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時間:2022-11-24 04: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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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和經濟及社會發展,維護法制的統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12號)等文件要求,現制定我區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清理范圍和時間
列入這次清理范圍的規范性文件,是指自1998年1月1日以來,區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府的命令、決定,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作為行政管理依據、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在一定時期內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包括區政府(區政府辦)印發、批轉(轉發)的*政發、*政辦發文件。
清理時間:20*年7月-20*年12月
二、清理標準
1998年1月1日前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原則上認定失效,確有保留必要的,應按制定機關的權限重新制定。
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廢止或者修改:
(一)主要內容違反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規定,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代替的,要予以廢止;
(二)主要內容不適應當前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或者與國家、省、市現行政策相抵觸的,要予以廢止;
(三)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失效的,要予以廢止;
(四)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已廢止或修改的,要予以廢止或修改;
(五)規范性文件部分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六)規范性文件之間不協調、不銜接的,要予以修改。
三、清理工作分工和期限
這次區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誰制定、誰清理,誰執行、誰負責”的原則,由區政府辦公室和區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清理。具體執行該規范性文件的部門應當先行清理,提出有效、廢止或修改的意見,并說明理由報送區政府法制辦公室。規范性文件有多個執行部門的,由主要執行部門牽頭提出清理意見。撤銷、分立、合并及職能轉移部門的文件,由承受其權利義務和有關職能的部門負責清理。區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對各部門上報的清理意見進行審查認定后報經區政府審定。
有清理任務的部門應當在20*年7月底前摸清本部門現正在執行的區政府規范性文件底數,整理并編制成目錄上報;10月底前完成本部門對區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提出應當廢止、修改或者保留的清理意見(連同有關報表)以及文件的正式文本(一份)、電子文本報送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區政府法制辦公室要在20*年8月底前完成區政府規范性文件總目錄的編制發放工作,11月底前完成清理結果的審查認定,形成正式清理意見報區政府批準。
四、清理工作步驟
(一)部署工作階段(20*年7月)
1.區政府辦關于清理規范性文件的通知,統一部署清理工作,提供區政府、區政府辦1998年-20*年6月所有發文目錄及電子文檔。
2.區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制定清理工作方案,成立清理工作小組,并負責組織實施。
3.建立全區文件清理工作網絡。各部門(園區)要明確一名清理工作聯絡員負責具體工作,并填寫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人員信息表(附件一)7月20日前報送區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實施階段(20*年7月-10月)
1.各部門按照要求對本部門執行的所有區政府規范性文件進行摸底,分別整理出以區政府、區政府辦名義印發、批轉(轉發)的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8月20日前上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匯總樣式見附件二)。
各部門在整理、報送規范性文件清理目錄時,應當認真梳理核對本部門仍在執行的所有規范性文件,將屬于清理范圍的規范性文件列入清理目錄,避免遺漏。凡是不報、漏報和瞞報的規范性文件,將視為本部門不再執行的規范性文件。
2.區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對部門上報目錄所列規范性文件進行確認、匯總,編發區政府規范性文件總目錄。
3.區政府法制辦對照確認有清理文件任務的部門返還清理目錄,部門按照方案要求對本部門執行的區政府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提出清理意見報送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確認。(匯總樣式見附件三、四、五)
(三)清理結果形成階段(20*年10月-11月)
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對各部門報送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初步清理意見進行審查把關和認定。
(四)清理結果報批階段(20*年11月-12月)
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在完成清理結果的審查認定后,形成正式清理意見報區政府批準。需要廢止和修訂的規范性文件,按照程序報請區政府審定。
(五)清理結果公布和工作總結階段(20*年12月)
清理工作完成后,區政府要將清理結果和清理后現行有效的區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向社會公布。經公布現行有效的區政府規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按照已推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的有關規定,實行有效期制度。
不在公布范圍內的規范性文件,屬于無效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和執法的依據。
承擔清理工作的各部門應當對這次清理工作做出總結,并于12月25日前將清理工作總結上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
五、清理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有清理任務的區政府各部門要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清理時間要求列出時間表,切實落實清理工作責任制,確保按照全區統一部署完成清理工作任務。
(二)實施“開門清理”。清理中凡涉及廣大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原則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實行“開門清理”。
(三)加強溝通和指導。具體承擔清理工作的區政府各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要主動向本單位領導匯報清理工作情況和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在清理工作中遇到問題,特別是一些帶有普遍性的問題,要及時向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反映。區政府法制辦公室要切實加強對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導,及時研究解決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此項工作順利完成。
六、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需要廢止或修改后重新頒布施行的規范性文件參考下面資料。
國務院行政法規廢止和修改的具體情況可查閱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
省政府規章廢止和修改的具體情況可查閱江蘇政府法制網:*
(二)關于部門(園區)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對區政府有關部門(園區)的規范性文件清理,由負責該規范性文件執行部門(園區)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參照區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標準和要求進行清理。各部門(園區)應當認真制定清理工作方案,明確工作機構,確保清理工作順利進行。清理工作應當在20*年年底前完成。清理工作結束后,承擔清理工作的各部門(園區)應當按要求將清理結果(匯總樣式見附件六)和清理報告按要求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三)上報需要修改的規范性文件,一律先廢止,經修改后再按規范性文件報備程序重新頒發。
(四)所有清理上報的文件、文件目錄要同時報送文本文件和電子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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