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突發環境事故應對方針
時間:2022-06-08 04: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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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編制目的
為進一步健全我市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機制,提高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理能力,及時有效地控制和減輕突發環境事件對公眾和環境造成的危害,保護環境,保障公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依據《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應急預案。
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省省環保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件的暫行辦法》、《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預案》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3、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建立環境風險防范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環境污染事件防范和處理能力。遵循“預防為主,有備無患”的原則做好應急工作準備,減少環境事件的中長期影響,消除或減輕突發環境事件的負面影響,最大限度地保障公眾健康,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
堅持市政府統一領導,加強部門之間的協同與合作,提高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快速反應能力。在市政府的領導下,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形成快速反映能力。
分類管理,分級負責。針對各類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擴散特點及可能影響的范圍和程度,實行分類管理、分級響應,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和職能作用,通過采取相應措施,使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圍和社會影響減小到最低程度。
4、突發環境事件分類和分級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環境事件分為三類:
(1)環境污染事件(即水污染事件、大氣污染事件、噪聲與振動污染事件、固體廢棄物污染事件、危險化學品和廢棄化學品污染事件、農業環境污染事件等);
(2)生態環境破壞事件;
(3)核與輻射事件(即核設施事件和輻射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輻射裝置、放射性廢棄物輻射污染事件。)。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可能產生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環境事件(Ⅲ級)和一般環境事件(Ⅳ級)四級。
4.1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
(1)因環境事件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100人以上;
(2)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嚴重污染;
(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1、2類輻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
4.2重大環境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件:
(1)因環境事件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需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4)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庫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4.3較大環境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事件:
(1)因環境事件死傷3人以上、10人以下,造成中毒(重傷)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4.4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事件:
(1)因環境事件死亡3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6、應急組織體系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體系由應急指揮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專家咨詢組、應急監測組、應急調查處理組和核與輻射應急處置組組成。
6.1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
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由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環保工作的副秘書長擔任,成員由市環保局、市安監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局、市水利局、市建設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公安消防支隊等部門和事發地政府的主要領導,以及重點大中型企業主管負責人為成員,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專家咨詢組、應急監測組、應急調查處理組和核與輻射應急處置組。
主要職責:負責及時向省政府、國家環保總局和省環保局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危害與處置情況;預警信息,研究制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救援方案,組織指揮市有關部門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救援處置工作;落實應急救援能力建設的各項日常管理工作。
6.2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
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由市環保局局長兼任主任。各位副局長任副主任,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監測站、人秘科、監督管理科和事件發生地環保局主要負責人任辦公室成員。
