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事故處置方案
時間:2022-03-27 09:52:00
導語:環境污染事故處置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了有效應對區突發的環境污染事故,提高區各單位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能力,將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對人身、財產和環境造成的損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及環境安全,保護城市環境,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市環境保護條例》、《市處置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市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規定,編制本預案。
1.3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分級
按照環境污染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特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3.1特大環境污染事故(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大環境污染事故:
(1)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事故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4)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
(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6)因危險化學品(含劇)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重大環境污染事故(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3)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4)造成主要河道或水域大面積污染,或郊區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5)非法傾倒、埋藏劇毒危險廢物事故。
1.3.3較大環境污染事故(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污染事故: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
(3)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區域糾紛或引發廠群矛盾沖突,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1.3.4一般環境污染事故(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污染事故:
(1)發生3人以下死亡;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下;
(3)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4)事故危害在廠區內,經組織救援能予以控制,并無進一步發展趨勢。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區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5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依法規范,加強管理;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各司其職,密切配合;
(3)精心組織,科學安排;依靠科技,資源整合;
(4)快速反應,高效處置;保護公眾,保護環境。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領導機構
《市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明確,本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由區委、區政府統一領導;區政府是本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行政領導機構;區應急委決定和部署本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務由區應急辦負責。
2.2應急聯動機構
區應急聯動中心設在區公安分局,作為本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先期處置的職能機構和指揮平臺,履行應急聯動處置較大和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組織聯動單位對特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進行先期處置等職責。各聯動單位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先期處置工作。
2.3工作機構
2.3.1區環保局
區環保局是本區生態和環境保護的職能部門,也是本區應急管理工作機構之一。作為本區處置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摸清情況、提出建議、預測趨勢、跟蹤評價、事后評估”,承擔本區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常態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1)落實本區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常態管理的辦公機構;
(2)接受環境污染事故的報警信息,根據報警信息判斷和確定環境污染事故等級,向區政府提出成立區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應急處置指揮部”)的建議;
(3)實施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分析動態監測數據,并及時上報事發地環境污染狀況;
(4)負責環境污染事故責任認定,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5)組織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宣傳、教育和培訓;
(6)負責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的設施建設和日常維護;
(7)區政府交辦的其他環境污染事故處置工作。
2.3.2區應急處置指揮部
