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債務管理實行方案
時間:2022-06-14 04: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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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我縣政府性債務管理,規范政府性債務行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根據國家有關法津法規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通知》及《省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實施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性債務,是指由縣、鄉鎮(含開發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借款、申請國債轉貸資金、上級財政周轉金借款等,或者政府所屬單位(含政府設立的各類投融資機構,以下簡稱單位)以所擁有的資產或權益為抵押申請商業銀行貸款、發行債券等形成的債務,以及經上級批準通過政府擔保、承諾還款等融資形成的或有債務。
第三條政府債務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兼顧、量力而行、明確責任、防范風險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性負債建設項目應當是公益性領域的項目。政府性負債資金主要用于事關區域整體發展所急需建設,但暫時還存在資金缺口的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項目。
政府性負債資金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和競爭性項目建設。
第五條縣財政、發展改革、金融辦、審計等部門按照“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職”的工作原則,共同做好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性債務的日常管理和履行財政監督等職責;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政府性債務項目的立項審批工作;金融辦負責政府性債務項目的融資事項管理工作;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性債務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條政府性債務實行“計劃立項、單位申請、財政審核、政府決定”的管理辦法,舉債單位必須落實好還款的資金來源,明確償債責任及防范風險的措施。
第二章政府性債務舉債和審批
第七條各部門、單位舉借政府性債務的,必須按照縣財政局的要求編制部門(含所屬單位,下同)、單位政府性債務項目年度收支計劃。在報送年度部門預算時,一并報送政府性債務項目收支計劃及有關資料。
第八條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包括舉借、償還政府性債務計劃和債務余額變動情況,按項目、債務類型反映舉借和償還政府性債務的情況,按債務類型反映償還債務的資金來源、逾期債務處理等內容。
第九條縣財政局負責審核、匯總和編制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結合政府性投資項目年度計劃,經縣政府投融資領導小組或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批準后,報縣人大常委會備案。計劃批準后一個月內,由縣金融辦分解、下達有關部門和單位執行,抄送縣財政局。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一經下達,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條舉借政府性債務的部門、單位為政府性債務的責任人(以下簡稱債務責任人)。債務責任人須按照經批準下達的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方可辦理舉債手續。縣金融辦對債務責任人實行債務余額控制。
屬計劃債務余額范圍內的舉債(包括展期、轉貸、抵押等),由債務責任人填寫《政府性債務舉債審批表》,并提供財務報表和相關的項目資料,報送縣財政局。經審核后,由縣財政局將審批意見下達給債務責任人,抄送縣財政局。債務責任人憑審批表向金融機構等辦理借款手續。
屬超出計劃債務余額范圍內的舉債,由債務責任人另行報送縣政府審批,縣財政局調查、審核并提出意見。經縣政府批準后,由縣金融辦將審批意見下達債務責任人,抄送縣財政局。債務責任人憑審批表向金融機構等辦理借款手續。
借款需用國有資產抵押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憑《政府性債務舉債審批表》辦理相關手續。
在簽訂借款合同后十天內,債務責任人應當將借款合同復印件同時報送縣財政局、縣金融辦備案。
第十一條《政府性債務舉債審批表》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項目名稱、內容;
(二)舉借債務數額、來源、期限、利率;
(三)配套資金落實情況;
(四)還款計劃和舉借政府債務對財政預算、部門預算的影響;
(五)還款資金來源和償債行政責任人;
(六)其他應當載明的事項(包括包裝項目的情況說明)。
第十二條政府性債務資金由縣財政作為政府財政性資金管理,除有特殊管理要求并經縣財政同意的政府性負債建設項目外,政府性負債建設項目都應納入縣財政局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第十三條債務責任人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政府要求進行項目的績效評價,并接受縣金融辦、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按規定向縣財政局報送項目財務報告、單位財務報告、債務項目年度收支計劃執行情況等資料。
