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時間:2022-10-23 02: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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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迅速有效地做好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重特大安全事故危害,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302號令),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本預案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重特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一次急性中毒10人以上(含10人),一次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以及造成較大政治、社會影響的各類安全事故。
第三條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堅持統一指揮,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迅速高效,自救和互救相結合,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損失的原則。
第四條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任何組織和個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都有義務參加或者配合搶險救援工作。
第二章應急機構及主要職責
第五條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領導全縣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㈠督促有關單位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㈡統一調配應急人力、物力、器材和經費;
㈢審查批準重特大安全事故新聞和專題報導。
第六條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為縣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綜合協調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㈠負責日常安全監管和綜合協調工作;
㈡承辦縣政府交辦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相關事項;
㈢動態掌握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進展情況,并及時報告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
㈣負責重特大安全事故檔案記載及批復結案等文檔工作;
㈤配合做好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新聞工作。
第七條縣政府值班室設立縣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值班電話,其主要職責是:
㈠受理重特大安全事故報告,并及時報告縣政府領導;
㈡根據事故性質,及時通知縣直有關部門;
㈢與縣110、119、120形成應急通信網絡。
第八條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縣政府立即成立現場救援指揮部,由縣長、副縣長和安監、經貿、公安、交通、衛生、人勞社保、總工會主要負責人,并根據需要吸收建設、農經、質監、國土資源、教育、水產、文體等部門和事故發生地的鎮政府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㈠統一指揮現場搶險、治安保衛、人員物資調配和通信聯絡等工作;
㈡組織制定現場搶救救援及各種保障方案并組織實施;
㈢督促有關部門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現場救援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分別由縣長、分管副縣長、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九條現場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通常下設搶救組、現場勘察組、治安保衛組、善后處置組和后勤保障組。
㈠搶救組。根據重特大安全事故類別分別設立。
1、重特大火災事故搶救組,由公安局、消防支隊、衛生局、安監局及事發單位主管部門負責人組成,公安局負責人或指揮部指定的負責人任組長。
2、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搶救組,由公安局、交通局、衛生局、安監局及事發單位主管部門負責人組成,公安局負責人或指揮部指定的負責人任組長。
3、重特大海上捕撈安全事故搶救組,由水產局、海洋局、交通局、衛生局、公安局、安監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水產局負責人或指揮部指定的負責人任組長。
4、重特大建筑質量和房屋安全事故搶救組,由建設局、公安局、衛生局、安監局和事發單位主管部門負責人及經營業主等組成,建設局負責人或指揮部指定的負責人任組長。
5、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重特大安全事故搶救組,由公安局、安監局、農經局、消防隊、衛生局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由公安局負責人或指揮部指定的負責人任組長。
6、重特大工業企業安全事故搶救組,由安監局、經貿局、公安局、衛生局及事發單位主管部門負責人組成,由安監局負責人或指揮部指定負責人任組長。
7、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重特大安全事故搶救組,由質監局、公安局、安監局、消防隊、衛生局及事發單位主管部門負責人組成,質監局負責人或指揮部指定的負責人任組長。
8、其它類別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搶救組,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其主要職責是:
1、迅速查明重特大安全事故性質、類別、影響范圍等基本情況,制定搶險救援預案;
2、迅速組建搶險和現場救治醫療隊伍,指定醫院開辟緊急救援綠色通道;
3、組織指揮現場搶險救災、傷員救治及轉送。
㈡現場勘察組。由公安局、安監局、監察局、檢察院、總工會及事發單位主管部門人員及有關方面專家組成,公安局負責人任組長。
其主要職責是:
1、根據事故性質、特點和調查工作需要劃定事故現場保護范圍;
2、對事故現場進行攝像、拍照并繪制事故現場草圖;
3、搜集與事故有關的各種物證和資料以及證人證言。
㈢治安保衛組。由公安局、事發單位安全保衛部門負責人組成,公安局指定負責人任組長。
其主要職責是:
1、組織公安干警、武警和安全保衛人員對現場勘察組劃定的事故現場進行保衛、維護事發區域治安、交通秩序;
2、指揮疏散事故影響區域的人員;
3、處置事故引發的其它治安突發事件。
㈣善后處置組。由縣政府有關領導、事發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人和安監局、人勞社保局、總工會負責人組成,由縣政府有關領導或事發單位主管部門負責人任組長。
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事故傷亡人員撫恤、安置及家屬接待工作;
2、負責事故防范措施的組織落實及生產、工作的恢復。
㈤后勤保障組。根據需要由經貿局、交通局、衛生局、財政局和醫藥、通信、供電及事發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人組成,指揮部指定負責人任組長。
其主要職責是:
負責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器材、通信、供電、排水設備、急救藥品及經費等籌措調集工作。
第三章應急準備
