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礦山企業資源工作實施方案

時間:2022-07-08 05: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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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礦山企業資源工作實施方案

為全面完成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各項任務,促進*市非煤礦山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的實施意見》、省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領導組《關于開展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結合*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按照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生態園林型城市總體要求,堅持“資源整合、以大并小、以優并劣、淘汰落后、優化結構、有償使用”方針,采取經濟、法律、行政手段,對非煤礦山企業礦產資源及礦山企業生產要素進行重組,依據市場情況科學合理的對礦業權實行有償使用,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促進全市礦業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加快推進生態城市建設。按照城市總體發展規劃和建設生態園林城市要求,優化非煤礦山開局,調整產業結構,既要滿足經濟發展需要,又要保護生態環境。

(二)統一規劃,以優并劣。城區逐步退出非煤礦山采掘業,培養建設一批規模大、效益高、管理水平高的優勢企業。按照礦產資源規劃、產業政策調整規定,遵循市場經濟規律,以規模大和技術、管理、裝備水平高的礦山作為主體,有計劃的整合其他礦山。

(三)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以資源為基礎,礦業權為紐帶,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相結合,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進整合工作。

(四)統籌兼顧,公開公正。兼顧各方利益,依法保護采礦權人合法權益;積極穩妥推進,維護社會穩定;公開整合過程,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三、目標任務

通過整合、關閉,使全市非煤礦山企業數量壓減25%以上;省政府確定的重點礦區古交市鐵礦區鐵礦和婁煩縣鐵礦區鐵礦分別壓減30%以上;保留礦山的資源回采率達到70%以上,采礦貧化率不超過10%;主體礦區內骨干企業增擴資源量不得超過本縣(市、區)原占有量的10%;各縣(市、區)以符合省政府規定的整合范圍內的礦山數量為基數各自壓減25%。所有保留的非煤礦山企業全部實行有償使用,達到規定的最低生產規模,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及環保要求。

四、資源整合

(一)整合方式和范圍

1.整合方式。以符合保留的礦山為基礎,通過合并礦區、聯合改造以及對已關閉礦山剩余資源、零星邊角空白資源及相鄰礦山所劃出的資源進行整合,優化開采布局,提高礦山生產能力和技術水平,實現規模化開采。鼓勵國有重點礦山企業、地方國有骨干礦山和礦產資源深加工企業對地方中小礦山實施聯營、兼并、參股、控股、收購,對礦山進行技術改造,提升管理水平,實現低成本擴張和綜合利用。

2.整合范圍。各縣(市、區)行政轄區范圍內持有合法《采礦許可證》的(含20*年1月1日后到期正在辦理延續手續的)、已劃定礦區范圍的、探礦權轉采礦權的、公開出讓采礦權正在劃定礦區范圍的非煤礦山。

整合重點區域為:古交市狐堰山鐵礦區、婁煩縣鐵礦區。

(二)整合、關閉條件

1.整合條件。多個礦山開采同一礦區的、省屬礦、市屬礦范圍內開采同一礦種的小型礦山、同一礦種在礦區范圍內重疊開采的礦山,必須進行整合,不得單獨保留。

2.關閉條件。經安監部門認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布局不合理的、礦區面積小不便于布置采掘系統的、三年內存在兩次及以上超層越界開采行為的、保有資源/儲量服務年限不足1年的、經環保部門認定生產工藝落后(無環保設施)或未達到環保要求的非煤礦山,應予關閉,其資源具備整合條件的可以參與整合。

位于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重要風景區、重點文物保護區、地質遺跡保護區、重要泉域水出露帶、重點建設工程地帶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禁采區域的非煤礦山,必須在20*年6月30日之前關閉,其資源不得進行整合。西邊山(包括晉源區、萬柏林區、尖草坪區)主要公路干線可視范圍內的非煤礦山企業,《采礦許可證》到期后原則上不再辦理延續登記;位于西邊山的非煤國有礦山,重新選址,2009年底前逐步搬遷。

五、資源有償使用

(一)有償使用范圍。

本市轄區范圍內,截至本方案實施前已通過行政審批無償取得采礦權和部分有償取得采礦權的所有非煤礦山,均屬于有償使用范圍。

(二)資源儲量核查備案

1.資源儲量核查。根據核準的非煤礦山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實施方案,由縣級國土資源局組織有資質的地勘單位對所有單獨保留的礦山和參與資源整合的礦山進行儲量核查,按有關要求編制儲量核查報告,提交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資源儲量。

2.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市、縣級審批登記的單獨保留礦山的資源儲量核查報告,由縣(市、區)國土資源局組織評審,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市、縣級審批登記的資源整合礦山的資源儲量核查報告,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評審并備案;省級審批登記的單獨保留礦山的資源儲量核查報告,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評審,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省級審批登記的資源整合礦山、省屬礦、市屬礦和資源儲量規模達到中型及以上礦山的資源儲量核查報告,由國土資源部批準的評審機構評審,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對所有評審備案報告,縣(市、區)國土資源局要核實歷年儲量動用情況,并出具意見。市、縣組織儲量評審時,聘請3-5名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專家組進行會審,并出具審查意見。

(三)采礦權價款收取標準

由省核準的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方案所涉及的礦山,其采礦權價款標準按省制定的規定執行。由市核準的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方案所涉及的礦山,其采礦權價款標準由市制定。市國土資源局委托有資質的采礦權評估機構,根據目前的評估標準和市場情況,提交全市不同礦種采礦權價款標準,經市國土資源局組織聽證并報市人民政府核準后執行。

