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林木采伐管理方案

時間:2022-06-10 1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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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行林木采伐管理方案

為了加強林木采伐管理,有效地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省林木采伐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森林采伐限額和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管理

以近期二類資源調查檔案數據為基礎,根據各鄉(鎮)商品林近、成、過熟林蓄積占全縣的比例,結合近幾年來的采伐情況和尚未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的實際,將蓄積指標(分自用材、商品材)分解至各鎮鄉。各鎮鄉將縣下達的采伐指標及時進行公示。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不納入采伐限額管理,對申請采伐的,由縣林業局委托鄉鎮政府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商品材采伐限額及木材生產計劃根據資源的可伐量狀況應重點向資源大戶、造林大戶傾斜。嚴禁按人口均分,嚴禁超計劃指標分配。

二、審批程序

(一)自用材

1.林權所有者提出申請(填寫申請報告);

2.村委會簽署意見;

3.駐村干部與林業干部審查,報鄉鎮政府審批;

4.公示7天后,由鄉鎮政府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二)商品材

1.林權所有者提出申請;

2.村委會簽署意見;

3.鄉(鎮)政府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作業設計及實質性審查并安排采伐指標;

4.縣林業局林政科對采伐資料進行審查;

5.縣林業局推廣站對蓄積50立方米以上的地塊到現場作業設計復核;

6.縣林業局領導審批;

7.公示7天后,由縣365服務中心發證。

三、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須提交的主要材料

(一)林木采伐申請表、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山林權屬證書(復印件)或山林權屬證明;

(三)采伐跡地造林更新協議及更新造林規劃(實施皆伐的小班);

(四)1:1萬采伐地塊地形圖;

(五)林木采伐作業設計或簡易伐區設計(自用材除外);

(六)林木采伐轉讓合同(屬林木采伐轉讓的);

(七)照片、所在位置示意圖(古樹名木的采伐);

(八)征占用林地批準書(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

申請人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應當如實向林業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四、林木采伐作業設計

(一)作業設計時必須核清采伐四至范圍,是否屬生態公益林,是否有國家級或省級保護的野生樹種以及林分狀況。對四至界線不明顯的山場,在采伐周界用油漆標記確定伐區四至范圍。采伐責任人與2名村干部必須到場指認擬采山場范圍。由于現場指認錯誤造成設計的失誤,由陪同指認人員承擔責任。

(二)集體商品林(除天然闊葉林外)可實行簡易伐區作業設計,按標準地或每木檢尺法測量單位蓄積。在地形圖上注明采伐地點(土名)、設計時間、采伐責任人,并由作業設計人簽名。

(三)人工商品林的主伐年齡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確定。

(四)對同一年度內數塊相鄰伐區的采伐,可視作"一次采伐"。

(五)低產低效林改造面積按皆伐規定控制。

五、林木采伐申請材料的審查

林木采伐申請及相關材料,先提交鄉(鎮)政府進行實質性審查,縣林業局對采伐申請材料再進行復核。

六、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核發

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單位,對符合采伐條件的,應根據便民原則,及時發給林木采伐許可證。

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核發采伐許可證:

(一)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進行非撫育或者非更新性質的采伐的;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

(三)上年度發生重大濫伐案件、森林火災或大面積嚴重森林病蟲害,未采取預防和改進措施的(更新造林);

(四)未取得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或者其權屬有爭議的;

(五)無作業設計的生態公益林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

(六)未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或者提交的相關材料不實的;

(七)因征占用林地采伐,未取得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的;

(八)年度森林采伐限額指標或者木材生產計劃指標已用完的;

(九)林木采伐驗收單累計3次以上未向縣林業局反饋的鄉鎮;

(十)法律、法規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七、林木采伐

林木采伐審批時間原則上安排在每年月日至翌年月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征占用林地采伐,并已辦理好征占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的;

(二)列入翌年春季前應完成的各項造林任務,并已落實造林保障措施的;

(三)森林病蟲害、森林火災等自然災害使林木受損的;

(四)村民危房維修、橋梁建造等特殊用途。

伐區作業質量實行林權所有者負責制。林權所有者在申請林木采伐時,要與核發采伐許可證的單位簽訂憑證采伐承諾書,明確應履行的法定義務和承擔的法律責任。憑證及時組織采伐,在伐后3天內向所在地鄉鎮政府申請伐后驗收。

對已批準林木采伐地塊,采伐單位(人)實行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各鄉鎮必須做好采伐監督工作,縣林業局提供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

八、林木采伐驗收

(一)采伐驗收由鄉鎮政府組織實施,各鄉鎮應成立木材檢量組織。

(二)采伐驗收必須做到及時、準確。鄉鎮政府應當在收到采伐單位或個人伐后驗收申請之日起3日內組織驗收,已到采伐期限的必須主動安排驗收。驗收人員應當2人以上,驗收后須填寫檢尺碼單及林木采伐驗收單。

(三)采伐驗收應到采伐實地驗收。驗收前須到采伐現場察看,核實其采伐地點、四至范圍、采伐方式、采伐樹種、采伐強度、采伐株數、采伐材積是否與采伐許可證一致,檢查無誤后方可驗收打印。

(四)采伐號印必須專人保管,不準出借他人打印,驗收時不準人和印分處兩地。

九、采伐指標的核銷

(一)實行皆伐作業的,以面積控制為主。對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四至范圍內已采伐林木數量超過采伐許可證核定采伐量的,采伐申請者可在原采伐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增加采伐數量的申請,經林業部門審核,按實際采伐量核銷采伐限額指標,并辦理相應數量的林木采伐許可證。

(二)實行擇伐、撫育間伐作業的,以蓄積控制為主。對人工林也可以采伐株數控制,由采伐蓄積量換算成采伐株數。對實際采伐量超過采伐許可證核定數量的,采伐申請者應聘請除原設計人員外的林業設計資質單位(人員)對其采伐地點、林種、面積、方式、強度等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進行鑒定,并提供書面鑒定意見;對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四至范圍內,符合伐后林木保留株數或伐后林分郁閉度設計要求,林木分布均勻,不開"天窗"的,采伐申請者可在原采伐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增加采伐數量的申請,經林業部門審核,按實際采伐量核銷采伐限額指標,并辦理相應數量的林木采伐許可證。

十、審批、驗收公示

審批、驗收實行鄉鎮、村二級公示制,接受群眾的監督。縣林業局每月將審批情況通報鄉鎮政府,審批、驗收的情況由鄉鎮政府于一周內予以公示。

十一、審批、驗收臺帳

審批、驗收結束后,須及時做好審批、驗收臺帳登記,驗收臺帳每月上報縣林業局。

本辦法由縣林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