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定期考核實施方案
時間:2022-12-09 08: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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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醫師執業管理,規范醫師執業行為,提高醫師素質,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切實做好我區醫師定期考核工作,根據《省衛生廳關于轉發〈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衛醫〔2007〕32號)和市衛生局《關于貫徹衛生部〈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淮衛醫〔2007〕41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組織領導
成立*區醫師定期考核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區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必要時對考核機構考核情況進行抽查并對考核結果進行復核。醫師定期考核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組長:*區衛生局副局長
副組長:*區疾控中心主任
楊絢麗區衛生局醫藥科科長區醫學會秘書長
成員:*區淮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區衛生局醫藥科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衛生局醫藥科,辦公室主任由楊絢麗同志兼任。
二、考核對象
依法取得醫師資格,經注冊在區屬醫療、預防、保健、計劃生育服務機構中執業的醫師均應按照規定接受定期考核。醫師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周期。
醫師定期考核分為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考核。考核類別分為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口腔及公共衛生。
三、考核機構
區衛生局委托區醫學會為我區定點考核機構,承擔我區醫師定期考核工作。
四、考核內容及方式
(一)醫師定期考核分為三個部分:工作成績考核、職業道德評定、業務水平測評。
工作成績考核內容包括:醫師執業過程中遵守有關規定和要求,考核期內完成工作數量、質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況。
職業道德評定內容包括:醫師執業中堅持救死扶傷,以病人為中心,以及醫德醫風、醫患關系、團結協作、依法執業狀況等。
業務水平測評內容包括:醫師掌握醫療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應用本專業的基本理論、基礎知識、基本技能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以及學習和掌握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方法的能力。
對從事母嬰保健工作醫師的考核還應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規定的考核內容。
(二)區民營醫療機構協會負責對區屬個體診所、社區衛生服務站的注冊醫師進行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在《醫師定期考核表》上簽署評定意見;其他醫療、預防、保健、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的醫師由所在機構負責進行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在《醫師定期考核表》上簽署評定意見。業務水平測評由考核機構負責。
(三)醫師工作成績考核和職業道德評定應與醫師年度考核相銜接,結合本單位實際組織實施。職業道德評定,按照衛生部《關于建立醫務人員醫德考評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進行,以醫德考評結果為依據。
(四)業務水平測評按照醫師的級別、類別,結合專業分別組織實施。
業務水平測評分為基本技能操作考核以及衛生法律、法規、專業知識綜合筆試考核兩部分。采用以下一種或幾種形式:1.個人述職,提交書面材料;2.衛生法律、法規、專業知識的考核或考試以及實踐技能考核或考試;3.對其本人書寫的醫學文書的檢查;4.患者評價或同行評議。
(五)考核機構先對報送工作成績考核和職業道德評定意見進行復核,對復核合格的醫師進行業務水平測試。
考核機構綜合醫療、預防、保健、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的評定意見及業務水平測評結果對醫師作出定期考核結論,在《醫師定期考核表》上簽署意見。
五、考核實施與管理
(一)集中考核。每年度10月至11月進行集中考核。集中考核的對象為:至本年度12月,執業注冊滿兩年或考核合格已滿兩年的醫師。
每年7月15日前,考核機構將業務水平測評時間安排和本年度業務水平考試范圍、大綱,通知至區屬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計劃生育服務機構。醫師所在機構負責將業務水平考試的相關安排通知本機構應接受定期考核的醫師。
每年7月20日前,區屬的醫療、預防、保健、計劃生育服務機構要將本機構本年度應接受考核醫師名單報送區衛生局。
每年7月30日前,區衛生局負責將本年度接受考核醫師名單匯總送交考核機構。
每年8月20日前,各醫療、預防、保健、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完成對本機構接受考核醫師的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填寫《醫師定期考核人員申報表》,并將應接受考核醫師《醫師定期考核表》一式二份、《醫師定期考核檔案》(首次接受考核醫師)一式二份以及其他材料,按照考核名單報送考核機構。
每年10月20前,完成醫師業務水平測評,并做出考核結論。
11月30日前填好《醫師定期考核結果匯總表》(連同Excel電子版)報送至市衛生局醫政處。
每年12月10日前,醫師所在單位負責將考核結果通知被考核醫師,并將被考核醫師《醫師執業證書》統一收集上報至區衛生局。
每年12月底前,區衛生局完成醫師考核結果在《醫師執業證書》上的記錄工作。
(二)區衛生局應當在向考核機構送交醫師考核材料的同時,提供參加考核醫師本周期內存在《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列舉情形的相關材料。
(三)在考核周期內,擬變更執業地點或有《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的醫師,應提前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