辦公室負責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包括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培訓和演練,環境危險源資料檔案的建立,各類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預案庫的建立,專家成員檔案的管理,以及相關科研、宣傳、教育工作等。
主要職責:
(1)負責承辦應急指揮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應急工作的現場指揮,組織和協調應急監測組、應急調查處理組、專家咨詢組和核與輻射應急處置組開展應急工作;
(2)接受環境事件的報警信息,根據報警信息,初步判斷事件的類型和預警級別,并向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報告;
(3)迅速組織人員到現場處理事件、調查取證和開展監測工作,根據掌握的信息確定事件的類型和預警級別;組織有關人員迅速到達現場,核查污染狀況、人員傷亡情況、污染趨勢等,判斷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污染警報;確定污染事件的分類和預警分級,及時將現場情況和處理建議向應急指揮部報告;
(4)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組織監測,嚴密監控污染事態;
(5)提出切斷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范圍繼續擴大;
(6)協助當地做好受傷人員的轉移救護、人員疏散和現場維護與警戒等工作;
(7)負責事件調查處理的信息傳遞、組織協調、督查督辦和相關保障工作;做好事件的新聞工作,及時向市政府、省環保局報告事件發生、發展、處理、影響等情況和提出處理建議;
⑻組織相關單位擬制不同類型事件的具體處理措施,指導各縣(區)實施突發性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預案演練;
⑼應急力量不足時,報請應急指揮部協調其他力量支援;
⑽追查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初步擬定污染清除和環境恢復方案等。
6.3專家咨詢組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專業人才庫,并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家成立專家咨詢組。專業人才庫和專家咨詢組的成員,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熟悉環境監測、危險化學品管理、生態環境保護、核與輻射防治、環境評估,以及應急保障、恢復重建和相關法律、專業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組成。
主要職責:
(1)負責參與制定、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或技術方案的編制及修訂、以及對事件的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和研究;
(2)協助判別事件類型和預警等級;
(3)制定應急救援方案;
(4)向應急領導小組提出正確、科學、安全、快速處置事件的技術方案及建議;
(5)對應急處理、污染控制和編寫突發環境事件的后期評估與總結等提供咨詢。
6.4應急環境監測組
應急環境監測組由市環境監測站負責,組長由監測站站長兼任。
應急環境監測組職責:
(1)負責擬定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監測方案;
(2)開展現場監測工作;
(3)及時向現場處置組報告環境事件現場監測數據;
(4)預測突發環境事件發展趨勢和污染物變化情況;
(5)提出下一步消除和控制污染危害的技術建議;
(6)提出突發環境事件升降級或結束決策的技術建議。
6.5核與輻射應急處置組
核與輻射應急處置組由市環保局環境監察支隊負責,組長由市環保局分管副局長兼任。
核與輻射應急處置組的職責:
(1)負責與省輻射環境監理站聯系,對放射性污染現場進行應急監測工作;
(2)負責對事故污染實施跟蹤監測,為應急工作的終止提供科學依據;
(3)負責與省輻射環境監理站聯系,監督開展放射性污染源的應急處置和清運工作;
(4)完成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6.6應急調查處理組
應急調查處理組由市監察局牽頭、市環保局、市安監局、市公安局等相關部門組成。
主要職責:
負責污染事故的現場調查、取證等工作。
6.7各成員單位的職責
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環境安全工作負總責;研究制定轄區內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各部門、單位落實環境安全預防措施;負責一般性環境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按照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負責現場的人員疏散和安置、污染源控制、危害消除、環境恢復等應急救援工作;參加事件的調查處理。
市環保局:接受報警信息并組織核查,及時上報應急指揮部;參加突發環境事件現場的污染情況監測和污染趨勢預測,向應急指揮部報告事件的基本情況和處置預案,為應急指揮部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參加現場應急救援;參加事件責任的調查;監管污染殘留物的清除和環境恢復工作;參加事件評估工作;實施對各縣、區污染事件應急救援的統一監管。
市公安局:設置警戒線,控制現場人員和物資出入,維護現場治安秩序;維護附近的交通秩序;參加人員疏散和現場處置行動;對明確的事件責任人進行必要的監控。
市安監局:向應急指揮部報告事件基本情況;參加現場應急救援;參加事件責任的調查;參加事件評估工作。
市衛生局:負責對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受傷人員的醫療救治,對救援人員進行必要的防護指導;協助有關部門對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市水務局、供水公司:負責提供水文資料,協助污染趨勢的預報工作;參加現場應急處置,適當調控相關流域的水體流量;參加事件責任的調查;參加事件評估工作;負責飲用水源監測,確保供水安全。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氣象資料,協助污染趨勢的預報工作。
市消防支隊:參加污染物處置和受害人員的搶救工作。
市建設局:參加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
市電信局、市移動公司:負責應急事件的通訊保障工作。
市交通局:負責應急物資、人員的運輸等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現場人員和財產的疏散、安置工作,應急物資的保障工作。
市監察局:負責事件中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追究。
市委宣傳部:做好對污染事件處理的新聞報導工作。
其他部門:按照市應急指揮部的指令,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對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6.8事發單位責任
發現環境事件征兆或突發環境事件時,應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環保部門報告;按照單位內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組織救援處置,力爭在前期控制污染態勢;及時通知周邊可能受影響區域內的單位和人員及時撤離;按照應急指揮部的指令,進行人員救治、污染物處置、現場清理、后期環境恢復等工作,并配合相關部門進行事件調查工作。