第十四條債務責任人應當在政府性債務項目完成決算后十天內,向縣財政局提交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項目終結報告。
審計部門或接受委托的中介機構應當對政府性債務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同時進行全面審計。
第十五條在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項目實施期和還款期,債務責任人應當按計劃籌集償債資金。債務責任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擔組織償還全部政府性債務的責任。
第三章政府性債務的償還和償債準備金
第十六條債務責任人應當將償債資金列入本部門、單位財務計劃并積極地籌集償債資金。
第十七條經縣政府批準,需用財政資金償還的政府性債務支出,應當列入年度財政支出計劃。
財政安排的償債資金,由債務人按償債計劃提出書面撥款申請,由縣財政按縣政府批準的額度撥付。
屬上級政府或財政部門轉貸的政府性債務,應當通過財政逐級向轉貸機構償還。
第十八條為提高償還政府性債務能力,抵御債務風險,應建立償債準備金制度。償債準備金由財政部門列入年初預算。財政部門應根據項目融資實際到位金額的3—5%,向融資部門收取政府性債務償債準備金,專戶存儲,由縣政府統籌使用;向融資部門收取的償債準備金,在融資部門償還該項目貸款最后一期時,退回融資部門用于歸還債務。償債準備金只能在由債務人由于某種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償還時,經縣政府批準后方可使用。償債準備金的規模最高以財政負責償還的政府性債務余額為限。
第十九條政府性債務償債準備金的主要用途:
(一)經批準需由本級財政償還的債務;
(二)償還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債務項目完全喪失還款能力的債務;
(三)臨時墊付尚未產生效益的到期項目的債務;
(四)退回償債準備金;
(五)其他經批準償還需臨時調度的債務。
第二十條債務責任主體申請償債準備金償還政府性債務,必須列入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報經縣政府批準后按規定程序辦理。
申請償債準備金臨時墊付償還政府性債務,應報縣政府批準后,由債務責任人與財政部門簽訂借款協議,明確還款計劃。
第四章政府性債務的預警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建立監測政府性債務的指標體系和預警機制,運用負債率、債務率、償債率等監測指標,設置警戒線,監控政府性債務規模和風險。
負債率:是指政府性債務余額與本地區生產總值之比,警戒線為10%,反映地方經濟狀況與政府性債務余額的適應關系。
債務率:是指政府性債務余額與當年可支配財力之比,警戒線為100%,反映地方當年可支配財力對政府性債務余額的承受能力。
償債率:是指當年償還政府性債務本息額與當年可支配財力之比,警戒線為15%,反映地方當年可支配財力所需支付當年政府性債務本息的能力。
上述警戒線均不得超過,若3個債務監測指標中有1個指標達到或超出警戒線,則不得再增加新的政府性債務。
第二十二條舉借政府性債務的部門、單位為最終債務人,最終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為償債行政責任人,對償還政府性債務承擔行政領導責任;最終債務人的主管部門主要領導人為償債監督行政責任人,承擔對償債行政責任人組織償還政府性債務工作的監督責任。
第二十三條政府及其部門不得為舉借政府性債務提供擔保,也不得為任何經濟組織實施融資擔保,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貸款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經縣政府批準,縣國有投資公司之間可以為政府投資項目進行融資擔保。嚴禁縣國有投資公司對外提供融資擔保。
第二十五條未經批準,各鄉鎮、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進行內部借款,并應以2009年底的借款金額為限,采取有效措施,制定計劃,逐年減少內部借款。
第二十六條加強項目財務監督。縣財政部門要及時、準確地掌握政府性負債建設項目貸款及配套資金等使用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稽核檢查,實行過程控制,嚴防項目舉債突破計劃規模。
第二十七條完善績效評價體系。建設項目完成后,財政、發展和改革及有關部門應對項目的社會經濟效益、功能作用以及債務償還能力等進行全面的績效評價。
第二十八條債務責任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財政局和審計局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罰;對償債行政責任人、監督行政責任人由任免機關和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瞞報、少報政府性債務規模;
(二)違反規定超概算、預算投資;
(三)虛列投資完成額;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五)違反規定調整舉債規模方案的;
(六)違反規定擅自提供擔保的;
(七)其他違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鄉鎮〔不包括開發區(遞鋪鎮)〕政府性債務的管理暫按安政發〔2006〕61號文件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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