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金試行方案

時間:2022-06-13 04: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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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金試行方案

第一條為加強對執行救助金的管理,保障執行救助金發放公開、公平、公正、合理,根據《中央政法委關于切實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通知》(政法[2005]52號)精神,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執行救助金是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對特困群體的申請執行人,提供經濟救助而設立的專項經費。

第三條執行救助金由縣人民政府撥款解決,每年度撥款十萬元,余額轉入下年度累計使用。

第四條執行救助金的管理和發放堅持公開、專用、救急原則。

第五條執行救助金在縣財政局設立專門帳戶,建立帳冊,實行專門管理。

第六條執行助金救助金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勞動報酬案件的申請執行人;

(二)屬城鎮低保戶、農村特困戶的申請執行人;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人身傷害賠償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的受害人為申請執行人;

前款所述案件屬縣人民法院管轄,申請執行人屬磐安籍,在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已窮盡執行措施,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申請執行人完全未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不能維持當地最低生活標準,可以申請救助。

第七條申請執行人申請救助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交證件或所在地基層組織證明。提供證明材料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

第八條縣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受理執行救助金申請后,應及時調查核實,符合本規定救助條件的,提出執行救助的書面意見,經執行局局長審核,院長或分管院長審查決定,報縣財政局審核發放。

第九條對不符合發放執行救助條件的,由人民法院及時告知申請執行人。

第十條執行救助金發放額不超過執行標的50%,最高額一般不超過10000元。救助金額超過10000元的,報縣政府討論決定。

第十一條申請執行人一般只能享受一次執行救助。

第十二條情況特殊需要特別救助的,由縣人民法院院長決定。

第十三條執行救助金發放后,不減輕被執行人的清償義務,人民法院應當繼續依法執行,并從所得執行款中提取所支付的金額補入執行救助金。

第十四條不符合救助條件的申請執行人弄虛作假騙取執行救助金的,責令其限期退還,并給予警告、訓誡、具結悔過等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每年年底向縣政府匯報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縣人民法院、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年月日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