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居民社保險細則

時間:2022-06-09 0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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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行居民社保險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保”)業務由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鄉鎮勞動保障所(以下簡稱“保障所”)具體經辦,行政村、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社區)”)協助辦理,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二條社保機構負責居保的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基金劃撥、基金管理、個人賬戶建立與管理、待遇核定與支付、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檔案管理、制發卡證、統計管理、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等工作,并對保障所的業務經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

保障所負責對居保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系轉移資格等進行初審,錄入有關信息,負責受理咨詢、查詢、舉報、政策宣傳和檔案管理等工作,并負責對村(社區)的業務指導工作。

村(社區)具體負責居保參保登記、待遇領取、關系轉移接續等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審核、上報,負責向參保人員發放有關材料,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通知參保人員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并協助做好政策宣傳與解釋、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情況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參保登記、繳費、信息變更

第三條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需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到戶籍所在地村(社區)提出參加居保申請,填寫《磐安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附件1,以下簡稱《參保表》)。村(社區)初審后,將《參保表》、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報保障所。保障所審核無誤后及時將參保登記信息錄入居保信息系統并存檔;同時將《參保表》在當月25日報送縣社保機構。社保機構根據保障所上報資料,進行復核,確認無誤后,對新參保人員相關信息進行匯總后提供給協作銀行制發用于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的銀行存折(以下簡稱“居保專用存折”),給參保對象。

第四條保險費實行按自然年度繳納,集中繳費期定為每年的1月至6月。參保人員應于規定的繳費期內將當年的保險費存入居保專用存折。

第五條參保人需變更繳費檔次的,在繳費前參照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辦理繳費檔次變更手續。未辦理變更手續的人員按其本人上一年繳費檔次繳費標準繳費。

第六條社保機構每月生成扣款明細信息,并將信息傳遞至協作銀行。協作銀行根據社保機構提供的扣款明細信息從參保人員的居保專用存折上足額劃扣養老保險費(不足額,不扣款)。

社保機構和保障所應及時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名單反饋給村(社區),村(社區)對參保人員給予必要的繳費提醒。當年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按中斷繳費處理。

第七條村(社區)集體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及個人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給予補助或資助的,應向保障所提交《磐安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集體補助明細表》(附件2,以下簡稱《集體補助表》),并將補助或資助金額存入社保機構指定賬戶。

參保人個人繳費加上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提供的資助之和,不得超過當地當年最高檔次的繳費標準。

社保機構收到《集體補助表》和到賬憑證后,對集體補助明細信息進行確認,將集體補助金額記入個人賬戶,并從次月起開始計息。

第八條制度實施時,距養老待遇享受年齡不到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但參保人在2010年未參保繳費的,年滿60周歲時只能補繳制度實施當年至補繳人59周歲的年限,年補繳額不得低于補繳當年的最低繳費檔,累計繳費年限不得超過15年。

第九條制度實施時,距養老待遇享受年齡超過15年(含)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于15年;參保人年滿60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允許補繳,年補繳額不得低于補繳當年最低繳費檔,累計繳費年限不得超過15年。

第十條按政策規定符合補繳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補繳時間統一確定在年滿60周歲前三個月。

申請補繳人員應到村(社區)或保障所辦理補繳手續,填寫《磐安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補繳申請表》(附件3,以下簡稱《補繳表》),將補繳的保險費存入“居保專用存折”。保障所應及時將補繳信息錄入居保信息系統,并于當月25日前將有關資料上報社保機構。

社保機構復核無誤后,應按時生成補繳扣款明細清單,傳遞至協作銀行。協作銀行按規定進行扣款和信息反饋。

第十一條居保補繳年限的繳費和制度銜接折算年限政府不予補貼。

第十二條參保人員中屬于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等級一、二級)的,參保當年按最低檔繳費標準由縣財政給予全額補貼(同時具備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身份的只享受一次)。重度殘疾人、低保對象享受補貼后,本人可以提高個人繳費標準(但繳費總額不能超過當年最高繳費檔,提高部分財政不予補貼)。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花名冊在每年3月底前分別由縣民政部門、縣殘聯核定提供給縣財政部門,縣財政部門在每年4月底前將核定名單交社保機構,社保機構按核定的名單錄入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參保人員變更參保信息的,應及時攜帶相關證件及材料到村(社區)或保障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填寫《磐安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變更登記表》(附件4,以下簡稱《變更表》)。保障所審核無誤后,將需要變更的信息及時錄入居保信息系統,并按規定時限將《變更表》上報社保機構。社保機構復核無誤后,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變更姓名或居民身份證號碼登記的,應重新辦理居保專用存折。

