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疫病控制應急預案
時間:2022-01-25 04: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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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1.1目的
為確保在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能夠及時、迅速、高效、有序地進行應急處理,確保我縣畜牧業健康發展,促進出口貿易和社會經濟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社會安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遼寧省重大動物疫病控制應急預案》及《鐵嶺市重大動物疫病控制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1.2.1本預案所稱重大動物疫病是指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A類疫病,以及其他對人畜危害嚴重,需要采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控制、撲滅措施的動物疫病。
1.2.2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預案規定,做好控制重大動物疫情所需經費、物資、設備、技術等儲備,按年度納入各級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和財政預算。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各級人民政府要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等手段,遵循“早、快、嚴、小”的原則,按照本預案規定,做到統一指揮,有關部門通力協作,立即采取緊急措施,盡快控制和撲滅疫情。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指揮系統
設立縣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指揮長由縣政府主管領導擔任,畜牧、計劃、財政、公安、商業、衛生、工商、交通、質量技術監督、鐵路、商業、外經、司法、林業、電信等有關部門領導為成員,領導全縣重大動物疫病疫情的控制工作,決策有關重大事項。
2.2縣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動監局,按照指揮部決策,負責統一指揮緊急疫情的控制工作;分析疫情及發展態勢,及時提出有關本預案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地區落實本預案,并監督實施。
各鄉、鎮人民政府,農林場辦事處要設立相應的指揮部和辦公室,負責指揮和實施轄區內重大動物疫病疫情的控制和撲滅工作。
2.3部門職責
2.3.1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調集動物防疫和防疫監督有關人員開展疫情控制工作;建立疫情監測網站,做好疫情監測、預報工作;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迅速對疫情做出全面評估;診斷疫病,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提出封鎖建議,并參與組織實施;參與組織對疫點內染疫畜禽的撲殺及無害化處理工作,監督指導對疫點、疫區內污染物和場所等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理;組織對疫區、受威脅區易感動物實施緊急免疫接種;對疫區、受威脅區內的易感動物及產品生產、貯存、運輸、銷售等活動進行檢疫和監督管理;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疫苗、藥品、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交通及通訊工具等;評估疫情處理及補貼所需資金,安排資金使用計劃;培訓防疫人員,組織成立疫情處理預備隊;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對經過省境運輸動物及其產品的車輛監督檢查、查證(檢疫證明、消毒證明和各種審批手續)、驗物、補檢、重檢、處理疫病動物,依法處罰違法行為,車輛免費實施消毒;組織對疫點、疫區及周圍群眾的宣傳工作。
2.3.2計劃部門:負責緊急動物防疫物資儲備、調運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計劃安排。
2.3.3財政部門:負責安排緊急動物防疫儲備金和緊急動物防疫物資儲備所需資金。
2.3.4民政部門:負責疫區受災群眾的安撫和救濟工作。
2.3.5交通、鐵路部門:負責優先運送控制撲滅疫情人員、物資、藥品和器械,配合畜牧獸醫部門做好動物防疫監督檢查工作和疫區封鎖工作。
2.3.6公安、武警部門:協助做好疫區封鎖、疫點內畜禽的撲殺,加強疫區社會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2.3.7工商部門:根據對疫區封鎖情況,關閉疫區內畜禽及其產品加工、交易場所。
2.3.8監察部門:協助畜牧獸醫部門做好動物防疫監督檢查工作。
2.3.9衛生部門:負責疫區內人員的疫情監測和預防工作。
2.3.10科技部門:負責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控制技術儲備,安排研究項目。
2.3.11氣象部門:提供疫區及周邊地區氣象資料。
2.3.12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加強對禽鳥屠宰及加工企業的監督管理,嚴防禽流感疫區的禽鳥及其產品進入我縣加工銷售環節;立即對集貿市場、冷庫和禽類產品加工點進行全面檢查,防止疫區的禽鳥及其產品進入流通領域。發現非法入境及疫區的禽鳥類及其產品立即報告。做好畜禽產品進出口檢疫檢驗工作。
