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審計業務試點工作方案

時間:2022-12-22 1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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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審計業務試點工作方案

根據《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關于內地企業會計準則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等效的聯合聲明》和《關于內地審計準則與香港審計準則等效的聯合聲明》,經財政部、證監會領導批準,財政部會計司、證監會會計部決定實施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從事H股企業審計業務試點工作。為加快發展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促進內地會計師事務所有序從事H股企業審計業務,實現與香港會計行業雙贏,維護H股投資者利益和兩地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試點工作方案

一、試點原則

試點工作必須堅持以下原則,確保參加試點的會計師事務所高質量完成H股企業審計業務:

(一)嚴格要求、質量第一。從事H股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適應內地企業赴港上市對注冊會計師職業提出的要求,具有較好的專業勝任能力和社會認可度。

(二)擇優選拔、穩步推進。試點初期,應擇優選擇符合條件的少數會計師事務所從事H股企業審計業務。根據具體情況,再擇機審慎擴大試點范圍。

(三)自愿申請、強化審核。符合要求的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可自愿申請參加試點。財政部、證監會要強化審核,嚴把質量關,從源頭上防范不符合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從事H股企業審計業務。

二、審核推薦機構

財政部、證監會成立“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從事H股企業審計業務試點工作審核推薦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對申請參加試點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審核推薦工作。委員會主任由財政部會計司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證監會會計部負責人擔任,委員由財政部會計司和監督檢查局、證監會會計部、中注協相關負責人組成。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財政部會計司),成員由財政部會計司和監督檢查局、證監會會計部、中注協有關人員組成。

三、基本要求

委員會從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中擇優選擇參加試點:

(一)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從事過H股企業審計業務或預期能夠承接H股企業審計業務;

(二)上年度業務收入(含境內、外分支機構收入,下同)不低于30000萬元,其中審計業務收入不低于20000萬元,且證券業務收入不低于5000萬元或者上市公司審計客戶不低于30家;

(三)中國注冊會計師人數不少于400人,其中通過考試取得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數不少于300人;

(四)(自然人)股東持股比例或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每人不得超過25%;

(五)治理結構、質量控制和內部管理等相關制度健全并有效執行;

(六)在香港發展有成員所或者與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同屬某一國際會計公司的成員所。

會計師事務所通過合并滿足上述基本要求的,可以申請參加試點,但應在2009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實質性合并程序。實質性合并程序包括簽署合并協議、合并公告、交回被合并方的證券期貨從業資格證書和(或)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資格證書等。完成實質性合并程序的,本條第一款第(二)項“上年度業務收入”可以合并各方上年度經審計的業務收入總額匯總計算,第(三)項中國注冊會計師人數也根據同一原則認定。

四、優先考慮因素

在滿足基本要求的同等條件下,對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會計師事務所予以優先考慮:

(一)高級管理團隊關系和諧、年富力強的。

(二)運用信息化手段實施質量控制和內部管理的。

(三)具有較強的執業責任承擔能力的。

(四)組建會計師事務所管理公司的。

五、申請材料

會計師事務所申請參加試點工作,應當向委員會辦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會計師事務所參加H股企業審計試點工作申請書(含申請表,附表1)。

(二)會計師事務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證券期貨從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和執業證書復印件。

(三)在H股審計試點工作實施前從事H股企業審計業務執業經歷的情況說明及相關業務合同復印件,或者預期能夠承接H股企業審計業務的說明。

(四)會計師事務所上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收費情況表(附表2)、證券業務情況表(附表3)以及由其他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本會計師事務所上年度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當特別說明符合基本要求第(二)項的情況。

(五)通過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和證監會會計師事務所與資產評估機構監管系統()打印的股東/合伙人情況表和注冊會計師情況表。

(六)會計師事務所治理結構、質量控制制度、內部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說明。

(七)香港成員所的商業登記證明復印件、執業證書復印件以及成員所相關協議復印件。

(八)會計師事務所高級管理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九)運用信息化手段實施質量控制和內部管理的情況說明。

(十)職業保險保單復印件(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職業風險基金相關說明。

(十一)會計師事務所管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以及在管理公司范圍內實現品牌、業務管理、資源調度、質量控制、教育培訓和信息技術平臺實質性統一的情況說明。

(十二)委員會辦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涉及本辦法第三條中合并事項的會計師事務所,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材料:合并協議復印件;在公開媒體的合并公告復印件;被合并方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交回證券期貨從業資格證書和(或)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的說明。

因辦理工商手續、業務銜接等客觀原因確實難以在2009年10月31日之前交回被合并方的證券期貨從業資格證書和(或)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資格證書的,應當出具經合并雙方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主任會計師簽章的承諾書,明確承諾在辦理完畢相關工商、業務手續后立即交回相應證書。延期交回證書的截止時間不得遲于2009年12月31日。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會計師事務所,取消其申請資格。

六、工作程序

委員會辦公室收到申請材料后,根據本方案要求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通過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網站和證監會網站進行公示。

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對初審公示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實地考察,并形成書面報告上報委員會。委員會應當召開全體會議對初審公示和實地考察情況進行綜合審核評議。

審核評議后,委員會應當將評議結果報財政部、證監會領導確定。委員會對確定參加試點的會計師事務所,將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網站和證監會網站上公告,同時推薦給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香港財務匯報局、香港證監會、香港聯交所和香港會計師公會。自推薦之日起,被推薦的會計師事務所可以開始承接H股企業審計業務。

參加試點的會計師事務所應在出具H股企業審計報告15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會計司、證監會會計部報送審計報告復印件,并在每年證券期貨從業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年度報備材料中單獨報送上年度從事H股審計業務情況說明。

參加試點的會計師事務所必須持續符合本方案規定的基本要求,對于不再符合本方案基本要求的,財政部會計司、證監會會計部將撤回推薦,同時告知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香港財務匯報局、香港證監會、香港聯交所和香港會計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