7、應急響應
7.1分級負責制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堅持屬地化處置為主的原則,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本轄區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市環保局負責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支援。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性和影響范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原則上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響應)、重大(Ⅱ級響應)、較大(Ⅲ級響應)和一般(Ⅳ級響應)四級。
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Ⅰ級響應應由國家環保總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Ⅱ級響應應由省環保局和省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Ⅲ級和Ⅳ級響應應由市政府組織市環保局和相關部門實施。
對可能造成跨界污染的突發事件,報請省環保局并通知可能波及的周邊地區,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按省環保局的統一調度,做好污染事件的應急工作。
7.2應急響應程序
接警核查→上報→預警→啟動相應預案→監測→決策→現場處置→應急終止→善后處置。
7.2.1接報與出動
(1)市指揮部應急辦公室或市環保局其他機構、工作人員接到環境突發事件舉報后,應立即報告指揮長或副指揮長;
(2)根據指揮部領導的指令,指揮部應急辦公室、專家咨詢組、應急監測組和應急調查處理組等應急力量趕赴事故現場;
(3)對屬于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且縣、區請求給予支援的,指揮部應急辦公室在指揮部領導指令下組織支援協助工作;必要時由指揮長和副指揮長趕赴現場,協助當地政府并指揮有關部門進行應急處置;
(4)屬于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由指揮部辦公室在領導指令下組織開展救援工作,必要時由指揮部應急辦公室請求省環保局給予協調和支持。
7.2.2預警
當轄區內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可能對公眾的人身健康、財產安全或社會經濟秩序造成損害時,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救援,必要時向社會預警信息。
預警程序:
(1)接警:接收來自各渠道的突發環境事件的報警信息;
(2)信息確認:環保部門按照報警信息對現場核查,需要啟動市應急預案的,立刻將相關信息上報應急指揮部;
(3)與響應:應急指揮部根據上報的信息,確認需要進入應急狀態的,立即報告省應急指揮部,并啟動應急預案,調動應急指揮部下設機構,根據情況必要的預警信息。
預警公告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可能的危害范圍及程度,需要控制的區域范圍,人員撤離的范圍及途徑,人員防護的基本類型及措施。
7.2.3現場應急處置
現場應急處置原則:
(1)控制污染源,盡快停止污染物繼續排放;
(2)盡可能控制和縮小已排放污染物擴散、蔓延的范圍,把突發環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傷亡,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
(4)應急處置要立足于徹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遺留后患。
救援力量和專家到達現場后,應立即會同現場救援指揮部和責任單位進行緊急磋商,迅速分析、收集和匯總事件發生的危害情況,對事故現場進行監測分析,對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做出評估。
對屬于已有成熟處置經驗或方案的突發環境事件,由應急專家咨詢組提出意見,經指揮部領導同意,提供給負責處置的政府部門,可按照其經驗和方案實施應急處置;對無成熟處置經驗或方案的突發環境事件,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和有關專家研究制定應急方案,經指揮部領導同意,提供給負責處置的政府部門組織實施。
對于可能會給周圍環境造成影響和損害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協調當地政府或責任單位做好相應的群眾撤離、疏散、隔離或其他防護措施。需要實施區域封鎖時建議當地政府安排公安部門和武警部隊支持。
對于危害情況緊急的突發環境事件,指揮部可向當地政府請求社會力量救援;應急處置過程中需要應急物資時,由指揮部辦公室協調當地政府部門組織調用。
對于放射性物質擴散、排放劇毒性污染物、危害情況緊急的突發環境事件,指揮部可以提出意見,向當地政府請求武警部隊、消防部門以及其他專業隊伍給予支持。
7.2.4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終止
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即可終止應急狀態:
(1)事件現場得到了有效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和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經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一切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再次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應急終止由指揮部或應急辦公室決定并宣布。
8、安全防護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指揮部向當地政府和群眾告知應采用的安全防護措施,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助當地政府做好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
9、后期處置
9.1殘留毒物的處理
9.1.1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現場殘留污染物,在應急中止后及時安全轉移,并進行無害化處理,保證不再對現場以及周邊環境構成威脅。
9.1.2化學污染物質的轉移和處理工作,由市環境監察支隊負責監管執行。
9.1.3病源性污染物質的轉移和處理工作,由市衛生局衛生防疫站負責監管執行。
9.1.4核及放射性物質的轉移和處理工作,由市環境監察支隊負責監管執行。
9.1.5對可以資源化的污染物質,應交由具有資質能力的協作單位(企業)安全地處理、利用,保證在減小環境污染隱患的同時,降低處置成本,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
9.1.6對無法資源化的污染物質,通過化學處理、焚燒、固化、集中填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最大限度地減小對環境的不良影響。
9.2環境事件的評估
為查明事件原因,計算相關損失,剖析問題和漏洞,總結經驗和教訓,在事件的后期處理中應進行客觀的評估。評估的內容主要包括:
(1)正確評價突發環境事件,指導有關部門和責任單位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防止類似事件的發生;
