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氣象災害工作管理方法
時間:2022-06-09 05: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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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有效提高氣象災害的應急能力和公眾防御意識,減輕氣象災害影響,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省氣象條例》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通知》(政辦發〔2007〕99號)等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是對鄉鎮、單位等的氣象防災減災基礎設施和組織體系進行評定,促進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的落實,提高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接收、分發、應用能力和氣象災害的監測、報告、應對能力,從而確保重大氣象災害發生時能夠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第三條各鄉鎮應當申報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鼓勵大中型企業、中小學校、車站、醫院、重要公共場所等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申報認證。
第四條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列入新農村建設氣象工作考核內容。
第五條縣應急辦、縣氣象局共同負責全縣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的管理,組織制訂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實施細則。
第六條申請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的單位,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立氣象災害報警點或氣象工作站,在災害性天氣影響期間有可以24小時值班的工作場所。
(二)鄉鎮建有一個或一個以上自動氣象站。
(三)鄉鎮有一名負責人分管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氣象協理員;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有分管領導和一名氣象信息聯絡員,負責災害性天氣應急工作。
(四)有氣象災害應急處置預案;有安全的避難場所,可在災害性天氣發生時,安置轉移人員。
(五)有可實時監測當地天氣狀況的監測設施,并能向縣氣象部門進行數據傳輸。
(六)有多種渠道(設備)能夠接受縣氣象局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能與縣氣象臺保持通信暢通。
(七)有及時傳播分發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渠道,如在公眾場所設置自動接收、播放災害性天氣警報的裝置(包括廣播、顯示屏等)。
(八)有面向公眾的氣象災害防御培訓計劃,并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和培訓活動。
第七條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程序:
(一)凡具備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條件的單位,須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報縣氣象局初審。
(二)縣氣象局經現場調查核實后,簽署評估意見報縣應急辦審核。
(三)凡具備合格條件的,將認定為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達標單位,由縣應急辦、縣氣象局聯合頒發榮譽證書和標志,證書和標志均標明"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達標單位"。
第八條獲得認證的單位每3年進行一次復審。復審不合格者,將吊銷認證,收回認證證書和標志。
第九條通過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的鄉鎮、單位并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有突出成效的,縣政府將給予相應表彰。
第十條對獲得認證的企事業單位,在財產保險保費理賠、政府救災經費補助等方面,享受優惠政策或優先待遇。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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