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治理外掛車輛工作方案
時間:2022-01-18 0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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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為依據,以保證國家稅費不流失,規范運輸市場經濟秩序,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目標,全市各相關部門齊心協力,通力合作,齊抓共管,統一行動,形成強大的治理氛圍,確保治理工作取得實效。
二、外掛車輛的認定條件
根據《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91〕交工字714號)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吉林省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54號)的規定,對懸掛外省、區牌照,在我市境內營運或停泊超過2個自然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認定為外掛車輛:
(一)在我市境內組織運輸貨源或從事運輸經營業務的;
(二)運輸車輛大額稅費在外省繳納,小額稅費在我市繳納的;
(三)我市居民、企業或經常居住地在我市的居民、企業所有或實際使用的車輛;
(四)我市居民或企業在本市境內購買車輛時,委托經銷商或中介機構直接辦理外省牌照的;
(五)車輛在我市保險公司投保或由我市經濟實體為其提供購車貸款或擔保的;
(六)在我市營運的車輛,沒有按規定到車籍地交警、運管部門辦理年檢審和車輛檢測手續的;
(七)我市居民或企業所有車輛轉賣外省后,車輛的實際使用人、貨源地等未發生變化的;
(八)車輛在我省收費站辦理通行證(月票)或在交警部門辦理了外地車輛駐在通行證的;
(九)在我市營運(含租賃外省車輛)或參與工程施工的車輛,未按規定辦理調駐登記手續的。
三、部門職責
治理外掛車輛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難度大的工作。各相關部門要在市政府的領導下,加強協調,通力合作,集中時間,聯合稽查,各司其職,確保專項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一)交通部門
1.在市交通局領導下,由*交通規費稽查征費所牽頭,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配合,對外掛車輛進行調查取證工作。要充分掌握車主(或車輛實際使用者)居住地、車輛停放地、行駛區域、主要貨源地、運費結算地和車輛運營等方面情況,通過各種有效方式進行調查取證,摸清本地區外掛車輛底數,做到證據確鑿,為外掛車輛認定提供可靠依據。
2.稽查征費所要認真執行《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91〕交工字714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吉林省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54號)和《關于印發20*年全國治超工作要點的通知》(交公路發〔20*〕89號)的規定,加強對外掛車輛的交通規費征收管理工作,做到應征不漏。
(1)對在20*年4月10日前主動轉回我市的外掛車輛,在繳納交通規費時,可以采取包干繳費的辦法,并給予適當優惠;20*年4月11日后對稽查到的外掛車輛,一律按我省標準征收養路費、客貨運附加費,欠費車輛還要課收滯納金。對無營業執照的,交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2)對經核實發現計征噸位與《關于印發20*年全國治超工作要點的通知》(交公路發〔20*〕89號)規定核定噸位不符的車輛,應對差額部分按我省標準補征交通規費。
(3)對發現持假牌證、假繳費憑證的車輛,按我省規定全額追繳養路費,課收滯納金,并依法處罰。
3.交通運管部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規定,加強我市道路運輸市場秩序管理。
(1)對在我市從事營運掛外省牌照的車輛進行一次普查和清理。積極主動做好道路運輸企業和廣大經營者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工作。
(2)對被發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又拒不糾正的外掛車輛,應從重處罰。
(3)對認定的外掛車輛未在我省繳納運管費的,自20*年4月1日起一律按我省標準征收運管費。
(4)積極配合征管部門做好外掛車輛調查取證工作。運管部門于20*年4月10日前,將掌握的外掛車輛信息提供給治理外掛車輛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并在每月末向征費所提供一次外掛車輛信息。
4.市公路管理段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切實加強對外掛車輛的管理,按照《關于印發20*年全國治超工作要點的通知》(交公路發〔20*〕89號)等文件精神,加大路面執法力度,配合搞好外掛車輛的治理。
5.各通行費收費站應嚴格按規定征收車輛通行費,嚴禁給未按規定在我省繳費的外掛車輛辦理減免征手續或購買月票通行。同時,要利用多種信息技術手段做好外掛車輛調查取證工作,為相關部門治理外掛車輛提供工作支持,并給予積極配合。
(二)公安部門
1.在治理外掛車輛期間,及時為返回我省的持有外省(區)落籍手續的外掛車輛辦理上牌落戶手續。
2.積極配合交通部門,對20*年以后轉入內蒙古、西藏自治區及黑龍江齊齊哈爾和甘南地區的貨車進行核查,將車輛清單以及轉出方、轉入方自然情況,于20*年4月10日前報市治理外掛車輛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3.依法嚴厲打擊在我市境內為外掛車輛辦理各種違法手續的個人和中介機構。對妨礙和阻撓執法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要依法懲處,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地稅部門
1.要認真開展運輸業務經營狀況的調查,配合相關部門加強對外掛車戶和外掛車輛企業的稅收控管,確保應征不漏。
2.要進一步規范車輛稅收征管工作,公平稅負。從事貨運業的代開票納稅人(無論是否為“外掛車輛”)到地稅窗口開貨運發票,應按我省確定的道路運輸業稅收綜合征收率征收。
3.要加強與交通、公安部門配合,及時取得相關部門認定的外掛車輛信息,及時為其在居住地(或營運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納入征管范圍。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1.要加強對從事道路運輸企業經營的管理,規范營業行為,對拉攏車輛“假轉籍”、從中漁利的非法中介機構和經濟組織的各類違法違章經營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2.認真查處無照擅自開展營運業務的各類運輸企業,維護運輸市場秩序。
四、實施步驟
(一)宣傳和調查取證階段,4月1日-4月10日。
1.各部門要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和特點,通過在新聞媒體公告以及在車輛集散地、各收費站、各涉車稅費征收窗口發放宣傳單或上門上戶等多種形式宣傳治理外掛車輛工作,營造治理工作的輿論氛圍。
2.各部門要積極配合交通部門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同時交通部門要將整理后的相關資料及時提供給各部門使用。
3.各涉車稅費征收部門要盡快提出優惠政策具體實施意見,并抓緊落實。
(二)治理階段,4月11日-11月30日。
1.各部門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和分工,集中時間,集中人員,充分利用稽查、核查等手段,開展治理外掛車輛工作。
2.各部門要加大對治理重點、難點以及非法中介組織或個人打擊的工作力度。對外掛車輛和無照經營車輛,加強監管,鞏固治理成果,防止反彈。
(三)總結表彰階段,12月1日-12月31日。
總結交流治理外掛車輛工作經驗,表彰獎勵先進單位、先進個人,同時部署下一步整頓治理外掛車輛工作。
五、經費來源
為保證治理外掛車輛活動的順利開展,專項治理經費列入20*年的公路養路費基金預算。同時為加強各部門的配合,調動參加治理外掛車輛部門工作的積極性,對參與此次專項治理工作的公安、工商及有關部門人員,由征費所按補收費額的6%予以獎勵;對揭發和查獲違反《吉林省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車輛的有功人員,由征費所按補收費額的10%予以獎勵,每人每次獎金最多不得超過1000元。
六、措施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由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財政、稅務、法院等部門參加的治理外掛車輛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征費所。實行聯席會議制度,具體研究解決治理外掛車輛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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