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貿領域商業欺詐專項行動方案

時間:2022-03-02 10: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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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貿領域商業欺詐專項行動方案

一、工作目標

商貿活動中的商業欺詐行為直接侵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損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必須采取果斷措施,嚴厲打擊。

通過專項行動實行打防并舉,查處一批大案要案,懲治一批違法犯罪分子,形成對商業欺詐活動的強大威懾力,遏制商業欺詐泛濫的勢頭。

結合專項行動完善打擊商業欺詐的地方性法規,實現聯合監管和信息共享,倡導誠信興商、守法經營的社會風尚,提高企業、消費者自主維權的意識和能力,逐步形成政府監管、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的反商業欺詐長效機制。

二、工作重點

打擊商業欺詐要集中力量,突出重點,著力整治和打擊6類商業欺詐行為:商業零售企業不規范促銷行為;商業零售企業騙取供貨商貨款,或者惡意破產逃廢債務行為;服務業違規經營行為;虛構或夸大特許經營品牌效應、騙取加盟費,或以聯營、合伙經營為名進行欺騙的行為;對外貿易領域中各類以虛假合同等方式騙取資金和虛開出口發票的行為;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對外投資領域中虛構項目、虛假廣告和招商信息、無證經營以及超范圍經營等行為。

三、工作任務

(一)整治商業零售企業的不規范促銷行為。省商務廳要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物價局依法管理商業零售企業促銷行為,查處不正當促銷行為,維護和規范商業零售業公平競爭秩序。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商業零售企業促銷活動的行業管理,加強監督和檢查,對本地區不規范促銷行為的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引導商業零售企業依法促銷;價格主管部門要對商業零售企業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構優惠折扣等價格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稅務部門要對商業零售企業促銷活動中的偷逃稅行為進行查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對商業零售企業從事欺騙性有獎銷售、巨獎銷售、銷售不合格商品以及摻雜、摻假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采取不正當競爭等行為進行查處并會同有關部門規范商業零售企業的促銷宣傳行為;質監部門要對商業零售企業無標準生產銷售、不按標準標注和短斤少兩等問題進行查處。

(二)整治商業零售企業騙取供貨商貨款的欺詐行為。省商務廳要會同省公安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等部門強化日常監督和管理,依法查處商業零售企業騙取供貨商貨款的欺詐行為,促進商業零售行業的健康發展;工商部門要依法對虛假出資、抽逃注冊資本行為進行查處,研究建立企業異常變更工商登記事項的預警機制,尤其是對重點監控企業加強監管,發現問題依法及時查處,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以美容美發業為突破口,整治服務業中存在的商業欺詐行為。各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美容美發業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第19號)和國家有關標準,在其行政區域內對美容美發業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要會同工商部門加強對美容美發服務項目和服務質量的監管、檢查,督促經營者落實產品進貨查驗等制度;工商部門要加強對美容美發業廣告宣傳和市場競爭行為的監管,對虛假廣告和涉嫌不正當競爭的,依法予以查處。同時要加強美容美發店內商品的監管,適時美容美發店內商品質量監測結果,對不合格的商品予以曝光,清除出市場并查清生產源頭和進貨渠道;質監部門要依據有關部門移送的生產源頭情況進行徹底追查,依法追究質量及制假責任;價格主管部門要對美容美發店虛構原價、促銷價格表示無依據或無從比較等價格欺詐行為進行查處。

(四)整治和打擊商業特許經營中的欺詐行為。各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商務部令第25號)對其行政區域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要會同工商部門對本地區特許經營發展情況進行摸底調查,建立特許人、被特許人特許經營合同備案制度和信用檔案,確定重點監控行業和企業;工商部門要依法加強對特許經營廣告的管理,對特許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規范,沒有任何風險提示,或故意夸大投資回報的廣告進行清理,對利用展會進行商業欺詐的參展企業,工商行政部門要予以查處;公安機關要對涉嫌詐騙的特許經營企業立案偵查。推動出臺《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五)整治和打擊對外貿易領域的商業欺詐行為。商務、海關、稅務、工商、質監、檢驗檢疫、外匯等部門要在外貿領域發揮各自監管職能,加強信息共享,形成監管合力。發現欺詐線索的部門要及時向其他部門通報,制止欺詐行為。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打擊虛假出口、低報瞞報價格、虛開出口發票和騙退稅等行為。積極推進外貿信用體系建設,維護良好的外貿經營秩序。