第十四條居保參保人員服刑期間不予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三章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五條社保機構應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用于記錄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及利息。經濟組織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補貼或資助記入“集體補助”;財政繳費補貼記入“政府補貼”。個人賬戶記錄項目應包括:個人基本信息、繳費信息、養老金支付信息、個人賬戶儲存額信息、轉移接續信息、終止注銷信息等。

第十六條個人賬戶儲存額結息年度為自然年度。記賬利率參照每年年初省人力社保廳公布的上一年度個人賬戶儲存額記賬利率及時予以結息。財政補貼額隨個人繳費到賬同時記入個人賬戶并計息。

第十七條參保人中斷繳費的,不計算繳費年限,其個人賬戶由社保機構保留,中斷前后的繳費年限及個人賬戶儲存額累積計算。

第十八條參保人員對個人賬戶記錄提出異議的,社保機構應及時受理并進行核實,將處理結果告知參保人員。

第十九條參保人員死亡或已享受養老待遇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余額除政府各項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

已領取養老金待遇的參保人員死亡,可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費。參保人員和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應在其死亡30日內,提供醫院或村(社區)出具的死亡證明、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人員失蹤宣告死亡的,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到村(社區)填寫《磐安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注銷登記、待遇結算表》(附件5,以下簡稱《結算表》),上報保障所,由保障所統一向社保機構申請辦理注銷手續和喪葬補助費及個人賬戶余額的一次性領取手續。社保機構審核后,將相關待遇轉入居保專用存折。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因出國(境)定居、被機關、事業單位正式錄用或被全日制大、中專學校錄取等,持相關證件、材料,到村(社區)代辦員填報《結算表》,上報保障所,由保障所統一向社保機構申請辦理注銷手續及個人賬戶余額的一次性領取手續。社保機構審核后,將除政府各項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轉入居保專用存折。

第四章待遇支付

第二十一條每季度第一個月,保障所將下一季度符合領取養老金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分村生成《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資格表》,交村(社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符合待遇領取人員,在到齡前一個月攜帶戶口簿、本人身份證到村(社區)填寫《磐安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資格審批表》(附件6,以下簡稱《待遇資格審批表》),經村(社區)初審后,按規定時限統一報保障所審核。

復員退伍軍人在辦理領取待遇前,應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及復印件,到村(社區)填報《磐安縣復員退伍軍人參加居保軍齡認定表》(附件7,以下簡稱《軍齡認定表》),統一由保障所報縣民政部門認定。社保機構憑縣民政局認定意見,確定視作繳費年限。

保障所審核后,每月25日前,將當月到齡人員的《待遇資格審批表》報縣社保機構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第二十二條社保機構復核后,核定其領取待遇額,并于到齡次月起享受養老待遇,原繳費代扣存折自動轉為養老金發放存折。

核定養老金時見分進角,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計發。每月10日前由社保機構指定協作銀行發放到位。

協作銀行應及時向社保機構反饋資金支付情況,社保機構核對無誤后,錄入信息系統并按個人賬戶組成部分(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應扣減待遇領取人員的個人賬戶記錄額。

第二十三條對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居民,保障所、社保機構應按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和待遇領取手續,并按標準發放養老金。

第二十四條待遇領取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被判刑或勞動教養的,村(社區)和保障所應及時提請社保機構停止為其發放居保待遇。待服刑期滿后,再繼續為其發放居保待遇,停發期間的待遇不予補發和調整。

第二十五條待遇領取人員自死亡次月起停止享受居保待遇,并按本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及時辦理居保待遇結算和居保關系注銷手續。

第二十六條社保經辦機構應按年度組織開展居保待遇領取人員資格認證工作。對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資格認證或因故暫未通過認證的人員,暫停發放居保待遇,待其補辦有關手續后,從停發之日起補發并續發居保待遇。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社保機構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部門現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加強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居保基金開設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收入戶用于歸集居保基金,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實行月末零余額管理。支出戶用于支付和轉出居保基金,除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支出戶應留存1至2個月的周轉金,確保居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第二十九條居保保險費由委托協作銀行代扣。協作銀行在扣款后三個工作日內,將扣款明細信息、資金到賬結果等反饋給社保機構;并將款項及時劃入財政專戶,收入賬戶實行月末零余額管理。

社保機構應根據協作銀行反饋的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核對扣款明細信息與實際到賬金額是否一致。核對無誤后,及時將扣款結果信息導入居保信息系統,將扣款金額記入個人賬戶,并從次月起開始計息。

第三十條會計年度終了后,社保機構應按規定進行基金決算,編制財務報告,并向縣人力社保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計劃執行情況。