發生一般環境污染事故時,區環保局接警后立即成立區應急處置現場指揮所,由區環保局主管領導直接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并向區應急辦和市環保局報告,由區應急辦或市環保局按預案組織相關應急專業隊伍進行現場救援。
發生突發較大、重大、特大環境事故時,由區政府根據區環保局的建議,或者直接決定在適當地點開設區或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2.3.3現場指揮部
根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發展態勢和控制需要,區政府根據區環保局的建議,視情成立現場指揮部,在市應急處置指揮部或市環保局的指揮、指導下,具體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由各成員單位組成,指揮長由區領導確定。指揮部開設位置根據應急處置需要確定。
2.3.4相關成員單位及職責
區應急處置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實施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切實做好各項應急的基礎工作,加強和鞏固環境污染事故的防范整體優勢,提高整體應急處置能力。其職責如下:
(略)
2.4專家機構
組建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專家庫,主要由技術(包括大氣污染控制、水污染控制、化工、水生態等)、管理和法律等各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從中確定人選建立現場專家組,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提出咨詢和建議,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必要時邀請參加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3預警預防機制
3.1信息監測
3.1.1建立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報告網絡體系
區環保局要加強對各類環境污染事故進行監測,與區域內高校、科研院所的實驗室建立合作關系,形成應急監測和環境評估的網絡體系。利用高新技術,建立全天候、全時段、全覆蓋的環境污染事故監測網,建立和完善環境污染物特性數據庫、化學品特性數據庫、污染源信息和應急處置方法數據庫。對本區內重點污染源進行自動實時監測。有關部門在調查本區環境污染事故風險大的重點企業情況的基礎上,制定相應計劃,按照要求配備自動在線監測裝置和信息傳遞處理系統,提高污染事故的預測能力。
3.1.2建立健全環境污染事故預報機制
區環保局及有關責任單位負責本區內的環境污染事故信息的匯總、收集、研究,加強各類環境污染事故信息的綜合集成、分析處理,建立健全環境污染事故預報機制。重要信息和重大變更應立即報送。
3.1.3完善環境污染事故監測信息共享機制
區環保局及有關責任單位應加強監測信息的綜合分析和評估,完善環境污染事故監測信息共享機制,提高對環境污染事故預報的準確性和時效性。
3.2預防
開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種資源調查。區環保局會同區安監局組織開展對本區內生產、貯存、運輸、使用和銷毀化學品的普查,掌握本區內化學品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區域分布情況。對一些敏感區域,如居民集中區及備用水源地上游相關工業、倉儲企業要加大監管力度,發現環境污染事故隱患,立即責令整改,限期消除隱患,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企業應堅決關停,從源頭上徹底消除環境污染事故的隱患,確保環境安全,確保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各相關部門負責了解國內外的有關技術信息,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開展環境污染事故的假設、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不斷完善本區域內各涉險企業的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體系,繼續加強新建項目的監管及相應預案的編制和管理。
加強環境應急監測、處置的科研和技術開發工作,加強環境偵檢能力建設,有重點地開展偵檢手段、裝備和方法的研究和開發工作,加快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的輔助決策系統的能力建設。
3.3預警
3.3.1預警級別
按照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本區的預警級別分為四級,即一般(IV級)、較重(III級)、嚴重(II級)和特別嚴重(I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藍色等級(Ⅳ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Ⅳ級)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故,事故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黃色等級(Ⅲ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Ⅲ級)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故,事故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橙色等級(Ⅱ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Ⅱ級)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故,事故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紅色等級(Ⅰ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大(Ⅰ級)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故,事故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3.3.2預警級別研究判斷與
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區應急中心和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本預案所確定的預警等級提出預警建議,報區應急委批準后,重大級別以上的預警需由區應急委報市應急委批準。
一般級別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預警信息或宣布取消需報請區應急委分管副主任批準,較大級別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預警信息或宣布取消需報請區應急委主任批準,重大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預警信息或宣布取消需由市應急委統一或宣布取消。
