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稅制財政體制方案
時間:2022-02-01 0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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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進一步合理劃分市與區財政收入范圍,充分調動各級政府發展經濟、培植財源、增加收入和加強城市管理的積極性;理順稅收征管關系,為企業改革發展和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環境,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持續穩定發展,建立市、區財源共生、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共同發展的財政收入增長機制。
二、基本原則
(一)市對區的財政體制與中央對地方分稅制改革以及省對市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相銜接。
(二)保持現行市對區分稅制財政體制總體框架基本穩定。按財政收入屬地原則,實行稅收屬地征管,按稅種劃分市與區財政收入范圍。
(三)按照區級現行承擔的事權,下劃相應的財權,保持財權與事權相統一。
(四)規范統一,便于操作。統一市與各區固定收入稅種和共享稅稅種劃分、統一分享比例、統一屬地征管、統一基期年核算;規范開發區財政管理。
(五)在保證既得利益的基礎上,適應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適當提高區級財力水平。
三、主要內容
(一)調整市級單列收入范圍。除外地來肥建安企業、金融保險業、*卷煙廠和安徽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共享稅收入,以及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仍作為市級收入實行單列外,其余單列企業稅收全部按屬地下劃各區。
(二)將省下劃我市的中央企業和省屬企業所得稅按屬地下劃各區,列入市區共享范圍。
(三)以2002年市區財政決算數為基礎,考慮區劃調整、企業納稅變更以及市級單列企業和中央、省屬企業所得稅下劃因素,計算確定各區區級共享稅收入基數和屬地范圍內共享稅收入總數。
(四)統一各區共享稅分成比例。四個城區和三個開發區分別實行統一的共享稅分成比例。四個城區共享稅統一按30%比例分成;三個開發區共享稅統一按60%比例分成。
對各區因實行統一共享稅分成比例與以2002年為基期年確定的各區區級共享稅收入基數占屬地范圍內共享稅收入總數的比例不同而造成對各區財力的影響,由市財政年終與各區辦理結算。各區補助(或上交)數,按核定的基數以及各區當年共享稅收入比上年的增減幅度作同比例增減,并以此作為下一年度補助(或上交)基數。
(五)省地稅局直屬分局在我市范圍內屬于我市收入范圍的稅收征管及收入繳庫,按市對區分稅制財政體制規定執行。屬市、區固定收入的稅種,分別解繳市、區財政金庫;市、區共享稅收入,按各區核定的共享稅分成比例分別解繳市、區財政金庫。同時,以2003年各區屬地范圍內實際征收繳入市級金庫的區級固定收入數為基數,由各區定額上交市。
(六)逐步降低開發區共享稅分成比例。從2005年起,三個開發區共享稅分成比例每年降低5個百分點,到2010年實現城區與開發區統一共享稅分成比例。2005-2010年期間,對三個開發區因降低共享稅分成比例所減少的區級財力,由市財政年終結算返還給開發區,專項用于開發區償還到期債務本息和建設性支出。
(七)改革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城市教育費附加收入分配辦法。城市維護建設稅劃作市、區共享稅。2004年現行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繳庫及各區城市維護費經費供給渠道暫維持不變;從2005年起,各區屬地范圍內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單列企業和行業隨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按核定的各區共享稅分成比例分別解繳市、區財政金庫。有關各區城市維護、管護、養護、建設及管理方面的收支基數,由市級各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市、區城市管理事權劃分情況以及財隨事轉、財隨人走的原則,另行核定下達。市級城市教育費附加收入,按2002—2003年市實際下劃各區的城市教育費附加支出數占市級城市教育費附加收入的比例,結合市與區教育管理方面事權劃分情況,核定市對區城市教育費附加收入分配比例,具體比例另行下達。市對區按比例切塊分配的資金,由市財政局配合市教育局按各區的在校學生數量比例切塊下達給各區財政,由各區專項用于改善中小學辦學條件和教育布局建設。
(八)重新核定各區所得稅基數。各區所得稅基數以2002年各區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實績(全口徑),乘以75%比例計算核定。從2004年起,各區實際入庫所得稅達到基數的,市按核定的所得稅返還基數全額返還;達不到基數的,市相應扣減對區的所得稅返還基數(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實行分別考核)。
(九)市區范圍內耕地占用稅和契稅收入由市農稅部門統一征收管理,收入全部作市級收入繳庫。耕地占用稅區級返還比例仍按原規定執行。各城區范圍內征收的契稅不予返還;三個開發區范圍內征收的契稅,按市財政已核定的基數,基數內收入全額返還,超基數部分按40%予以返還。政務文化新區范圍內征收的契稅暫比照開發區的政策,返還用于政務文化新區建設。
(十)取消各區體制遞增上交,簡化市、區財政結算。各區體制上交以2003年實際上交數為基數,實行定額上交,不再逐年遞增。將市對區各項補助以及區對市各項上交進行合并相抵,核定各區定額上交(或補助)基數。
四、配套措施