第六章居保關系轉移接續

第三十一條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跨區域轉移的,轉出地社保機構應將其居保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轉入新參保地,由新參保地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轉移到未開展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地區,其居保關系暫不轉移,個人帳戶做封存處理,儲存額按有關規定繼續記息,待其新農保實施后再予以轉移。

第三十二條轉出地社保機構接到《接收函》后,應對申請轉移人員相關信息進行核實,符合轉移規定的,打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情況表》(以下簡稱《轉移情況表》),辦理相關手續及時將轉移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劃撥至轉入地社保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三十三條參保人員需跨區域轉入的,持戶籍關系轉移證明、居民身份證原件等有關材料,到轉入地村(社區)提出申請,填寫《參保表》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附件8,以下簡稱《轉入申請表》)。村(社區)負責檢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并按規定時限將《參保表》和《轉入表》及有關材料上報保障所。轉入地保障所審核無誤后,應將參保、轉移信息及時錄入居保信息系統,按規定時限將《參保表》和《轉入申請表》及有關材料上報社保機構。轉入地社保機構應按規定時限向轉出地社保機構發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接收函》(以下簡稱《接收函》)。

第三十四條轉入地社保機構接到《轉移情況表》,并確認轉入人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足額到賬后,為轉入人員接續個人賬戶。

第三十五條已按規定到齡領取待遇的參保人員,跨區域遷移戶口的,其養老保險關系不再辦理轉移。

第三十六條參保人因各種原因在統籌區內變更居住地的,相關村(社區)分別及時填報辦理中斷繳費和增加人員繳費手續,保障所在每月底前將相關信息錄入電腦。

第七章制度銜接

第三十七條與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老農保)銜接。居保制度實施后,原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人員按老農保政策延續執行。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符合居保參保條件的,參保人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證》,到村(社區)填寫《磐安縣“老農保”轉“居保”折算表》(附件9),上報到保障所,將老農保個人賬戶積累總額按我縣居保繳費檔次平均繳費標準額折算繳費年限,老農保個人賬戶積累總額轉入居保個人賬戶,終止老農保養老保險關系,按規定享受居保待遇。部分城鄉居民已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戶籍外遷等原因不符合接轉城鄉居保條件,且本人自愿退保的,經申請向縣社保機構辦理退保手續。

第三十八條居保制度實施后,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期間因就業狀況發生變化而中斷參保的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滿15年又不愿后延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并經縣社保機構同意,中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允許參加居保。已參加居保的城鄉居民,因就業等原因又想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經本人書面申請,縣社保機構同意,中止居保關系,允許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待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自愿選擇、一方享受的原則,確定計發待遇。一是將其原居保關系轉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終止居保關系,按規定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在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時,可將居保個人賬戶儲存額,以首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上月開始逐月向前按歷年自謀職業人員繳費最低檔繳費額折算繳費年限。折算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不滿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歷年相對應的個人賬戶比例計入。二是將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居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轉入居保個人賬戶,按轉入當年的平均繳費額折算年限,享受居保待遇。

第三十九條復員退伍軍人的視作繳費年限和老農保的折算年限加上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最長不得超過44年。

第八章統計管理

第四十條社保機構要設置統計工作崗位,明確工作人員職責,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統計工作;按照統計報表制度,完成統計數據的采集和報表的編制、匯總、上報等工作。統計報表須做到內容完整、數據準確、上報及時。

第四十一條社保機構應定期整理、匯總業務臺賬信息,并建立統計臺賬,編制統計報表,形成統計分析報告。

第九章稽核與內控

第四十二條縣勞動行政部門應按照《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和《浙江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暫行辦法》建立健全居保稽核制度和內控制度。

第四十三條縣勞動行政部門要對社保機構、保障所、村(社區)和協作銀行的各項業務活動、基金收支行為等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有效監督,并對其執行情況進行考核或評估。稽核的重點是居保參保人數、繳費補貼和基礎養老金發放是否真實且符合相關規定,認真核查虛報、冒領養老金情況和欺詐行為。

第四十四條社保機構應按照內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設置工作崗位,建立崗位之間、業務環節之間相互監督、相互制衡的機制,明確崗位職責。

第十章咨詢、公示及舉報受理

第四十五條社保機構和保障所要積極開展居保政策咨詢服務活動。實行首問負責制,及時受理咨詢。

第四十六條社保機構每年應會同保障所和村(社區)對參保人員繳費和待遇領取情況進行公示。社保機構應公布舉報電話和監督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并對舉報情況及時進行處理。屬于冒領養老金行為的,社保機構應封存被冒領人員的個人賬戶、追回被冒領的養老金,并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社保機構應按照人力社保部和國家檔案局制定的《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管理居保業務檔案。

第四十八條本細則由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和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第五十條今后上級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