3.3.3預警公告內容
包括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單位等。
3.3.4預警公告方式
預警信息的、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對老、弱、病、殘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3.5預警處置
進入預警期后,區應急處置指揮部、區應急聯動中心、涉及的街道、鎮和有關單位在報請區應急委同意后,可視實際情況采取以下預防性措施:
(1)準備或直接啟動相應的專項環境污染應急預案;
(2)必要時,向公眾可能受到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危害的警告或者勸告,宣傳應急避險和防災減災常識;
(3)根據需要,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并進行妥善安置;
(4)組織應急聯動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視情動員后備人員;
(5)調集、籌措所需物資和設備;
(6)加強警衛,確保通信、交通、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設施的安全;
(7)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措施。
3.3.6加強環境污染預警支持系統建設
加強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預測預警體系建設,按照有關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預警指數和等級標準,利用先進的現代化的環境監測手段,特別加強便攜式數字化現場環境監測基礎設施的建設,強化環境污染預警預報信息系統建設。
建立區環境污染應急指揮綜合信息管理系統,逐步實現對各類突發環境污染事故預警信息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機制
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各級部門和責任單位各司其職,分別負責不同級別的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各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協調管理機構,責任單位編制的專項及部門應急預案,各街道、鎮編制的區域應急預案,應當明確信息處理、搶險救助、醫療救護、衛生防疫、交通管制、現場監控、人員疏散、安全防護、社會動員等基本響應程序。明確相關機構、責任人、應急聯系方式、組織協調、隊伍行動、物資調用等要求,并按響應等級的處置要求啟動預案。
按環境污染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影響范圍和處置要求,本區響應等級分為特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見表1)。
表1環境污染事故的等級劃分
等級預警等級響應等級表示色環境污染事故已經或可能導致的后果
死亡人數中毒(重傷)人數直接經濟損失
特大事故I級I級紅色>30>100>1000萬元
重大事故II級II級橙色10—3050—100300—1000萬元
較大事故III級III級黃色3—1030—5050—300萬元
一般事故IV級IV級藍色<3<30<50萬元
4.2應急響應程序
根據預警級別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即藍色預警啟動Ⅳ級響應,黃色預警啟動Ⅲ級響應,橙色預警啟動Ⅱ級響應,紅色預警啟動Ⅰ級響應。
4.2.1Ⅳ級應急響應
(略)
4.2.2Ⅲ級應急響應
(略)
4.2.3Ⅱ級、Ⅰ級應急響應
(略)
4.3信息報送
4.3.1環境污染事故的報告時限和程序
各應急機構、職能部門、事發地所在街道、鎮和事故責任單位及人員發現或獲知環境污染事故后,在組織搶險救援的同時,立即匯總相關信息向區總值班室和區環保局做口頭報告,并在1小時內書面報告。區環保局應在發現或者得知事故后1小時內向區政府報告,同時向市環保局報告。
環境污染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現事件后起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后立即上報。
4.3.2環境污染事故的報告內容及形式
報告采用適當方式,避免在當地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
(1)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環境污染事故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經濟損失數額大小、人員受害情況、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2)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資料。
4.4應急處置
4.4.1先期處置
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單位和所在街道、鎮負有進行先期處置的第一責任,要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相關單位必須在第一時間進行即時應急處置。要根據職責和規定權限啟動相關預案,控制事態并迅速向區應急聯動中心、區環保局報告。
一旦發生先期處置仍不能控制的應急情況,尤其是出現跨區域、大面積和可能發展為嚴重危害的態勢時,區應急聯動中心等報請或由區委、區政府以及區應急辦直接啟動區總體預案并迅速上報市應急辦、市環保局,并由區環境污染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調度全區性的應急管理資源實施應急處置行動。
4.4.2應急處置措施及相關單位職責
區環保局及相關職能部門和隊伍接到事故信息后,應立即趕赴現場,迅速實施先期處置,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全力控制污染態勢的擴大。同時參照本預案應急處置程序,積極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和應急處置行動。應急處置的主要措施包括:
(1)環保應急處置隊伍負責進行現場信息采集和環境污染監測,確定污染事故污染程度和原因,以及應采取的應急措施。負責聯系專業單位清理、運輸現場的危險廢棄物。
(2)公安、消防隊伍負責環境污染事故現場搶險救援和受災人員的安全疏散,以及現場治安警戒,在現場指揮部成立前,負責搶險救援的現場指揮。
(3)醫療救護隊伍負責實施現場緊急醫療救護和治療。民防部門救助隊伍參與現場應急偵檢與救援。
(4)建設交通部門負責組織車輛協助開展人員疏散和應急救護物資運輸工作。
(5)市容部門負責協調事故處理過程中及過程后的現場清掃及其他配合工作。
(6)發生涉外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時,區政府外辦等相關部門應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和職責分工,派人參與現場指揮部工作,并負責承辦相關事項。