2.3.13商業、外經、司法、林業、電信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協助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作好緊急疫情處理工作。
3.1預測、報告、值班
3.1監測與報告
根據重大動物疫病發生數量、傳播速度、流行范圍和趨勢,將劃分為三個等級。
3.1.1一級疫病控制應急預案(省級),當疫情涉及兩個(市級)以上行政區域時,啟動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即遼寧省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應急預案。
3.1.2二級疫病控制應急預案(市級),當疫情涉及兩個縣區(縣級)以上行政區域時,啟動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即鐵嶺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應急預案。
3.1.3三級疫病控制應急預案(縣級),當疫情發生在縣、(市)、區內各鄉鎮時,啟動三級即縣(市)、區重大動物疫病應急預案。
3.2值班系統
*縣重大動物疫病預防指揮部總值班室試行24小時值班。總值班室負責人:周紹浩
總值班室電話:5825377(白天)5822511(晚上)
4.應急響應
4.1縣級以下疫情的應急措施
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加強對轄區內從事畜禽飼養、經營及畜禽產品生產、加工、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的監督管理。
4.1.1鄉(鎮)場級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或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發現可疑重大動物疫情或接到可疑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時,要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同時對發病畜禽實行臨時隔離措施,限制同場(戶)畜禽及其產品的流動,并監督消毒等措施的實施。
4.1.2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可疑重大動物疫情報告后,必須立即派人到場,對疫情進行確認,必要時請指定專家進行現場診斷,并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同時采集病料,送指定中心實驗室檢驗。
4.1.3確認為重大動物疫情后,疫區鄉鎮場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辦公室要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報告,提出三級疫情控制措施建議。疫區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要立即啟動本地區的疫病控制應急預案,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組建并立即調集動物疫情處理預備隊,同時要按照有關規定迅速上報疫情。
4.1.4疫區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要立即召集會議,針對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分別做出封鎖、銷毀、消毒、免疫接種、限制畜禽產品流動等控制和撲滅疫情的有關決策,疫區人民政府封鎖令,組織有關單位,對疫點、疫區、受威脅區采取封鎖、撲殺、消毒、無害處理、緊急免疫等應急處理措施,迅速撲滅疫情。有關部門要做好疫區內生產、生活安排,保證疫情控制工作順利進行。
4.2縣級疫情的應急措施。
4.2.1縣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應急措施
縣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辦公室接到疫情報告后,應當迅速派人赴現場了解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發病情況,確定疫情嚴重程度,分析疫情發展趨勢,提出三級疫情控制工作方案,報縣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啟動本地區的控制應急預案。同時將疫情報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
4.2.2縣級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應當立即召集會議,通報情況,對工作進行周密部署。及時調集人員、物資、資金、督促各地和各部門落實各項措施,并將控制、撲滅方案及其執行進度情況及時上報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縣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辦公室要立即按照指揮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組織有關部門落實。
4.3當疫情涉及本市其他縣行政區域時,請求市級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采取應急措施。
保障系統
5.1物資保障:建立縣和鄉(鎮)區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物資(包括緊急用疫苗庫、藥品庫、器械庫等。)。儲備庫應設在交通方便、具備儲運條件、安全保險的區域。
