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縣建設項目污染物控制操作方案
時間:2022-06-04 03: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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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號),完成**市下達我區的“十一五”期間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任務,推動區域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環保局關于本市建設項目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滬府辦〔**〕**號)以及《轉發關于**區“十一五”期間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寶府〔**〕**號)(以下簡稱“方案”)精神,特制定本操作辦法。
一、建設項目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范圍
凡含有下列內容的新建(含遷建)、改建、擴建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均列入污染物總量控制范圍。
(一)二氧化硫(SO2)總量控制實施范圍
1、使用以煤、燃料油、自制煤氣、水煤漿、煤矸石或其他非清潔能源為燃料的鍋爐或工業爐窯的建設項目。
2、生產工藝過程中排放硫、二氧化硫的建設項目。
(二)化學需氧量(CODcr)總量控制實施范圍
1、向地表水體排放工業廢水以及生活污水的工業項目。
2、向末端沒有生活污水處理廠的污水管網排放廢水的工業項目。
二、建設項目污染物總量指標及來源
(一)根據《方案》精神,市發改委、區環保局、各鎮(街道、工業區)、寶鋼股份為本區污染物總量指標的控制單位(以下簡稱“指標控制單位”),建設單位在向環保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先取得由指標控制單位出具的污染物總量指標證明。具體規定為:
1、**市電力行業(含自備電廠、熱電聯供)的建設項目,其SO2污染物總量指標由市發改委核撥。
2、寶鋼股份的建設項目,其污染物總量指標由寶鋼股份核撥。
3、關系到全區發展戰略的建設項目以及吳淞工業區的建設項目,經區環保局會同區投資主管部門研究確定并報區政府同意后,可在區政府掌握的總量額度內核撥部分或全部總量指標。
4、其他建設項目,其SO2和CODcr污染物總量指標均由項目所在鎮(街道、工業區)在核定的額度內平衡,核撥總量指標。各指標控制單位對注冊于本轄區內建設項目總量指標的獲取負責。
(二)指標控制單位可以通過產業結構調整、劣勢企業淘汰、綜合整治等多種方式騰出用于經濟發展的總量指標。通過污染物減排獲取的總量指標,具體規定如下:
1、每年年初,由各鎮(街道、工業區)制訂《區域污染物排放年度削減計劃》,并上報區發改委、區環保局。
2、每年年終,由區發改委、區環保局核定各鎮(街道、工業區)年度區域污染物減排獲取的總量指標。
3、經核定確認的各區域污染物減排總量,可作為用于各鎮(街道、工業區)下一年度區域發展的總量指標。
4、對實施年度污染物減排計劃確有困難的指標控制單位,可通過污染削減承諾的方式預支用于發展的總量指標,但必須保證在“十一五”期末實現承諾。
三、建設項目污染物總量控制措施
(一)環保局要按照“批項目、核總量”的原則,對獲得總量指標的建設項目予以審批。
(二)環保局在受理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申報材料時,應明確要求建設單位提供由指標控制單位出具的污染物總量指標證明(具體內容見附件)。
(三)對于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納入末端具有污水處理廠的污水管網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提供水務部門關于項目排水方案的行政許可文書。
(四)由市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的指令性搬遷企業或三廢遷建項目,建設單位在向區環保局上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必須出具移出地區縣政府污染物總量指標證明。
(五)區環保局在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必須在審批文件中明確SO2和CODcr的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值。
(六)對于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總量測算不符合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總量來源不清、弄虛作假的,區環保局應不予批準其環評文件,并將情況及時上報區政府及市環保部門。
(七)對未獲得總量指標、又沒有通過污染物削減騰出總量、或未兌現污染削減承諾的建設項目,區環保局應對該地區項目實施有條件限批。
四、建設項目污染物總量核定
(一)建設項目應在環保設施竣工驗收階段,最終核定污染物實際排放總量。
(二)建設項目污染物實際排放總量超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中明確的總量控制值的,區環保局應不予同意其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并將有關信息反饋給相關指標控制單位。
(三)建設項目環保竣工驗收后,應及時辦理排污申報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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