,被責令停產整頓,經整改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4、銅政[2005]45號文中明確的禁采、限采區內已列入關閉的采石場(區域內已與市政府簽訂開采期限協議的采石場,到期一個關閉一個);
5、發生死亡事故后,經整改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6、其它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應該關閉的。
三、工作步驟
第一階段(20**年12月-20**年1月):以全面排查摸底為重點。對轄區內小采石場開展普查,并結合實際,制定本轄區小采石場整頓關閉工作草案上報市安監局。
第二階段(20**年1月-20**年3月):以整頓關閉為工作重點。在排查摸底基礎上,按照“關閉一批,整合一批,提高一批的原則,確定具體的停產整頓以及關閉企業名單,并在有關媒體上公布”。
第三階段(20**年4月-20**年6月):以整頓關閉為工作重點。對列入停產整頓的小采石場,20**年6月底經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關閉。
第四階段:(20**年7月-20**年12月)以整頓提高為重點。對在深化小采石場整頓關閉工作基礎上,嚴格安全準入,強化源頭管理,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加強企業基礎安全管理,推進安全標準化工作,全面提升小采石場整體技術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完善機制。
建立區小型露天采石場整頓關閉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區安全監管局主要負責人為召集人,區國土資源局,經發委、公安分局、財政局、勞動保障局、環保局、監察局、工商分局、工會等單位分管負責人為成員,統一負責全區小采石場整頓關閉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區安全生產監管局。
(二)明確職責,聯合執法。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明確分工,履行職責,深入現場,檢查督促整頓關閉工作的實施情況,做到齊抓共管、形成合力。
1、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存在重點安全隱患的小采石場依法作出停產整頓等行政處罰指令,并組織整改驗收;對不具備基本安全條件的小采石場,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提請區政府依法實施關閉;對區政府決定關閉的小采石場依法吊(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2、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非法開采、關閉后擅自恢復生產、越界開采等違法行為;依法暫扣停產整頓小采石場的采礦許可證,對區政府決定關閉小采石場依法注(吊)銷采礦許可證;對達不到最低開展規模的小采石場,采礦許可證到期后一律不得辦理延續。
3、經發委負責組織指導小采石場生產能力核定工作;認定落實生產能力和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小采石場。
4、公安機關負責收繳政府決定關閉的小采石場的民用爆炸物品,吊銷(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和(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并監督企業妥善處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對停產整頓的小采石場暫停供應民用爆炸物品;負責維護小采石場關閉現場的治安制度和社會穩定工作。
5、勞動保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負責依法查處小采石場非法用工行為;負責監督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參加工傷等社會保險,加強勞動組織管理,落實和保護勞動者權益,嚴禁強令勞動者超時作業。
6、行政監察部門負責對西湖鎮和區屬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小采石場整頓關閉工作中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7、財政部門負責對因資源整合而關閉的小采石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財政政策支持,同時確保在小采石場整頓關
閉過程中政府部門所需要的工作經費。
8、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暫扣停產整頓小采石場的營業執照,對區政府決定關閉的小采石場依法注(吊)銷營業執照。
9、工會組織協助政府協調解決整頓關閉小采石場的善后處理工作。
10、環保部門根據《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負責對資源整合而關閉的小采石場環保證照的注(吊)銷。
我區要建立健全由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共同參予的聯合執法機制,開展聯合執法活動,提高執法權威和效果,增強政府、企業和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法制觀念。
(三)落實方案,分步實施。
鎮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精神,結合實際制定工作方案,確定各階段整頓關閉的工作目標、具體實施方案和保障措施。要突出重點,分步實施,深入整頓;推廣應用先進適用技術,逐步淘汰非正規開采工藝和落后裝備,實現規模化、規范化、機械化開采。
(四)加強監管,從嚴處罰。
有關部門要按照“誰發證,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大對小采石場持有證照的監管力度,凡不符合頒證條件或證照過期的小采石場,一律責令其停產整頓,直至關閉。對停產整頓的小采石場,依法暫扣其相關證照;對決定關閉的小采石場,依法及時注(吊)銷其相關證照。要進一步加大行政執法處罰力度,對發生1人死亡事故的小采石場責令停產整頓3個月;對發生一起2人或當年累計2人死亡事故的小采石場責令停產整頓6個月;對發生一起3人或當年累計3人死亡事故、年產量10萬噸以上的小采石場要進行半年以上的停產整頓,整改后須重新進行安全評價,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堅決實施關閉。
(五)廣泛宣傳,強化監督。
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輿論導向和監督作用,加強宣傳,廣泛動員,使小采石場整頓關閉的重要意義深入人心,形成全社會對小采石場整頓關閉工作廣泛支持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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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露天礦山生產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