(2)評估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短期環境損害、中長期環境影響;
(3)計算經濟損失;
(4)評價應急期間所采取的救援措施,包括應急日志、記錄和書面信息等。
9.3安置及賠償
因突發環境事件現場環境的功能沒有恢復、撤離人群暫時不能返回的,當地政府應負責組織安置離家人員的臨時生活。對公眾或集體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事件責任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民法》的相關條款進行賠償。
9.4環境修復及恢復
事發責任單位或個人在終止應急后應盡快清理事件現場的廢墟,對殘留污染物進行安全轉運或無害化處理,盡量恢復環境的質量和功能;環境監察部門負責對現場的后期處理和環境恢復實行監管;對有放射性污染的現場后期處理,或難降解毒性的危險廢物的轉運和處理,必須交由市環境監察支隊統一安排有資質的單位(企業)進行轉運和處理。
9.5環境事件的總結
環境事件應急結束后,市應急指揮部負責對整體過程進行分析、總結,并編制總結報告;總結報告須及時呈報省政府和省環保局,并上報省應急指揮部備案。
10、信息報送與
10.1突發環境應急事件報送
突發環境應急事件報送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
初報可用電話或直接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環境事件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捕殺或砍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名稱和數量、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采用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核與輻射事件的報告按照安全法規報告制度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各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換按照相關規定程序執行。
10.2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發現突發環境事件后,應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縣(區)級以上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
負責確認環境事件的單位在確認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環境事件后應立即報告市政府,市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省政府報告。
10.3信息
有關污染事件的認定及其發生的原因、危害、損失等信息,由市環保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或授權指揮部辦公室統一,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進入突發環境事件現場的新聞單位和信息采訪人員,應當配合應急處置工作的大局,服從管理和安排。
11、應急保障
11.1市、縣(區)環保局及其相關應急部門必須建立值班制度,保證和相關應急部門的值班電話24小時暢通。值班表應按規定式樣完整填寫。
110、120、119等部門要及時將接到的突發環境事件報警信息及時轉到。
11.2市、縣(區)環保局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資金計劃,建立應急處置專項基金。應急處置專項基金納入預算,購置、更新應急處置專用設備及應急工作。
11.3應急處置專項基金必須做到專款專用,并隨著經濟的發展應當逐年增加,以保證環境應急工作的正常運行。
11.4市環保局應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應急所需設施、設備等物資的儲備(配備不少于1套的現場應急設備),并定期進行維護和更新補充,保證應急使用安全、有效。
11.5市環保局現場應急設備主要包括:污染事故類現場應急設備:防護服、正壓式呼吸器、氣體快速監測儀、廢水快速監測儀、GPS衛星定位儀、攝像機、照相機、筆記本電腦、無線上網卡、交通工具、轄區內特征污染因子的監測設備等。
11.6市環保局應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建立由環境監察和監測等有關職能部門人員組成的環境應急隊伍,加強對應急人員的培訓、教育和技能訓練,提高應急處理能力,保證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能迅速出動并完成現場處置工作。
11.7基礎地理空間信息、環境專題空間信息、專家庫信息、危險源信息、敏感點信息、應急處置方法等數據資料進行動態管理。由應急指揮部負責調查、審批監管中產生的上述信息及時更新。
11.8應急專家采取聘用制,并在每年1月15日前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備案。
11.9市、縣(區)環保局應當不定期開展環境安全宣傳工作,進行環境安全教育,普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知識和常識,增強全社會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每年開展不少于一次突發環境事件實戰演練。
12、獎勵責任追究
12.1獎勵
在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對防止或挽救突發環境事件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事件應急準備與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12.2責任追究
由應急辦公室負責對環境事件的現場調查和取證工作,全面收集和保護有關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原因、危害及其損失等方面的證據和資料。對在突發環境事件中違反環保法律法規和規定的責任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在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救援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視其情節和危害后果,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而引起突發環境事件的;
(2)不按照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義務的;
(3)不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的;
(4)拒不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件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5)盜竊、貪污、挪用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資的;
(6)阻礙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其他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危害行為的。
13、本《預案》自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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