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小額貸款試點工作方案

時間:2022-12-15 1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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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小額貸款試點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探索和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緩解“三農”信貸投入不足等問題,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的意見》(蘇政辦發〔20*〕142號)文件精神,積極穩妥地推進全區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服務“三農”為核心,以遵循“積極穩妥、政府引導、風險可控、市場運作”為原則,鼓勵各類資本在我區投資設立農村小額貸款組織,引導和規范民間資本,完善全區金融市場體系,支持區域經濟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全面建設小康先行區作出應有的貢獻。

二、組織領導

試點工作在區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區政府成立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貫徹落實市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在試點階段的各項工作要求,協調指導和組織實施區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制定全區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組織落實試點各項工作任務,辦公室設在財政局。

三、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的性質、設立條件及業務規定

(一)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的性質

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組建,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的企業法人,屬于有限責任公司;是“只貸不存”的非金融機構,即只能依靠其資本金發放貸款,而不能吸收公眾存款。

(二)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設立條件

1.股東:股東一般為3-5個自然人(黨政群機關、金融機構及國家事業單位在職人員除外)或企業法人,股東數最多不超過10個。股東必須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各種違法違規和嚴重失信等不良記錄。股東用于入股的所有資金必須是自有合法資金。

2.資本金: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的最低注冊資本金為200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金為實繳資本,以貨幣形式出資。

3.營業場所: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應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符合公安等部門的安全標準,且營業場所設在鄉鎮。

4.從業人員: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的主要業務工作人員應不少于5人,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違法違規和嚴重失信等不良記錄。其中,主要負責人年齡在65歲以下、具備中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業務工作4年以上或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經歷2年以上),信貸負責人應從事金融業務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農經工作5年以上,財務人員應持有《會計證》并從事會計財務工作3年以上,其他人員應從事相關經濟工作3年以上。主要業務工作人員均應參加省金融辦組織的專業培訓,對培訓合格者頒發上崗證書,實行持證上崗。

5.組織章程: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由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按章程開展業務經營活動。

(三)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業務規定

1.經營范圍:僅限于發放貸款,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跨所在區域經營,不得向金融機構借款,試點期間不得從事委托貸款業務。

2.貸款投向:用于支持“三農”貸款的比例不得低于80%;要嚴格控制大額放貸,單戶貸款的最高金額不超過資本金的10%,20萬元以下的單戶小額貸款的金額之和占全部貸款總量的比重不低于70%。

3.貸款利率: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利率由借貸雙方自主約定,但必須控制在商業銀行同檔基準貸款利率4倍以內。

4.資金收付: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應在當地農村信用社開立賬戶,委托辦理現金收付和轉賬業務,并在業務發生后做好相應的賬務處理。農村小額貸款組織不得從事結算業務。

5.會計制度:參照《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農村信用社財務管理實施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6.風險識別:比照商業銀行貸款五級分類辦法劃分貸款形態,識別貸款風險。

7.盈虧核算:根據貸款五級分類結果足額計提貸款風險準備,并據以核算成本和盈虧。

8.稅收:參照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期間稅收政策執行。

四、實施步驟

(一)制定實施方案

根據省、市的有關要求,制定我區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并報市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

(二)公開招標股東

招投標的各項工作由區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具體組織。招標具體程序為:招標公告,資格審查,出售招標文件,召開招標問答會,投標、開標、評標。招標投標活動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招標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開標、評標的全過程委托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三)籌建審批

股東確定后,由股東成立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籌建工作組,并做好籌建工作。具體工作程序為:由籌建工作小組向區試點工作小組提出申請,并報經市試點工作小組審核同意,再報省試點工作小組審批,經省試點工作小組審批后開始籌建。籌備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籌建申請需提交的主要材料有:

1.籌建申請書。載明擬籌建機構名稱、注冊地址、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設立形式及目的等基本信息。其中名稱應由區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2.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地經濟金融情況、市場前景分析、開業后3年規劃(含資產規模、盈利水平、流動性狀況、不良占比、資本收益率、業務拓展策略、風險控制能力等);股東基本情況,包括股東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證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情況、誠信狀況,股東發起籌建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或有效的書面意見;