對所有資源整合中新增的資源(含過去已關閉礦的資源),采取協議方式進行有償出讓,所有新增資源的采礦權價款均根據審批權限,以省、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現行采礦權價款標準為基數上浮100%。

以折股方式繳納采礦權價款的非煤礦山,省屬礦、市屬礦和資源儲量達到中型及以上的礦山,其采礦權價款由有資質的礦業權評估機構依照國土資源部《礦業權評估指南》評估后,按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結果計征。

(四)采礦權價款征收、分成及使用

省屬礦、市屬礦和所有資源儲量達到中型及以上非煤礦山,采礦權價款由市國土資源局征收,其他所有非煤礦山采礦權價款全部由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征收。采礦權價款在中央與地方2:8分成后,公開競價出讓的價款省、市、縣按2:3:5比例分成,其他方式出讓的價款省、市、縣按3:2:5比例分成。

采礦權價款原則上一次繳納。采礦權價款總額超過2000萬元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經采礦權登記機關批準可以在3年內分期繳納,但首期繳納數額不得低于2000萬元。分期繳納采礦權價款的,應承擔不低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資金占用率。

以資金方式向國家分期繳納采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國有中型及以上礦山,經批準可以股份方式繳納采礦權價款。股份的管理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管理辦法(試行)》(財建〔20*〕695號),具體辦法由市國資委協同國土局制定,報市政府、省國土資源廳同意后執行。

采礦權價款要專款專用,主要用于非煤礦山企業所涉及鎮(鄉)、村地質環境治理、發展公益事業以及合法礦井關閉補償等。

采礦權價款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非煤礦山整合工作經費可從征收的采礦權價款中列支。

六、方法步驟

(一)確定關閉名單、編制工作方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整合關閉、關閉礦山名單,組織編制包括轄區內所有礦種的《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方案》。方案編制嚴格按照省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領導組辦公室《關于印發<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方案編寫大綱>(試行)的通知》執行。方案經聽證并在當地主要媒體進行公示后,報市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古交市狐堰山鐵礦區、婁煩縣鐵礦區整合方案單獨編制。

(二)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方案核準。屬省國土資源廳審批登記的非煤礦山包括鐵礦、鋁土礦、耐火粘土和花崗巖(輝綠巖)、地熱(礦泉)水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方案,由市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領導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進行審查匯總,經市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領導組審核后,報省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領導組核準。

屬省、市、縣國土資源局審批登記的非煤礦山包括石灰巖、石膏、白云巖、石英長石、砂巖、磚瓦粘土、河沙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方案,由市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領導組核準。核準后5個工作日內將整合方案及核準意見報省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備案。

(三)方案實施。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經批準的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方案,按照方案確定整合后的采礦權主體,明晰產權、明確擬設置采礦權礦區范圍,開展資源儲量核查和認定、征收采礦權價款、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等資料,按權限換發《采礦許可證》等相關證照。

(四)檢查驗收。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進行自查,并向市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領導組提交自查報告。市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領導組組織市有關部門對全市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進行督查指導和驗收。

七、時間安排

20*年*月*日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壓減、關閉礦山名單,*月底前,完成報省、市核準的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方案編制、報送工作。

20*年*月底前,完成對縣(市、區)所報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方案核準。

20*年*月底前,完成相應礦種采礦權價款標準制定、聽證和審批。

20*年*月底前,完成非煤礦山資源儲量核查及備案。

20*年*月底前,完成采礦權價款的征收和換發相關證照所需資料上報。

20*年*月底前,完成《采礦許可證》等相關證照換發。

20*年*月底前,全面完成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進行總結驗收。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確保實施。為切實推進*市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市政府成立*市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領導組,具體負責全市非煤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各縣(市、區)政府必須高度重視,加強領導,保障人員和經費,成立相應機構,全面負責本轄區工作。

(二)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整合出讓區域內的資源和礦業權設置情況進行調查摸底,會同環保、安監、林業部門組織審查礦區整合方案,征收采礦權價款,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環保部門負責對嚴重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的礦山企業依法提請縣(市、區)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對整合后礦山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進行審批。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礦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工作,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提請當地政府予以關閉,對整合后保留礦山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核,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林業部門負責對破壞綠化林帶的礦山企業依法提請縣(市、區)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工商部門負責對擬設礦山企業依法辦理企業名稱預核準和注冊登記手續。監察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對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其他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做好相關工作。

(三)依法運作,保證效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運用經濟和行政手段有效推進整合工作,建立資源整合和關閉淘汰合理補償機制,鼓勵城區整合后保留的非煤礦山企業逐步退出或轉移。對影響大礦統一規劃開采的小礦,凡能夠與大礦進行整合的,由大礦采取合理補償、整體收購、聯合經營等方式進行整合。按照實施方案被列為整合對象但不愿參加整合的礦山,其有關證照到期后,相關部門不再為其辦理證照延續、變更手續,由當地政府依法收回納入整合范圍。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務的縣(市、區),暫停探礦權、采礦權等相關證照審批。按整合實施方案設置的采礦權審批要嚴格按規定權限進行。

(四)健全制度,加強督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礦產資源規劃、礦業權市場準入、礦業權市場配置、礦業權價款收益分配、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和礦山生態環境恢復補償等配套制度,實施責任追究,加強督促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有關問題,推動整合工作扎實開展。要加強對整合后礦山企業的監管,鞏固整合成果,提高礦產資源管理水平,促進礦業經濟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