第十條各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據本預案,結合本地、本系統、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主要內容如下:
㈠應急救援工作基本任務、應急防范的重點區域和單位;
㈡應急救援組織機構、應急隊伍及其職責;
㈢應急救援準備和應急信息報告、通報、快速反應的詳細方案;
㈣應急救援現場處置和善后工作具體實施計劃;
㈤應急設備、器材和其它物資保障。
第十一條縣公安、交通、建設、安監、經貿、質監、衛生等主管部門應分別制定重特大火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危險化學品安全,工業企業安全,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安全,中毒事故等應急救援預案。主要內容如下:
㈠本系統、本單位應急救援工作基本任務及應急防范的重點區域和單位;
㈡本系統、本單位應急救援組織機構,應急隊伍及其職責;
㈢應急準備和事故信息報告、快速反應的詳細方案;
㈣應急救援現場處置和善后工作具體實施計劃;
㈤應急設施、設備、器材和其它物資保障;
㈥相關部門支援任務區分及申報程序。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單位,建筑企業,學校、醫院、文化和大型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單位應分別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第十三條各企事業單位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后,報其主管部門和縣安全生產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重點單位應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并處于良好應急狀態。
對照第九條第一款,縣公安、水產、建設、衛生、質監等部門,應根據各自的特點,建立快速反應分隊、應急專業分隊、應急救援專家小組。
第四章應急程序、措施和事故調查處理及報告
第十五條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事發單位應當立即以最快速度將所發生重特大事故基本情況報上級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接到報告后,要立即向縣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縣人民政府負責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重特大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事發地域公民有義務將重特大安全事故情況迅速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事故報告的內容:發生事故的單位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初步估計);事故原因(初步判斷);事故搶救情況和采取的應急措施;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聯系電話等。
第十七條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事發單位應迅速采取適當措施,封閉并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物資,疏散事故危險區域人員,控制事態發展,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記,繪制現場簡圖并寫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八條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報告后,縣政府、有關鎮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應迅速趕到現場,展開救援工作。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應迅速實施救援行動,控制事態發展。
第十九條縣救援指揮部及其根據需要設立的搶救組、現場勘察組、治安保衛組、善后處置組和后勤保障組,應立即制定救援方案,經指揮部批準并在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職責分工有計劃地迅速開展救援工作。
第二十條根據重特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需要,救援指揮部可以決定對事故現場及周邊劃定警戒區域,實行交通、治安管制,命令受到嚴重威脅的工廠、單位立即停止生產、工作,撤離、疏散人員。
第二十一條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現場初步勘察工作可同時展開,以迅速獲得最原始的物證及資料。事故現場保護范圍和撤除時間由事故調查組復核決定,未經調查組同意不得隨意撤除、恢復。
第二十二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以事發單位的主管部門為主,縣政府協調督導。
第二十三條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令第75號),根據事故的傷亡損失情況,按照規定配合上級部門搞好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或由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事故調查工作在事故發生之日起90日內完成,并由調查組寫出調查報告;遇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延長時間,但不得超過180日。
第五章資金和物資保障
第二十四條各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在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準備工作中應充分利用現有組織機構、人員、設施和設備等,努力提高應急準備資金和物資的使用效益,并使應急準備工作與單位發展規劃相結合,逐步改善應急救援指揮及保障條件。
第二十五條單位應急準備資金由單位承擔,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所需應急準備資金,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自行籌措。
第二十六條重特大安全事故善后處理所需費用由事故發生單位承擔。縣人民政府從預備費中安排一定數額資金,用于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保障工作。
第二十七條因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需要,執行應急任務的救援指揮部和行政機關有權征用設備、器材和其它物資,有關部門不得拒絕提供。
對征用的設備、器材和其它物資,應當予以登記并在使用后及時退還,造成損壞的,由指揮部核定后由財政部門給予適當經濟補償。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在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表彰或獎勵:
㈠出色完成搶險救援應急任務的;
㈡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成績顯著的;
㈢在應急準備和搶險救援中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㈣措施得當,有效減少重特大安全事故損失的;
㈤有其它特殊貢獻的。
第二十九條對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負有領導、管理責任的有關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及危害后果,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302號令)、《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局1號令)的有關條款,追究行政責任;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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