(六)整治和打擊對外經濟合作領域的商業欺詐行為。商務、工商和發展改革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嚴厲打擊對外經濟合作活動中虛假勞務、工程和招商信息,欺騙勞務人員、施工單位和投資者簽訂虛假合同以騙取錢財的行為;依法查處無資質、超范圍經營行為。省商務廳、各市(州)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外派勞務經營公司的業務監管,嚴格按照相關政策法規規范企業經營行為,依法查處和取締非法從事外派勞務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境外就業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商務部門要會同建設部門對擁有建筑資質的企業在境外開展承包工程業務中的欺詐行為進行查處;公安機關要對涉嫌利用外派勞務、境外工程和境外投資等信息進行詐騙的行為立案偵查。

四、治本措施

(一)完善法規,強化監管。要針對商業欺詐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非法斂財、騙取銀行貸款、騙取供貨商貨款等欺詐行為分析其特點和規律,制定、修訂相關地方性法規和有針對性的規范性文件,堵塞法律和制度漏洞。

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各自工作職責加強行業主管部門與行政執法部門、司法機關的銜接配合,整合監管信息,建立信息共享和反欺詐預警機制,在省商務廳網頁上對商貿活動欺詐行為查處信息進行公開披露,完善商貿企業的準入退出機制。

(二)開展多種形式的“誠信興商”活動。一是深入開展各種誠信創建活動。各地、各部門要結合本地、本部門的實際,組織行業協會、企業在已開展的“百城萬店無假貨”活動和“百城萬店重誠信”、“誠信納稅”、“守合同重信用”等各類誠信創建活動的基礎上進一步探索推進“誠信興商”的新形式、新路子。二是開展企業信用培訓教育。加大企業信用培訓教育力度,督促和引導企業自覺守法經營,誠信立業,促進企業建立內部信用管理制度,加強和改善內部信用管理,形成信用風險防范機制。三是大力推動行業信用建設。要選擇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重點行業開展信用建設試點工作,引導行業協會通過制訂行業信用公約開展信用信息服務和“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動,建立督查指導制度等方式推進行業信用建設,服務會員企業。四是加強誠信宣傳。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要開展誠信宣傳教育。今年9月,結合第三個“公民道德宣傳日”,在全省范圍內組織開展“誠信興商宣傳月”活動,省市主要新聞單位要對各地開展“誠信興商”活動的典型經驗進行宣傳報道,營造“守信光榮得利,失信可恥受罰”的社會氛圍。

五、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打擊商業欺詐專項行動,把其作為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周密部署,認真落實,務求實效。

(二)強化地方人民政府的責任。各地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建立工作機制,制訂工作方案,落實工作責任并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各項整治措施落到實處。涉及跨區域的打擊商業欺詐工作,各地之間要協調聯動。

(三)建立部門溝通協調機制。省商務廳統一組織協調打擊商貿領域商業欺詐專項行動,宣傳、發展改革、公安、勞動保障、建設、稅務、工商、質監、檢驗檢疫、物價、海關、外匯等部門參與,按照各自職責承擔相應工作。成立四川省打擊商貿領域商業欺詐專項行動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組長由省商務廳賈壯苗副廳長擔任,各相關參與部門為副組長或成員單位。工作小組下設5個組,負責相應的專項整治工作:綜合組設在省商務廳市場運行調節處,負責信息資料匯總和協調工作;專業1組設在省商務廳市場建設處,負責整治商業零售企業商業欺詐行為;專業2組設在省商務廳商改處,負責整治服務業和特許經營的商業欺詐行為;專業3組設在省商務廳外貿處,負責整治外貿領域中的商業欺詐行為;專業4組設在省商務廳外經處,負責整治外經合作領域中的商業欺詐行為。各市(州)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負責組織協調本地區的專項行動。

(四)充分發動群眾。密切與人民群眾的聯系,方便群眾舉報,曝光典型案例,加強宣傳教育,調動和發揮群眾的參與意識。提高人民群眾識假防騙的能力,使欺詐者寸步難行。

六、實施步驟

專項行動從20*年7月開始,為期一年,分3個階段實施:

動員部署階段(20*年7月),建立工作機制,印發行動方案,召開工作會議,進行全面部署。

組織實施階段(20*年8月—20*年4月),按照本《方案》規定的職責分工和工作步驟組織實施。

總結檢查階段(20*年5月),組織督查組檢查專項行動各項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總結驗收。

各市(州)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要在20*年5月31日以前將專項行動的情況報當地整規辦和省商務廳,由省商務廳匯總后報省政府、抄報省整規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