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建設征地動遷補償實施方案

時間:2022-01-25 05: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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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建設征地動遷補償實施方案

一、征地動遷補償原則

根椐《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征地動遷補償標準。

(一)房屋地上物動遷補償原則

充分考慮被動遷人的利益,堅持動什么補什么,動多少補多少的原則。

(二)征占林木補償原則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的有關規定補償。同一林地不做重復補償。

(三)電力通訊等國有資產設施動遷補償原則

國有電力、電信、通迅、鐵路、水利、軍用設施、管道等設施動遷,按成本價給予適當補償。

(四)農田灌溉水利設施動遷補償原則

采取工程修復和補償相結合的原則,按成本價適當補償。

(五)廠礦企事業單位動遷補償原則

廠礦企事業單位的動遷,考慮實際損失給予適當補償。辦公用房、職工宿舍參照民房相應類別動遷標準;生產車間高度高于5米的按照650元/平方米計算。不能遷移的生產設施按成本價重置折舊計算,能夠遷移的設備只給搬遷費,搬遷費按設備多少折算成汽車運輸臺班計算費用。停工搬遷損失費用按廠礦企事業單位平均月利潤計算,根據前三年納稅情況,確定其平均月利潤;動遷補償在300萬元以上的停工搬遷損失費按4倍平均月利潤計算,動遷補償在100—300萬元的停工搬遷損失費按3倍平均月利潤計算,動遷補償在100萬元以下的停工搬遷損失費按2倍平均月利潤計算。

(六)凡由市、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收取的費用原則上減免。

(七)鐵路建設施工中,使用的指定鄉、村運輸道路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確保暢通。

(八)確需修建的鄉村道路連接線和田間作業道路由市鐵路建設征地折遷辦公室組織實施。

二、征地工作程序

(一)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告知后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二)確認征地調查結果。國土資源部門會同鐵路、林業、農業等部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市鐵路建設征地動遷辦公室共同確認。

(三)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四)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綜合組卷、報批等項工作。

(五)公開征地批準事項。經依法批準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組公告征地批準事項。

(六)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市鐵路建設征地動遷辦公室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補償標準,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簽訂征地補償協議。

(七)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應按法律規定的時限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時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協同農業、民政等有關部門對被征地集體組織內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八)臨時占地遵循“誰使用、誰出資、誰補償”的原則,到國土資源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三、動遷工作程序

(一)調查核量。市鐵路建設征地動遷辦公室和縣(市)區工作組、鄉鎮、村、權屬人等,對擬征地上地下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登記、共同確認。

(二)簽訂動遷補償協議。市鐵路建設征地動遷辦公室依據鐵路建設單位與市政府簽訂的動遷補償投資協議內容和本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與涉及征地、占地的單位和個人簽訂動遷補償協議。

(三)組織動遷。協議簽訂后,依據具體補償協議,各縣(市)區政府組織動遷戶按照協議規定自行拆遷完畢。對拒不簽訂動遷補償協議或簽訂協議后不按時按量拆遷的,要依法強制拆遷。

四、補償支付規定

(一)動遷補償協議簽訂后,應按規定時限向被動遷權屬人按時支付補償款。

(二)房屋及附屬建(構)筑物、果樹、零星樹木等補償直撥權屬人。

(三)房屋及附屬建(構)筑物補償費在簽訂動遷協議后分期以存折方式付給權屬人。其中,動遷協議簽訂后首付50%,動遷驗收合格后再付50%。

(四)土地、林業補償款按國土資源部門和林業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五、職責分工

(一)市鐵路建設征地動遷辦公室在市鐵路建設征地動遷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全面負責鐵路建設征地動遷、三通一平、地方協調工作。

(二)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綜合組卷、報批、占補平衡造地、施工期間服務、補充擴大征地和辦理土地登記等。

(三)市林業局負責林地設計、組卷、報批、林木采伐證的辦理。

(四)電力、電信、傳輸等涉及有動遷任務的部門,負責按期完成所屬動遷任務,不得影響施工

(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配合市鐵路建設征地動遷辦公室做好征地動遷、補償、動遷戶的安置、地方協調等工作。對于出現干擾施工的行為,依據法律、法規嚴肅處理,確保施工順利進行。

(六)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和縣(市)區政府主動承擔征地、動遷涉及的宅基地調整等工作。

(七)公安、信訪部門負責做好信訪穩定工作,維護正常施工秩序。

六、有關要求

(一)各縣(市)區政府要加強對鐵路建設征地動遷工作的領導,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具體責任人。要主動為轄區內的鐵路建設服務,為工程建設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二)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動遷專項資金的管理。動遷補償資金直接發到動遷戶或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各種理由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建立監督機制,加強審計工作。

(三)各縣(市)區政府、市直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在土地、林業、電力、電信等核量、測算造價、征地組卷、報批和征地拆遷補償等環節,要加強合作,防止工作脫節。

(四)要加強廉政建設,防止各種違紀行為的發生。對弄虛作假、違反資金使用管理規定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監察部門要對征地動遷補償投資協議履行及廉政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鐵路建設單位和市政府簽訂鐵路建設征地動遷投資補償協議之后,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直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協議要求抓緊工作,確保在鐵路建設需要的征地動遷時限內,完成征地動遷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