5.2資金保障:縣、鄉各級財政每年儲備緊急防疫物資、撲殺病畜補貼、疫情處理、疫情監控所需資金。
5.3技術保障:建立縣診斷實驗室,負責重大動物疫病實驗室診斷。
5.4人員保障:各級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培訓動物防疫人員,設立現場診斷專家組,負責提供控制和撲殺疫情的技術決策建議和現場診斷。組建疫情處理預備隊。
6.后期處理
6.1各鄉、(鎮)、場政府參照本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重大動物疫情控制應急預案。
6.2從事畜禽飼養、經營和畜禽產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預案的規定,在疫情發生后執行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辦公室提出的疫病控制方案和措施。
6.3對違反本預案規定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7.重大動物疫病處理事項
7.1重大動物疫病疫情報告、通報
7.1.1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發生重大動物疫病疫情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立即赴現場進行診斷,并提出處理意見,采取防疫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立即執行,不得拒絕或推托。
7.1.2疫情報告形式。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按照農業部《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的規定,以最快的形式報告疫情。
7.1.3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疫情報告內容包括: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發病畜禽的種類和品種、日齡、死亡數量、臨床病變,實驗室診斷初步結果,養殖場(戶)的生產和免疫接種情況,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報告單位和個人,聯系方式。
7.1.4縣級鄉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后立即趕赴現場,進行初步確定,同時,分別向鄉鎮場和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
7.2動物疫情處理預備隊
7.2.1動物疫情處理預備隊組成。
7.2.2.1獸醫專業人員。包括:獸醫行政官員、臨床診斷技術人員、動物免疫人員、動物檢疫人員、動物防疫監督人員和動物疫病檢驗化驗人員。
7.2.1.2消毒、撲滅處理輔助人員。
7.2.1.3公安人員。
7.2.1.4衛生防疫人員。
7.2.1.5其他方面人員。
7.2.1.6縣、鄉鎮場區預備隊人員。
預備隊人員情況:縣級一般情況下由50人組成,鄉級一般情況下100人左右組成。
*縣動物防疫處理預備隊組成單位如下:
縣委宣傳部1人
縣動監局:15人,其中局機關5人,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5人,縣動物防疫監督檢驗所5人。
縣計劃經濟委員會:1人
縣公安局:2人
縣衛生局:2人
縣商業局:1人
縣工商局:1人
縣財政局:1人
縣交通局:1人
縣監察局:1人
*火車站:1人
縣民政局:1人
縣廣播電視局:1人
縣司法局:1人
縣氣象局:1人
縣質量技術監察局:1人
縣林業局:1人
縣外經局:1人
縣電信局:1人
縣科委:1人
縣農發委:1人
縣武警中隊:1人
7.2.2任務。負責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具體實施有關疫情處理工作。
7.2.3培訓。預備隊組成后,應當對預備隊人員進行系統培訓。
7.2.3.1動物疫病知識。包括:流行病學、臨床癥狀、病理變化、檢疫檢驗要點等。
7.2.3.2預防、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知識。包括:技術知識、病料采集及送檢、免疫注射、消毒、疫情檢測等;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劃分和管理;隔離、封鎖、撲殺及無害化處理;動物防疫法律、法規;監督檢查站的設立與工作開展;其他相關知識。
7.2.3.3個人防護知識。
7.2.3.4治安與環境保護。
7.2.3.5工作協調、配合要求。
7.2.3.6其他有關知識。
7.3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7.3.1疫點:指患病動物所在的地點,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場(戶)或者有關屠宰、經營單位和所在村屯。
7.3.2疫區:指以疫點為中心的所在鄉鎮內(禽流感的疫區為半徑3至5公里)區域。疫區劃分時應注意考慮當地的飼養環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
7.3.3受威脅區:指疫區為順延5至30公里范圍內的區域。
7.4封鎖
7.4.1封鎖地區的劃定。由所在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7.4.2封鎖令的。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同級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鎖報告后,應在24小時內封鎖令。
7.4.3封鎖的實施。對疫區進行封鎖,并對疫點、疫區、受威脅區采取不同的處理措施。
7.4.3.1疫點
7.4.3.1.1嚴禁人、畜禽與車輛的進出和畜禽產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運出,在特殊情況下必須出入時,須經所在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批準,經嚴格檢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的方可出入。
