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房登記工作策劃方案

時間:2022-08-16 1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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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房登記工作策劃方案

為認真貫徹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和沿淮部分市縣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皖發〔二零零八〕21號),按照省政府《關于將**等18個縣(市)列為第二批擴大經濟社會管理權限試點縣的通知》(皖政〔二零零八〕39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擴大寧國等12個試點縣(市)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07〕28號)和省建設廳《關于進一步開展農房登記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房〔二零零八〕261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我縣開展集體用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上的房屋(以下簡稱“農房”)登記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開展農房登記工作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隨著我縣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房建設已成為農民財富積聚的主要載體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重要資產。開展農房登記工作,是學習和實踐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保障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財產權,促進農村社會和諧,履行政府服務職責的重要體現;是引導村鎮建設按照規劃有序開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城鄉統籌和城鎮化健康快速發展的有效抓手;是探索構建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產權處置機制,促進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由資產轉變為資本,進一步解放農村生產力、活躍農村經濟的必要前提。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和省委八屆九次、市委三屆八次全會精神為指針,深入學習和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以維護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合法財產權為出發點;以進一步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為主線,圍繞發展農村經濟、推進農村改革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基本要求,解放思想,開拓創新,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縣情的農房登記制度,積極探索建立農房產權處置機制,努力開創我縣農村改革和發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則:

1、依法登記。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房屋登記種類、程序、要件、范圍等辦理農房登記,登記后的房屋權屬受法律保護。違法占地建設和未經規劃許可建設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記。

2、申請登記。農房登記申請人向房屋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縣房產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申請登記材料,登記房屋權屬。

3、試點先行。按照試點先行、循序漸進的要求,選取慎城鎮作為開展農房登記工作、探索構建房屋處置機制的試點。鼓勵試點鎮大膽探索、勇于實踐,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穩步扎實推進房屋處置工作的展開。

4、審查原則。由鄉鎮及有關部門配合縣房產局進行房屋權屬和面積的調查、核實,公安部門會同縣房產局統一編制公安門牌編號。

5、配合原則。做好農房登記工作需要建設、國土、公安等部門的密切配合和有效銜接。各相關部門要聯合開展宅基地勘察、規劃審查、房屋面積測量、房屋質量認定等工作。縣房產局要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努力擴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覆蓋面,保證房屋登記工作有序開展。

(三)目標要求:二零零九年,我縣要全面啟動農房登記的試點工作,在此基礎上確定構建農房產權處置機制。啟動農房登記工作之后,要注意總結登記工作規律,有針對性地解決登記工作中面臨的突出問題,探索促進農房由資產向資本轉化的有效途徑和方法。2010年,基本建立農房登記制度,初步形成農房產權處置機制,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打下基礎。

二、農房登記的程序和有關問題的處理原則

農房登記的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使用其有效身份證件的姓名;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使用其法定名稱,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請;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申請人可以委托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人申請登記時,除向縣房產局交驗人的有效證件外,還應向登記機構提交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

(一)農房登記程序

1、申請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縣房產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登記材料。申請登記材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部門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2、受理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縣房產局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構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3、審核

(1)初審。鄉鎮有關部門應配合縣房產局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主要是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及個人身份證明合法性;房屋的土地使用權來源及建房手續合法性;房屋建筑年代、層次、結構、面積、界址正確性,并會簽初審意見。

(2)審核。符合初審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會同縣房產局統一編制公安門牌編號。縣房產局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

4、公告。縣房產局受理登記申請后,將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無異議,方可予以登記。公告期30天。

5、記載于登記簿。經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縣房產局應當予以登記,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6、發證。經登記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權屬受法律保護,抵押、流轉等參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登記規定執行。

(二)農房初始登記

凡合法建造的農房在申請農房登記時,農房登記申請人應向縣房產局提交下列材料:

1、登記申請書及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3、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4、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5、其他有關材料。

村民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居)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居)民會議授權、經村(居)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按照本方案對房屋初始登記前,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由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相關證明后,以實際房屋所有人為申請人辦理初始登記。因歷史原因造成宅基地上房屋有關手續不齊全,經調查其房屋權屬無爭議,申請人出具集體土地房屋權屬來源保證書,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后,予以登記。對到本村以外農村新購買住房的,在交回原宅基地后,由原村(居)民委員會出具交回宅基地證明,可申請新的住房登記。

(三)農房所有權變更登記

初始登記后,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1、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2、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變更的;

3、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4、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四)農房所有權轉移登記