需提前考核的醫師,由區衛生局或其執業注冊所在機構通知考核機構。
六、執業記錄與考核程序
(一)國家實行醫師行為記錄制度。醫師行為記錄分為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
良好行為記錄包括醫師在執業過程中受到市級以上各部門的年度獎勵、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務及取得的技術成果等;不良行為記錄包括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規范、常規受到的行政處罰、處分,以及發生的醫療事故等。
醫師行為記錄作為醫師定期考核的依據之一。各級醫療、預防、保健、計劃生育服務機構要建立醫師定期考核檔案,將醫師執業行為記錄(包括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及《醫師定期考核表》及時存入其檔案中。
(二)考核程序分為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
一般程序為:醫師先從工作成績、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三個方面書寫述職報告,由所在單位或相關機構對其進行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在《醫師定期考核表》上簽署評定意見,報考核機構進行復核,并進行業務水平測評。
簡易程序為:醫師先從工作成績、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三個方面書寫述職報告,由所在單位在《醫師定期考核表》上簽署意見后,報考核機構審核,不進行業務水平測評。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醫師定期考核執行簡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歷,考核周期內有良好行為記錄的;
2.具有12年以上執業經歷,考核周期內無不良行為記錄的;
3.具有副主任醫師及以上技術職務,考核周期內無不良行為記錄的;
4.醫師離退休后由本單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內無不良行為記錄的。
其他醫師采取一般程序考核。
(四)醫師考核執行簡易程序應由符合條件的醫師填寫《醫師定期考核執行簡易程序申請表》并附相關證明資料,由所在單位提出意見,報考核機構審核批準。
七、考核結果及記錄
(一)醫師定期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績、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中任何一項不能通過評定或測評的,或有《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即為不合格。
(二)醫師在考核周期內按規定通過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符合衛生部《臨床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試行辦法》的要求),或通過晉升上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考試(含助理醫師通過執業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的),可視為業務水平測評合格,考核時僅考核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
(三)被考核醫師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結果之日起30日內,向考核機構提出復核申請。考核機構應當在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醫師考核結果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書面通知醫師本人。
(四)對考核不合格的,暫停執業活動3個月至6個月。其中,因業務水平考核不合格的,應在原考核機構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因職業道德、工作成績等原因考核不合格的,由所在單位安排培訓與教育。醫師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和培訓期滿后,再次進行考核。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醫師執業證書》“執業記錄”記錄,允許繼續執業,但該醫師在本考核周期內不得評優和晉升;對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八、監督管理
(一)考核機構負責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和考核評定,按時向區衛生行政部門及相關醫療機構,報告考核情況及醫師考核結果,并接受區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二)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不按照相關規定對執業注冊地點在本單位的醫師進行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或者弄虛作假,以及不配合醫師定期考核的,衛生行政部門將責令改正,經責令仍不改正的,對該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三)考核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按照《執業醫師法》第四十二條處理。
九、工作要求
(一)實行醫師定期考核是《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一項法定的醫師考核制度,也是開展醫院管理年活動的一項重要舉措。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嚴密組織,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開展。
(二)考核機構要成立專門的醫師定期考核委員會,制定醫師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考核細則,堅持客觀、科學、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密組織,規范醫師考核工作。
(三)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要加強對《執業醫師法》和醫師定期考核相關文件的學習,嚴格定期考核工作程序,認真開展醫師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按時報送考核相關資料,及時建立醫師定期考核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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