(一)各級稅務部門和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國庫部門要配合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做好稅收征管和金庫管理的配套工作。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調整后的財政體制所規定的收入范圍和分享比例,依法組織各項收入,分別解繳各級國庫;同時,結合財政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健全征管機制和手段,提高征管效率。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國庫部門要及時調整收入入庫程序,確保收入準確、及時入庫。市財政和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國庫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資金調度,確保預算資金及時到位,保證各項重點支出需要。
(二)在本體制實施前,中央和省、市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按照“收入與支出(返還)相對應”的原則,收入歸哪一級財政即由哪一級財政兌現;各區要對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認真清理,凡優惠政策到期的,一律停止執行。實施新體制后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按“誰定政策誰負擔”的原則兌現,重大項目需市、區共同負擔的優惠政策,須經市政府研究確定。
(三)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安排使用好市下劃的財權,強化預算約束。要進一步強化預算管理,保證各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各區政府要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調整完善區對街道(鄉鎮)的財政管理體制。
(四)各有關部門要配合市對區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科學合理地分解細化市區兩級的事權,并按財權與事權相統一、財隨事轉、財隨人走的原則,合理確定下劃各區的財力基數,進一步加快推進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工作步伐。各職能部門要制定資金使用細則和監管辦法,確保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和及時到位,發揮資金的最大效益。
五、幾項具體規定
(一)嚴禁利用稅收先征后返政策進行“拉稅”。從2004年起,嚴禁任何部門和單位對已在我市范圍內進行生產經營的企業實行稅收先征后返,要求(或吸引)企業跨區變更納稅登記。對違反規定的,一經查實,除給予通報批評外,市財政將按其對企業的稅收先征后返還數額,相應扣減所在區財力。
(二)實行稅收屬地征管。所有獨立核算企業,一律按屬地原則辦理納稅。對確因企業生產經營地點改變需跨區辦理納稅變更的,對年地方收入超過30萬元以上的企業,由市國稅、地稅部門按季將跨區變更納稅的企業名單以及企業前一年度分稅種入庫情況提供給市財政局,由市財政核實后相應調整有關區的財政體制基數。對年地方收入小于30萬元的企業,不調整區級財政體制基數。非因企業生產經營地點改變,一律不得跨區辦理納稅變更。
(三)關于市區范圍內企業轉移到3縣進行生產經營的稅收征管及收入分配。從2004年起,對原在市區范圍內進行生產經營的企業轉移到3縣進行生產經營的,稅收分配兼顧市與區、縣利益。
對市區范圍內的企業在3縣設立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的,其稅收征管和繳庫級次不作改變,對企業的稅收增量,按銷售收入系數分配辦法計算,市財政按30%比例補助給企業分支機構所在縣,市與企業所在區按分成比例分別承擔。
對市區范圍內企業轉移到3縣進行生產經營,并實行獨立核算的,其稅收由所在縣國稅、地稅部門征管,其中,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四個稅種地方留成部分(以下簡稱“四稅”)按7:3比例分別解繳市、縣財政金庫,其他稅種全額解繳縣級財政金庫。對年稅收收入規模(轉移前一年度稅收實績之和,下同)在200萬元以下的企業,市財政按企業年度實際繳納“四稅”收入地方留成部分的40%補助給企業所在縣;對年稅收收入規模超過200萬元的企業市與縣不另行結算。年終,市財政以轉移企業實際繳入市級金庫的“四稅”收入數以及各區共享稅分成比例對轉移企業原所在區給予補助。
(四)規范開發區財政管理。從2005年起,3個開發區財政預算報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查后,報送市財政部門并表匯總,提交市人大審議批準后執行。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實行審計報告制度。
六、實施時間
本方案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原市與各區財政體制與本體制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體制規定執行。本方案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和省調整對我市的財政體制,市對區財政體制也相應進行調整。對2004年已按原體制規定和共享稅分成比例入庫的收入,由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省地稅局直屬分局和人民銀行*中心支行按本體制規定作相應調庫。
七、本方案未盡事宜,授權*市財政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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