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農村飲用水建設暫行方案

時間:2022-06-13 10: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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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農村飲用水建設暫行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改善農村生活生產基礎條件,加快我縣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確保農村飲用水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列入縣計劃的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項目。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資金籌措以業主自籌為主,縣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條本辦法中的農村飲用水工程項目(以下簡稱飲用水項目)包括:為解決農村飲水困難和改善飲用水水質興建的水源工程、凈水工程和管網工程。

第二章項目管理

第四條申請列入縣水利建設年度計劃的飲用水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報當地政府審查后,由鄉鎮政府以文件形式將年度計劃報縣水務局。縣水務局與縣財政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按照輕重緩急、分步推進的原則,結合本年度農村飲用水項目資金總盤子等實際情況,下達年度實施計劃。

第五條集鎮供水工程及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分散式飲用水項目應編制初步設計報告;100萬元以下且內容單一的分散式飲用水項目可以直接編制施工圖,報縣水務局審批。

第六條飲用水項目建設實行招標投標制。具體按《縣招標投標辦法》執行。

第七條飲用水項目管材統一使用PE管,縣水務局每年組織一次飲用水管材招投標,確定2-3家信譽好,質量保證,價格合理的廠家,作為年度飲用水管材供應商。

第八條投資額在20萬元以上的水源工程和凈水工程的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資質或市政工程施工資質。

第九條集鎮供水工程及投資100萬元以上的分散式飲用水工程由縣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站實施質量監督,100萬元以下的村級飲用水項目由鄉鎮、村負責監督。

第十條集鎮供水工程必須按設計批復的要求完成建設內容,工程造價送縣財政稽核中心審核,并按相關要求做好竣工驗收資料,按規定程序組織驗收。

第十一條分散式飲用水項目完成后,由村提出要求驗收的書面申請,附工程結算及相關合同,當地鄉鎮政府簽署意見后報縣水務局,由縣水務局會同財政局等有關單位組織驗收。

第十二條分散式飲用水項目的驗收標準:

(一)按設計要求完成建設內容,且質量達到合格以上標準。

(二)水源充足,水質達標。

(二)實行有償供水。

(三)有管理制度。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項目資金補助范圍及原則

(一)補助范圍:列入縣年度建設計劃的飲用水項目。

(二)工程必須按設計要求完成建設內容,且達到驗收標準。

(三)飲用水管材必須使用縣統一招投標的指定產品。

第十四條項目資金補助標準:

(一)集鎮供水工程:引水總管、水廠工程及到村支管按工程造價(不包括土地征用及政策處理費用)的50%給予補助,村內管網按每戶3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水廠、總支管的造價以縣財政稽核中心審核為準,受益村戶數以上一年底統計數據為準。

(二)分散式飲用水工程:水源工程、引水總管、蓄水池及凈化消毒設備按材料設備費的80%給予補助,村內管網(水池以下部分)按每戶300元的標準予以補助。分散式飲用水工程要求一次性建設完成。

第十五條縣政府每年設立10萬元農村飲用水獎勵基金,用于獎勵成績突出的鄉鎮、村,獎勵基金用于飲用水工程的建設與管理,不得用于個人獎勵。

第十六條專項資金的撥付

飲用水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合格后,縣水務局及財政局根據補助標準撥付補助資金,資金劃撥至工程建設單位。

第十七條專項資金的使用要實行專款專用原則。縣財政及水務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資金管理,加大對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縣水務局和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