初始登記后,因房屋買賣、互換、贈與、繼承、受遺贈、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律文件生效或事實發生后,持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等證明文件到縣房產局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和受讓人符合申請使用宅基地條件的證明。受讓人不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縣房產局不予辦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居)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居)民會議授權、經村(居)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五)農房抵押權登記

依法以集體土地房屋設立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

4、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

5、其他必要材料。

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等房屋登記,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規定。

(六)合理認定農房登記相關材料和申請事項

農房登記申請人申請農房登記時,縣房產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及申請事項按下列要求進行認定:

1、登記申請書。由縣房產局根據情況自行制定統一格式,由當事人如實填寫并提交。

2、土地使用權證明。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權證書或經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的證明材料。

3、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是指《城鄉規劃法》實施后,房屋所有人領取的《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簡稱“一書一證”);《城鄉規劃法》實施前,由農房登記申請人向縣建設部門申請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縣建設部門制定。

4、房屋面積。可由申請人提供房屋測繪報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圖。住房平面圖一般應由有資質的測繪或設計單位提供,并注記單位名稱。不能提供住房平面圖的,申請人應與縣房產局預約測繪人員對申請登記的房屋進行房屋面積測繪。

5、簡易和危舊房屋登記問題。對簡易和危舊房屋暫不予登記。

6、其他材料和申請事項按《房屋登記辦法》執行。

三、積極探索建立農房產權處置機制

我省是推行農村集體土地家庭聯產承包制發源地。各鄉鎮各部門要大力弘揚敢為人先的改革精神,進一步解放思想,與時俱進,按照省、市、縣的統一要求和部署,以開展農房登記工作為抓手,積極借鑒外地取得的成功經驗,不斷探索建立包括以保障換農房、農房產權抵押貸款等形式在內的產權處置機制,擴大農房登記成果,讓農民從中受益,為深化農村改革、推動農村生產力注入新的活力。

四、組織領導和工作職責

農房登記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政策性強、技術要求高、工作難度大,為加強對我縣農房登記工作的領導,縣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縣長為組長,縣房產局、國土局、建設局、公安局、財政局、物價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為成員的縣農房登記試點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房產局)。領導小組主要負責按照上級農房登記政策,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監督登記工作開展。

縣房產局負責制定農房登記發證業務流程、技術規范、工作程序等;負責登記發證和人員培訓;及時研究處理在登記發證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縣國土局、建設局分別負責擬定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過程中土地、建設證明認定的具體意見,協調處理登記過程中涉及到土地、規劃管理方面出現的問題。

縣公安局負責編制提供集體土地上房屋公安門牌編號,負責處理登記工作中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縣財政局負責解決登記工作經費。農房登記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足部分由縣財政予以解決。

縣物價局負責核定權屬登記相關收費標準,監督、規范權屬登記收費。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配合縣房產局做好當地的農房登記工作,負責落實有關工作機構、人員,并組織開展宣傳發動、組織權利人申請登記提供有關資料、指界簽章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農房登記發證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從有利于保障農民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大局出發,切實加強農房登記發證工作的指導。各相關單位要認真負責,明確專門機構,全面部署,認真落實,努力做到有組織機構、有人員配置、有工作計劃、有部署安排、有保障措施,確保此項工作有計劃、有步驟的實施。要抽調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高、工作作風踏實的人員組成專業隊伍,積極配合縣房產局做好農房登記和發證工作。

(二)大力宣傳,營造氛圍。農房登記工作與廣大農民群眾切身利益息息相關。要結合農村特點,加強農房登記政策的宣傳,采取農民喜聞樂見的形式,宣傳開展農房登記的重要意義、政策規定和群眾權益,提高廣大農村居民對農房登記的自覺性,營造農房登記工作的良好氛圍。公務員之家:

(三)嚴格操作,規范程序。縣房產局要建立和完善農房登記發證工作制度,嚴格履行登記申請、權屬審核、登記發證的程序,做到依法登記,確保農房登記的合法性。要加強對登記工作人員的培訓,切實提高登記人員的政策業務水平,確保登記工作積極穩妥有效地開展。

(四)密切配合,加強聯系。縣監察局、房產局要建立工作全程跟蹤督查制度,按工作計劃做好檢查督促。縣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建立完善內部工作制度和協調機制,加強聯系,相互溝通,及時協調處理工作中出現的復雜情況及疑難問題。縣房產局要按季以鄉鎮為單位,將工作落實情況及工作進展情況(包括應發證面積、己發證面積、發證數量等)及存在主要問題書面報告縣農房登記工作領導小組。

(五)強化措施,嚴明紀律。縣房產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權屬登記質量、績效考評制度,加強對登記發證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從事農房登記發證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以權謀私或失職瀆職,造成工作不良后果的,給予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