(7)突發事故中有外籍或者港澳臺人員傷亡、失蹤、被困的或者可能影響境外的,由區應急辦按有關規定上報市應急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
區環保局及相關職能部門應及時調查統計環境污染事故影響的范圍及受損程度,評估、核實所造成的損失情況以及開展應急處置的綜合情況,報上級部門。
根據有關處理規定,需要進行善后處理的,由市或區環保局提出善后處置建議報告同級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4.4.3現場組織指揮
根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等級和事態發展情況,由區政府、區有關職能部門和街道、鎮依照相關預案的規定負責開設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所),區應急聯動中心予以協助和配合,現場指揮部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制訂救援的具體方案并組織實施。主要職責負責現場應急聯動處置的組織協調、指揮調度。
(1)劃定警戒線,對交通進行管制;
(2)緊急疏散人員,緊急搶救受傷人員和被困人員;
(3)迅速控制危險源,對現場進行不間斷監測,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發生;
(4)搶修道路、供電、供水、供氣、通信等設施;
(5)安置有關人員,保證基本生活;
(6)實行24小時巡邏,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7)保護現場,由有關部門或專門機構進行事故原因調查;
(8)及時掌握和報告重要情況,編寫處置工作簡報;
(9)采取法律、法規和區專項應急預案規定的措施。
4.4.4請求支援
當突發環境污染事故難以控制或有擴大、發展的趨勢時,區應急委要加大工作力度,組織增援隊伍,加大救援物資調撥、供應力度,并及時請求市應急委支援。
4.5指揮與協調
4.5.1應急指揮
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地所在街道、鎮負責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在區應急聯動中心、區環保局等相關部門的指揮或指導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可由區環保局組織區應急處置指揮部。
發生一般環境污染事故時,區環保局組織區應急處置指揮所,由區環保局主管領導直接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并向區政府和市環保局報告,同時組織相關應急專業隊伍進行現場救援。
發生較大環境事故時,由區應急委根據區環保局或區應急聯動中心的建議,或者直接決定在適當地點開設應急處置指揮部,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并向市政府報告,接受市應急處置指揮部和市環保局的指導和援助。
發生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時,由市政府根據區政府和市環保局的建議,或者直接決定在適當地點開設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4.5.2指揮體系
(1)指揮部開設及其職責
區應急處置指揮部根據區領導的決定,在相關指揮場所或適當部位開設,其具體名稱視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特征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另行明確。其主要職責包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負責人、區有關領導、專家參與應急救援;制定并組織實施搶險救援方案,防止引發次生、衍生事件;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提高應急保障,調度各方應急資源等;部署做好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和當地社會穩定工作;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研究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2)指揮部運作
區應急處置指揮部處于啟動狀態時,相關單位人員根據應急指揮部部署和工作需要,迅速趕赴指揮部,負責或參與輔助指揮決策、參謀作業、區域及專業信息保障等部位的運作。發生涉外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時,區政府外辦、區外經委等部門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和職責分工,參與區應急處置指揮部工作,并負責承辦相關事項,需要協調部隊支持搶險救災時,由區應急指揮部或區應急辦按有關規定負責承辦,需要國際社會援助時,要按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
(3)現場指揮部
現場指揮部要設在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現場周邊的適當位置,也可在具有視頻、音頻、數據信息傳輸功能的指揮通信車輛上開設。要保證情況掌握及時,信息通信順暢,指揮迅速不間斷。要部署相應警力,建立專門工作標識,保證現場指揮部正常工作秩序。
現場指揮部應維護好事發地區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員疏散、群眾安置等各項工作,盡全力防止緊急事態的進一步擴大。及時掌握事故進展情況,隨時向區應急辦報告。同時結合現場實際情況,盡快研究確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4)指揮保障體系
根據城市特點和需要,依托區應急聯動中心指揮平臺、民防基本指揮所、防汛防臺指揮中心等,建立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指揮保障體系。通過整合形成總體優勢,發揮城市防護體系應急指揮保障系統的功能作用。確保區委、區政府和區應急指揮部實施及時、可靠、多手段、不間斷的組織指揮。
4.5.3協調合作與輔助決策
(1)各應急聯動單位協調合作
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聯動單位之間實施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切實做好各項應急的基礎工作,加強和鞏固環境污染事故的防范整體優勢,提高整體應急處置能力。
區應急辦和各有關職能部門應配置與應急管理工作需要相適應的現代化通信裝備,以確保信息暢通。