7.4.3.1.2對所有的畜禽及畜禽產品,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指導下進行撲殺及無害化處理。
7.4.3.1.3疫點出入口必須有消息措施,疫點內所有的運載工具、用具,畜禽舍、屠宰和貯存場所及環境等必須進行嚴格消毒。對動物糞便、墊料、飼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須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指導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7.4.3.2疫區
7.4.3.2.1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立臨時性檢疫消毒站,設置專人和消毒設備,禁止動物、動物產品出入疫區,對進出人員和車輛進行嚴格消毒。特殊情況下,出入疫區的動物和動物產品事先必須經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批準,經嚴格檢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7.4.3.2.2停止易感動物及其產品的交易、移動。
7.4.3.2.3對易感動物進行監測和緊急免疫接種。
7.4.3.3受威脅區
7.4.3.3.1對所有易感動物進行緊急免疫接種。
7.4.3.3.2對易感動物實施疫情監測,掌握疫情動態。
7.4.4封鎖令的解除。疫點內所有畜禽及其產品按規定處理后,在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下,進行徹底消毒,15日后,(禽流感21日),經動物防疫監督人員審驗,認為可以解除封鎖時,由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向原封鎖令的政府申請解除封鎖令。疫區解除封鎖后,要繼續對該疫區進行疫情監督,6個月后如未發現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該疫情撲滅。
7.5消毒
7.5.1消毒前的準備
7.5.1.1消毒前必須清除畜禽糞便、污物、飼料、墊料等。
7.5.1.2消毒必須選擇對畜禽病毒有效的藥品。
7.5.1.3備有噴霧器、火焰噴射槍、消毒車輛、消毒防護器械(口罩、手套、防護靴等)、消毒容器等。
7.5.2消毒
7.5.2.1飼養場(戶)金屬設施設備的消毒,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
7.5.2.2飼養場(戶)的畜禽圈舍、場地、車輛等,可采取用消毒液清洗、噴灑等消毒方式。
7.5.2.3飼養場(戶)的畜禽飼料、墊料等,可采取深埋發酵處理或焚燒處理等消毒方式。
7.5.2.4畜禽糞便等,可采取堆積密封發酵或焚燒等消毒方式。
7.5.2.5飼養、管理等人員,可采取淋浴消毒,飼養、管理人員的衣帽鞋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浸泡、高壓滅菌等方式處理。
7.5.2.6疫點內辦公室、飼養人員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場所,可采用噴灑的方式。
7.5.2.7對屠宰加工、貯存等場所的消毒,可采取相應的方式進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質的污染。
7.6應急防疫物資儲備及管理
7.6.1物資儲備
7.6.1.1疫苗:口蹄疫濃縮苗及禽流感H5、H7、滅活菌,其他亞型疫苗視實際情況貯備。
7.6.1.2診斷試劑:禽流感瓊擴抗原及標準血清,H5、H7、H9分型抗原及標準血清,其他13個亞型分型抗原及標準血清,口蹄疫等重大動物疫病診斷所需試劑視實際情況做適當儲備。
7.6.1.3消毒藥品:氯制劑消毒藥品、復合酚制劑、火堿、甲醛、高錳酸鉀等。
7.6.1.4常用消毒設備:高壓消毒機、輕便消毒器;消毒容器規格:20升、50升。
7.6.1.5防護用品:透氣連體衣褲重膠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風鏡。
7.6.1.6其他用品:毛巾、手電筒、一次性2毫升注射器。
7.6.1.7運輸工具:密封防護卡車、大卡車、防疫車。
7.6.1.8密封工具:高強度密封塑料袋。
7.6.1.9通訊工具:移動電話、大功率車載電話、對講機。
7.6.2管理辦法
7.6.2.1應急物資儲備于縣、鄉(鎮)、場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物資儲備庫。
7.6.2.2應急物資儲備由縣、鄉(鎮)場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管理,由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統一調配。
7.6.2.3儲備的應急物資要妥善保管,定期檢查,特殊物品要根據其有效期進行更換,保持所有應急物資隨時處于有效狀態。
7.6.2.4應急物資僅用于控制和撲滅重大動物疫病疫情,不得挪用。
8資金儲備
縣財政將重大動物疫病防治經費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由縣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提出使用意見。鄉(鎮)場財政根據情況安排儲備,并列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縣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負責防治經費的管理和統一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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