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方案

時間:2022-07-25 0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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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方案

一、有針對性地開展宣傳貫徹工作

各級環保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有關監督管理人員認真學習貫徹《辦法》;要重點針對電子廢物產生單位和拆解利用處置單位進行宣傳和培訓,推動企業知法守法。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以上環保部門”)對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等方式予以公告,定期調整(樣式見附件一),同時分送上一級和下一級環保部門,并向列入目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簽發有關列入名錄的通知單(樣式見附件二)。

20*年2月1日起,禁止任何個人和未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活動。

20*年2月1日前已經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老企業”),根據本《辦法》可安排120天過渡期。在《辦法》施行120日后仍未申請或經申請但不符合列入上述名錄(包括臨時名錄)條件的老企業,不得繼續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活動。

二、加強電子廢物處置項目的環境管理

凡新建、改建、擴建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項目,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本《辦法》所要求的有關工藝和廢物處置方案等內容。

對需要進行試運行的項目,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保部門,可同意該項目在設備調試和試運行期間拆解利用處置一定數量的電子廢物,調試和試運行期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前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市級以上環保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對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項目的建設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進行環境保護措施驗收或對老企業申請列入臨時目錄進行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申請書樣式見附件三,相關證明文件的說明見附件四,工作程序見附件五)。

環境保護措施驗收應當包括本《辦法》所要求的有關人員、經營情況記錄簿、環境監測、廢物處置等方面的內容。

三、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應當加強對臨時名錄和名錄內的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的監督檢查,監督性抽查和監測一年不得少于一次。要突出重點,加強對工業電子廢物產生單位的管理,從源頭遏制電子廢物無序流動的局面。要開展專項執法活動,打擊非法拆解處置利用電子廢物的行為。要進一步依法強化對電子類危險廢物的全過程監督管理。

各級環保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電子廢物污染防治管理情況(包括臨時名錄和名錄情況)報上一級環保部門。

20*年,國家環保總局將組織對相關地區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附件:1.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公告樣式

2.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通知單樣式

3.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申請書樣式

4.有關條件的證明材料及其說明

5.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管理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