各應急聯動單位應當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立即調動有關人員和處置隊伍趕赴現場,按照本預案分工和事故處置規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同時,各單位應主動向現場指揮部和參與事故處置的相關部門和街道、鎮提供與應急處置有關的基礎資料,盡全力為實施應急處置、開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在現場指揮部開設前,各應急聯動單位必須樹立“災(險)情就是命令”觀念,按照應急聯動機制與部署,堅決、迅速地實施搶險救援,相互協同,全力控制現場態勢,要避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防止連鎖反應,迅速果斷地控制和切斷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危害鏈。
各應急聯動單位要加強與街道、鎮的協作,各街道、鎮之間要加強毗鄰區域協作,建立信息通報、協調渠道,一旦出現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范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態勢,要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及時通報、聯系和協調。
(2)輔助決策
區環保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專家咨詢委員會。其平時為區環保局提供決策咨詢和工作建議;在應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時,應邀參與應急處置工作,根據上報和收集掌握的情況,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進行分析和事態評估,研究并提出應對處置措施,為應急指揮提供決策咨詢。
為了保證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指揮的快速、正確,應加快建立和完善技術咨詢支持系統。如:建立化學品特性及應急救援數據信息庫、全區重點污染源信息庫以及大氣及水污染事故的快速估算模型等。
4.6應急監測
4.6.1應急監測原則
按照“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體制,貫徹屬地管理、分級響應、就近應急、資源共享的原則,在市、區二級應急監測網絡中履行相應的職責。
區環境監測站接到事故通報后,應初步確認環境污染事故等級(按市環保局制定的環境污染事故分級標準)、類型(氣態、液態或固態)。在開展事故應急監測準備工作的同時,進一步了解污染物種類、現場初步污染范圍與程度,以提高應急監測的針對性。
在可以確定污染事故污染性質、濃度、污染危害范圍的情況下,監測站除向區環保局報告外,還須向市監測中心報告事故監測情況,如無法確定污染事故污染性質、濃度、污染危害范圍時,應立即以最快速度將樣品送回實驗室分析,或向市監測中心或區域內開展合作共建的高校實驗室報告,請求給予技術支持或協助處置。
4.6.2應急監測隊伍
監測站組建由相關業務技術骨干為主,行政、后勤部門為輔的環境應急監測小組,明確專人負責和承擔應急監測工作。
環境應急監測小組原則上每半年整隊一次。整隊的主要內容是:干部調配、隊員教育調整、裝備清點等。環境應急監測人員平時應隨缺隨補,保證齊裝滿員。環境應急監測小組的構成及其主要職責如下:
(1)應急監測小組組長
負責召集組員趕赴現場,負責現場方案制定和實施監測,編寫污染事故監測報告。
(2)應急監測小組人員
必須24小時打開通訊工具,接到指令后攜帶好裝備迅速趕赴事故現場。根據現場監測方案,按專業技術測試的要求,負責實施現場監測和取樣,做好相關記錄。
(3)實驗室分析人員
接到指令后迅速做好各項準備工作,收到樣品后立即實施分析測試,向應急監測小組組長遞交分析結果。
(4)綜合辦公室人員
做好應急監測人員、設備以及后勤方面的協調工作,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上報環境污染事故報告,做好資料歸檔和其他督辦事項。
4.6.3應急監測程序
環境應急監測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步驟:
(1)接報
接到環境污染事故報告后,應急監測小組組長迅速組織應急監測小組成員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或在指定地點待命。趕到單位的應急小組成員應攜帶必要的應急監測裝備以及個人防護用品趕赴污染事故現場。
(2)現場監測
應急監測小組到達現場后,根據區環保局應急指揮所的統一安排,在做好個人防護的同時,深入事故發生點,對現場污染情況和污染物種類進行初步調查,應急小組組長根據區環保局現場調查及指示,立即制定現場監測方案。小組人員根據監測方案實施現場監測和現場采樣。
在可以確定污染事故污染性質、濃度、污染危害范圍的情況下,按正常程序實施監測和報告。如無法確定污染事故污染性質、濃度、污染危害范圍時,應立即以最快的速度將樣品送回實驗室分析,或向市監測中心或高校相關實驗室報告,請求給予必要的技術支持或協助處置。
(3)實驗室分析
實驗室相關分析人員在接到樣品后,立即按實驗室分析規范對樣品進行分析,一般樣品要求24小時完成分析,特殊項目要求48小時完成,并將分析結果提供給應急監測小組組長。
(4)報告
應急監測小組組長得到監測數據后,結合現場調查的具體情況,立即著手組織編寫事故監測報告,審核批準后報區環保局(同時抄報市環境監測中心),同時存檔。監測報告僅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嚴禁向無關人員透露監測結果和報告內容。
4.7事故通報與信息
4.7.1事故通報
一旦發現和掌握環境污染事故信息,區環保局、各街道、鎮、各責任單位和有關部門要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立即根據其性質和威脅程度,將有關信息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指揮機構。
接到環境污染事故通報后,區應急聯動中心和區環保局應當視情及時采取措施,并根據信息保送的有關要求,向區政府和市環保局報告。
4.7.2新聞制度
(略)
4.8應急結束
現場危險狀態得到控制和消除或環境污染事故緊急處置完成后,視情由負責決定、或執行機構宣布解除或調整預警響應等級,組織撤收搶險救援隊伍,開展善后工作。并在確認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地及周邊環境、人群的各項主要生態、生物、健康及環境指標已經降低到常態水平或者事故已無明顯危害存在時,可以終結公告,終止應急狀態,轉入常態管理。
相關責任單位、主管部門要適時組織調查。按有關規定,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要寫出緊急處置情況書面材料,向市政府報告并抄送市應急聯動中心等職能部門。
由區直接處理的環境污染事故,由區環保局將事故報告報送市環保局備案。區政府要認真組織和切實做好善后工作,盡快消除環境污染事故后果的影響,保證社會穩定,恢復正常秩序。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環境污染事故緊急處置后,各應急聯動部門應組織相關力量及時進行現場清理工作。根據環境污染事故的特征采取合適的方法,清除和收集事故現場殘留污染物,防止造成進一步的污染。
對造成生態破壞的環境污染事故,應在事故處理后進行生態監測,并視生態破壞的嚴重程度,酌情采取相應的生態修復措施。
5.2調查與評估
5.2.1事故調查