3.籌建方案。包括組織管理架構、內控體系、主要負責人及管理人員基本情況,選址方案等;

4.擬設地政府的意見;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開業審批

籌建結束后,籌建工作組向區試點工作小組提出開業申請,經市試點工作小組驗收合格并報省試點工作小組審核批準后,由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頒發營業執照。開業申請需提交的主要材料有:

1.開業申請書。載明擬建機構名稱、注冊地址、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設立形式及目的等基本信息。

2.創立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通過各項決議和相關情況的簡要說明;

3.籌建工作報告;

4.章程草案;

5.法定機構驗資報告;

6.股東資格、董事、管理人員和一般工作人員基本情況;

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7.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監督管理

1.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要向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月度業務狀況表,按季度報送資產負債表和業務情況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對報表進行非現場檢測和分析,并不定期進行現場檢查,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2.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應建立發起人承諾制度,公司股東應與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簽訂承諾書,承諾自覺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并承擔風險。

3.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系,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后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切實加強貸款管理。同時,應加強內部控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

4.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5.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主管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

6.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應接受社會監督,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對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的登記注冊,加強日常巡查和信用監管,強化年度檢查,確保合規經營。

8.財政部門依照《會計法》和《農村信用社財務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對農村小額貸款組織進行財務監管,指導監督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財務風險控制體系,接受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和資產評估。

9.財政部門配合銀監部門加強對農村小額貸款組織運行情況的調研分析和業務指導,對其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及時認定和查處高利貸違法行為,并將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納入信貸征信體系。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應定期向信貸征信體系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

10.公安、財政等部門負責對農村小額貸款組織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違反金融法規的行為進行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市區信用合作聯社負責對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資本金的監控,防止發生抽逃資本金行為。

六、市場準入、退出

凡符合第三條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設立條件的自然人或企業法人均可以申請設立農村小額貸款組織。

農村小額貸款依法合規運營,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可在股東自愿的基礎上,按照《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規范改造為村鎮銀行;如果經營不善,連續虧損,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程序退出。

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外,省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可對其停止試點,提交工商部門給予停業整頓、吊銷執照等處罰:

1.在經營范圍和貸款投向上違反本方案的規定。

2.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3.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高息放貸,牟取暴利。

4.經省、市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方案的其他行為。

七、扶持政策

1.在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期間,稅收稅率參照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期間稅收政策執行。

2、小額貸款組織自成立之日起,5年內對其業務收入所征收的營業稅、城市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及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給予等額獎勵。

3.對小額貸款組織在設立和業務辦理中前5年所發生的區權范圍內的各類收費給予優惠。

4.小額貸款組織辦理業務、處置抵債資產或因撤并法人機構需要公證、評估和非交易性車輛、房屋等變更過戶及工商變更登記的,國土、建設、工商、公安等部門要給予積極主動地配合和服務,其中,小額貸款組織從成立之日起,前5年內屬于非交易性權屬變化的財產轉移所征收的契稅給予等額獎勵。

5.各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社銀行要對小額貸款組織的發展給予積極支持和配合,涉及提現、轉賬、質押等業務要提供便捷服務。

6.相關部門要及時為小額貸款組織提供產業政策信息服務,明確小額貸款組織的功能定位及發展方向,引導小額貸款投向農村新興產業,同時向小額貸款組織推薦信譽好、有發展潛力、有融資需求的企業。

7.對小額貸款組織在扶持農業產業化發展方面成績顯著的,區政府將通過以獎代補的形式給予一定的獎勵。

8.各鄉鎮、各部門要積極為小額貸款組織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最大限度地支持小額貸款組織的發展。

八、實施進度安排

1.2008年8月,將《*區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上報市金融辦審查。

2.2008年9月,組織招標,確定發起人,組建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籌建工作組,擬定籌建方案,報省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3.2008年10月,待省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籌建后,組織人員培訓,并申請開業。

4.2008年11月,正式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