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廢物整治工作方案
時間:2022-03-29 11: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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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省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的實施意見》為指導,以進一步改善生態環境為目標,切實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大力消除污染隱患,著力解決區域環境污染突出問題,切實保障環境安全,全面推進社會、經濟和環境可持續發展。
二、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六)《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三、整治對象
截止2009年12月31日前投入運營(含試運營)、有環境污染風險、對區域環境有重大影響的工業企業。
四、整治內容及要求
(一)工業廢水污染整治內容。
產品生產和儲存等環節存在水環境污染風險;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存在區域環境影響;水污染防治措施未按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要求得到落實,或有治理設施但不能保證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環境污染風險防范應對措施不健全、不具有操作性;廢水排放在線監測、監控設施未按照法律、規章落實,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等。
(二)工業廢氣污染整治內容。
廢氣排放對區域環境已造成影響;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未按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要求落實;未按照法律、法規安裝治理設施或已安裝治理設施不能保證穩定達標排放;在線監測、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存在弄虛作假行為;大氣污染風險防范措施不健全等。
礦山棄渣場、有色金屬洗選尾礦庫、水利水電建設渣場、工業企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含臨時渣場)選址不合理、審批手續不合法、渣場永久性措施和臨時措施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要求,渣場建設不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基本要求等。
(四)整治要求。
“三項整治”中對存在以上問題的工業企業和存在環境安全隱患、污染糾紛和投訴的企業,必須按照工業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含危廢)治理和處置的法律、法規和污染治理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限期改正或限期治理,落實環境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風險防范措施,規范和消除環境污染隱患。對到期未完成限期改正或治理任務的將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在專項整治過程中發現故意和惡意排污的將依法予以嚴懲。
建設工程領域突出問題整治和排污費稽查結合“三項整治”一并開展。
五、組織機構
成立*市環境保護“三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如下:
組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副組長:**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陳偉*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成員:**市財政局副局長
徐海波*市水務局副局長
唐興國*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蔡志康*市國土資源局執法支隊長
祝攀峰四川*電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由*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
六、整治工作步驟
(一)第一階段(2010年2月1日~2月28日),調查摸底,確定具體整治方案。
各縣(區)成立相應工作機構,按要求對本轄區內各類污染源進行拉網式調查摸底,并于2月28日前把調查摸底結果上報市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由整治領導小組確定重點整治企業名單,并按照“一廠一策”的要求確定具體整治要求和方案。
(二)第二階段(2010年3月1日~10月31日),進行集中整治和執法檢查。
重點整治企業必須按整治要求限期完成整治任務。各縣(區)對本轄區內的重點整治企業進行全面的執法檢查。
(三)第三階段(2010年8月~10月),開展驗收監測。
各縣(區)開展驗收監測工作。對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務或通過整治后驗收監測不合格的企業責令停產整治。
(四)第四階段(2010年11月)總結和建章立制。
在總結整治成效的基礎上,提出長效管理措施,明確各縣(區)及相關管理單位的工作職責,下達有關目標責任,確保污染源不“死灰復燃”,鞏固整治成果。
七、職責分工
環保部門負責制定環境保護“三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確定重點整治企業名單和具體整治內容;負責對各類污染源進行調查與監測,提供調查監測結果和分析評價報告;負責建立環境污染整治檔案和環境監測檔案。國土資源部門配合做好礦山環境污染整治工作。水務部門配合做好水利水電項目棄渣的環境污染整治工作。電力部門配合做好耗能企業的環境污染整治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做好經費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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