區環保局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事故進行調查和取證工作,編寫事故調查報告,說明事故原因,確定責任,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寫出事故總結。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事故調查報告報區應急委和市環保局備案。
5.2.2事故評估
(1)評估內容。明確環境污染事故性質和類別,預測可能的涉及范圍、發展趨勢及其對人群健康或者環境的影響;確定環境污染事故的級別;評估現有應急處置措施是否得當,應急能力是否達到了控制環境污染事故的要求等。
(2)評估程序。通過對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地進行現場調查,收集資料,并迅速對現有信息資料進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評估意見,為技術行為和行政決策提供依據。
(3)決策咨詢。環境污染事故專家評估組對快速評估結果進行分析,提出對現有應急處置措施的改進意見,并對行動方案提供決策咨詢。
6應急保障
區環保局、各街道、鎮以及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切實做好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滿足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保證災區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6.1通信保障
區信息委負責建設應急指揮通信網絡系統。以政府門戶網站和政務網為核心,整合其他社會公共網絡資源,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迅速、安全的通信保障,確保緊急情況下的協同運作。
接警電話。區應急聯動中心電話(110),區環保應急熱線(55530789)。
建立應急人員通訊聯絡動態數據庫,明確參與部門、人員的通訊方式、聯系方式以及備用方案和通訊錄,確保通訊暢通,信息傳遞無阻。
6.2隊伍保障
(1)應急監測隊伍。由區環保局牽頭,組織開展環境污染應急處置工作;建立一支由環境監察和環境監測為主的應急現場調查偵檢和監測的專業隊伍,并配備必要的物資裝備。
(2)應急專家隊伍。組建專業較齊全的、精干的專家隊伍,及時提出應急指揮的輔助指揮決策建議和善后處置意見或行動方案。
(3)其他應急隊伍。消防隊伍承擔環境污染事故現場搶險和應急救援任務,現場指揮所開設前負責各搶險救災隊伍的指揮與協調。其他相關單位按照職責負責各專業隊伍建設。
6.3經費保障
用于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機制日常運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設等所需經費,應列入區環保局、各街道、鎮以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的年度預算,并予以落實。
全區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經費,由區財政局安排;一般情況由事發地所在街道、鎮安排。
6.4裝備物資保障
圍繞“明確一個機制,建立一個數據庫”的目標,建立科學規劃,統一建設、平時分開管理,用時統一調度的應急物資儲備保障體系。由區發改委會同區經委等有關部門具體負責全區應急物資儲備的綜合管理工作。區經委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基本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儲備管理工作。相關職能部門和街道、鎮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做好物資儲備工作。
區環保局提供應急現場偵檢與監測儀器設備、交通工具的保障;區衛生局提供人員搶救器材設備及醫藥物資保障;區信息委提供應急通信及信息聯絡和物資保障;區消防部門提供消防救援的器材設備保障;區建交委提供人員疏散和物資的運輸保障;區民政局等有關部門會同事發地所在街道、鎮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受災群眾衣、食、住、行等生活需要。
6.5醫療衛生保障
區衛生局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應急救護隊,根據需要及時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區急救站(120)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級醫院負責后續救治;區紅十字會等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應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工作。
區衛生局、區食藥監分局等相關職能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事發地所在街道、鎮提出的需求,及時為事發地提供藥品、器械等衛生和醫療設備。
6.6交通運輸保障
區建交委要保障交通路線的暢通,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必要時應依據有關規定依法啟動交通運輸工具征用程序,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到達。
區公安分局交警支隊要根據實際情況,必要時對現場及相關通道進行管制,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6.7治安保障
區公安分局負責治安保障,在救災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做好現場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眾、維護公共秩序等工作。街道、鎮積極發動和組織社會力量開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嚴密防范和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全力維護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地區的社會穩定。
6.8信息保障
區環保局提供相應的污染源或污染物的有關信息支持與保障,編制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手冊,提供應急處置要素及應急通信聯絡的支持。區安監局提供危險化學品存放地點、貯量以及相關信息保障。
6.9科技支撐
區環保局、各街道、鎮以及相關職能部門的領導和應急執守人員要加強對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技術與知識的學習。充分利用市環保局、區域內高等院校的科技資源,不斷改進偵檢設備和手段,不斷提高環境偵檢的快速性和準確性。建立適合本區需要的環境污染物特性數據庫、化學品特性、污染源信息和應急處置方法數據庫,建立和完善污染擴散快速預測的決策支持軟件系統,以及自動監測和快速傳遞信息處理系統等重要輔助決策技術系統。
7監督管理
(略)
- 上一篇:植物疫情應急處置方案
- 下一篇:旅游突發事件處置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