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團體突發事故應對方針
時間:2022-06-08 04: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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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全省處理出租汽車行業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綜合能力,提高應急反應的速度和協調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出租汽車行業穩定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4〕8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從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廣大人民群眾出行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出發,建立“集中領導、統一指揮、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出租汽車行業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全面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二)基本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和出租汽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是出租汽車管理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要充分依靠群眾,積極預防和最大限度地減少出租汽車行業群體性突發事件對社會的危害。
2、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通過加強基礎工作,加強預警分析,提高防范意識,將預防與應急處置有機地結合起來,力爭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將出租汽車行業群體性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3、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要將出租汽車行業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納入所在市州、縣區市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實行統一領導、屬地管理。要建立出租汽車行業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形成省、市州、縣區市三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出租汽車行業群體性突發事件處置體系。
4、堅持多部門協作的原則。相關職能部門要做到職責明確、規范有序、信息暢通、綜合協調。同時,要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形成政府、行業和企業相結合的出租汽車行業群體性突發事件應對機制。
二、適用范圍
本應急預案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出租汽車的經營者、駕駛員和乘客以及與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相關的管理部門。
三、事件等級
按照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將出租汽車行業突發事件劃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四個等級。
(一)一般(Ⅳ級)出租汽車行業突發事件是指事態比較簡單,發生30人(含30人)以下或30輛(含30輛)出租汽車以下群體性上訪、罷駛,在較小范圍內對行業的穩定和社會秩序造成一定影響的事件。
(二)較大(Ⅲ級)出租汽車行業突發事件是指事態比較復雜,發生30人以上、100人以下(含100人)或30輛以上、100輛(含100輛)以下的出租汽車群體性上訪、罷駛,在一定范圍內對行業穩定和社會秩序造成一定程度危害和威脅的事件。
(三)重大(Ⅱ級)出租汽車行業突發事件是指事態復雜,發生100人以上、300人(含300人)以下或100輛以上、300輛(含300輛)以下的出租汽車群體性上訪、罷駛,對行業穩定以及一定范圍內政治和社會秩序穩定造成嚴重危害和威脅的事件。
(四)特別重大(Ⅰ級)出租汽車行業突發事件是指事態非常復雜,發生300人以上或300輛以上的出租汽車群體性上訪、罷駛,對政治、社會秩序穩定造成嚴重危害和威脅的事件。
四、組織機構及職責
出租汽車行業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機構分為省、市州、縣區市三級。省上成立甘肅省出租汽車行業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作為全省出租汽車行業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領導機構;各市州、縣區市成立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業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作為應急工作的執行和實施機構。
(一)甘肅省出租汽車行業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組成人員:組長為省政府分管領導,副組長為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交通廳廳長、省建設廳廳長,成員為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交通廳、省監察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物價局、省糾風辦分管領導。
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交通廳,具體負責日常工作。省領導小組設聯絡員,由省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有關處室負責同志擔任。
(二)市州、縣區市應急機構組成及職責
出租汽車行業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實行市(州)長、縣(區、市)長負責制。各市州、縣區市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相關部門按照下列職責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1、市州、縣區市出租汽車行業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州、縣區市領導小組”)主要職責:負責召集成員單位研究制定相應方案、措施,檢查成員單位的工作落實情況,組織、指揮、協調突發事件現場及事后處理工作。市州、縣區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屬地交通管理部門。
2、市州、縣區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1)交通部門(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傳遞領導小組的指令、通知,召集相關職能部門及時傳達應急任務,協調、督促成員單位落實工作任務;收集、整理突發事件信息,協調突發事件的現場處置;根據出租汽車行業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等級程度和涉及范圍,組織相關部門和出租汽車企業前往突發事件現場,疏導和勸解上訪群眾;對突發事件進行總結和上報。
(2)建設部門負責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工作情況,參與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3)公安部門負責維持突發事件現場秩序,對突發事件周邊區域實施交通管制,維持交通秩序;對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人員進行監控和處理。
(4)財政、物價部門負責清理涉及出租汽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物價部門負責運價監管和調查處理涉及出租汽車的收費。
(5)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出租汽車計價器調整服務工作。
(6)工商、稅務部門負責有關工商登記、稅收的調查核實工作。
(7)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配合領導小組處理勞動保障工作方面的爭議和糾紛。
(8)監察、糾風部門負責對不按規定程序出臺管理政策,導致出租汽車行業突發事件發生的責任單位進行調查處理;對突發事件過程中推諉或延誤工作而造成嚴重后果的部門和負責人進行調查并實行責任追究。
(9)出租汽車企業負責本企業從業人員的調解、勸說等相關工作;貫徹執行領導小組和辦公室采取的各項應急措施。
五、工作機制
(一)預防機制
1、防止政策因素誘發行業不穩定。各職能部門在出臺和調整涉及出租汽車管理、稅費征收的有關政策時,要充分調研、論證,廣泛征求出租汽車行業的意見,避免因政策因素影響行業穩定。
2、注重矛盾的預防化解。交通、公安等部門要密切關注出租汽車行業熱點、焦點問題,掌握從業人員動態,及時妥善處理各種矛盾,將突發事件控制和化解在萌芽狀態。出租汽車企業發現影響社會和出租汽車行業穩定的重點問題,要立即向相關部門報告,提前做好預防化解工作。
(二)溝通協調機制
1、加強協作配合。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出租汽車企業、從業人員之間要加強溝通協調,及時掌握出租汽車行業動態。各市州、縣區市要建立、健全規范出租汽車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2、加強信息溝通。出租汽車企業、相關部門和群眾一旦掌握出租汽車行業突發事件征兆或發生出租汽車行業突發事件的情況,應迅速通過110或行業投訴電話(96779)報告出租汽車行業突發事件信息。相關部門在收到出租汽車行業突發事件信息后,應立即向當地領導小組辦公室(交通部門)通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向當地領導小組、政府和上一級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突發事件動態信息。屬于一般和較大的出租汽車行業突發事件必須在事發2小時內報告事件主要情況,并在3小時內書面報告詳細情況;屬于重大和特別重大的出租汽車行業突發事件必須在事發30分鐘內報告事件主要情況,并在2小時內書面報告詳細情況。
(三)聯動機制
有關部門要在領導小組的指揮協調下,按各自職能分工,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及時、迅速、有效地開展工作。
各職能部門、企業要落實分管領導,指定聯絡人員,并將其聯系電話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省交通廳)編制聯絡通信錄,保證通信聯絡渠道暢通。
六、應急預案響應
(一)現場處理
1、分級響應
一般、較大級別的出租汽車行業突發事件由縣區市領導小組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協調各方面力量處置。
重大級別的出租汽車行業突發事件由所在市州領導小組啟動應急預案,并報市州政府組織各方面力量處置。
特別重大級別的出租汽車行業突發事件由所在市州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或市州專業應急機構啟動相應預案,并報市州黨委、政府,組織各方面力量處置。
2、應急處理
(1)出租汽車行業突發事件在事發后15分鐘內,當地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啟動先期處置機制。30分鐘內以公安干警為主體的有關人員要趕赴現場,開展警戒、疏散群眾和控制現場等基礎處置工作。
(2)當地交通部門應會同信訪部門收集現場動態信息,在30分鐘內做出綜合分析,判定出租汽車行業突發事件等級,及時上報信息,按照分級響應程序啟動預案,組織各方面力量進行處置。
(3)重大和特別重大出租汽車行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后,市州領導小組組長應及時成立現場指揮部,根據出租汽車行業突發事件需要,由市州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現場指揮、調度。
(二)善后處理
1、對因政策不合理因素引起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制定政策的部門要及時找到政策問題所在,做好解釋說明。政策出臺后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應采取暫緩執行或者及時適當調整、漸進式實施的辦法。
2、對因企業管理、收費等原因引起的群體性突發事件,由交通、物價、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組成調查小組,對企業開展調查,利用教育、行政、經濟和法律等手段協調,監督企業解決存在的問題。
3、對因油價上漲因素引起的群體性突發事件,要采取政府、企業、駕駛員和乘客合理分擔的方式進行化解,確保穩定。
4、對因燃油短缺導致的群體性突發事件,由經濟管理部門協調油品經銷商,開啟出租汽車加油綠色通道,保障出租汽車不停業。
5、對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無理取鬧或受人挑唆的群體性突發事件,由公安、交通部門依法采取措施平息事件,追究組織者或挑唆者的責任。
七、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制度
(一)調查評估
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組織公安、物價、監察等部門對事發原因、處置經過、損失情況、責任單位等做出綜合調查評估,并將調查評估報告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根據突發事件級別和性質,將調查結果逐級上報。
(二)責任追究
1、對行政職能部門及其公務人員違法違紀造成突發事件的,由監察部門按照突發事件級別和事件性質嚴重程度,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2、對因出租汽車企業違法經營或出租汽車駕駛員無理取鬧或受人挑唆等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嚴肅查處,并追究相關企業或相關人員的責任。
八、其它
(一)各級政府應對出租汽車行業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的問題和改進的意見要及時報省政府。省政府根據形勢變化,及時責成省交通管理部門對本預案進行修訂、更新。
(二)本預案由省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三)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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