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頓違法排污企業的工作方針
時間:2022-06-14 04: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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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持續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加大違法排污企業整治力度,保障群眾健康和環境安全,促進污染減排,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年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電視電話會議的部署和要求,結合州直實際,決定在州直范圍內繼續深入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建設生態文明為統領,以促進綠色建設為目標,以污染減排為中心,以重金屬污染防治、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和主要減排行業整治為重點,強化環境監管,針對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和重點企業開展檢查和排查,加大環境監管力度,強化集中整治和限期治理,及時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和環境監管盲區,有效防范環境風險事故,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的環境權益,進一步改善州直的環境質量。
二、主要任務和重點
(一)集中精力開展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導意見》的精神,按照《自治區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新政辦發〔〕38號)要求,細化分解目標任務,牽頭抓好工作落實。繼續開展重金屬和涉重金屬企業環保專項整治工作,全面排金屬污染物排放企業及其周邊區域環境隱患,查清重金屬污染情況,確定重點防控區域、行業、企業和高風險人群,集中解決好突出的重金屬污染問題。
(二)集中開展飲用水水源地排查,加強環境監管
把飲用水源保護作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重點抓好集中整治威脅飲用水源安全的污染隱患,在鞏固近年來飲用水源保護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礎上,對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再深入開展一次全面排查,對依然存在的環境違法項目,要立即采取措施,責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并依法責令拆除或者關閉。要根據飲用水水源地劃分方案和污染排查結果,做好飲用水水源地管理工作。要加大水質監測頻次,切實保障飲用水源環境安全。
(三)集中開展流域污染排查,加強超標污染點源治理
把河及其支流作為州直流域環境監管工作重點,組織開展流域污染點源排查工作。根據流域出入境及各監測斷面水質情況,對向重點流域直接排放超標污水的工業污染點源,作為今年專項行動工作的重中之重,進行深入細致的排查,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治措施。
(四)圍繞污染減排中心工作,加強重點污染源環境監管
要加大對國控和區、州控重點污染源及污染物減排項目的環境監管,加大對城鎮(園區)污水處理廠、鋼鐵、礦冶采選、亞麻、制糖等重點行業環保設施運行的環境監管,加大監督檢查頻次和監管力度,切實提高污染物排放達標率,確保減排項目發揮實效,同時強化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的環境監管,保證農村環境安全。對不能穩定達標、超總量排污、沒有污染減排治理設施的要限期治理,治理期間要限產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一律停產治理。對未建污染治理設施超標排污的企業一律停產治理,并依法予以高限處罰。對已建成但擅自閑置污染治理設施的企業,責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予以高限處罰。對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治理無望的企業,要報請政府依法予以取締關閉。
(五)加強環境執法督查工作
對近三年以來被各級政府、環保部門掛牌督辦、取締關閉、停產治理、限期治理、行政處罰等違法排污企業,以及各類信訪案件反應對象整治措施落實情況,集中開展一次全面的后督察,對未能落實整改要求,惡意排污、屢查屢犯的企業,要向政府作專題匯報,依法予以處罰;對整改措施落實不到位,設施運行不穩定的,要進一步明確整改措施及時限要求。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各縣市(口岸)要繼續把深入開展環保專項行動作為重要工作內容,進一步加強政府主管負責人牽頭、各相關部門參加的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工作機制,完善工作制度,制訂具體實施方案,落實各項重點工作。各縣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工作方案,召開專門會議進行動員部署,安排專項經費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進各項工作開展。進一步明確排查和整改重點、目標、時限、責任人,限期完成。將整改完成情況作為各縣市環保目標責任制的內容進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要予以通報。
(二)加強部門聯動,全面整治。各縣市(口岸)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堅持定期協商、聯合辦案制度和環境違法案件移交、移送、移辦制度,強化聯合執法,共同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環保部門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加強掛牌督辦、后督查等環境行政執法手段,聯合相關部門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大結構調整力度,抑制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工業主管部門要切實發揮在淘汰落后產能工作中的職能作用,督促和指導各縣市加大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力度,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加速落后產能退出;監察機關要充分發揮行政監察職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門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司法行政機關要有序推進環境法制宣傳教育、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設部門要強化排水管理,并加強對城鎮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及運營的監管;工商部門要嚴肅查處企業違反注冊登記法規的行為;安全監管部門要督促危險化學品企業嚴格防范生產事故的發生,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尾礦庫要責令停產整改、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并督促被取締關閉尾礦庫企業落實閉庫資金,限期履行閉庫手續;電力監管部門要監督供電企業,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節能環保電價政策,對依法關閉的企業采取限電、停電、斷電等有效措施。
(三)加強監督檢查,嚴肅追究責任。各縣市(口岸)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將群眾反映強烈、污染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典型環境污染問題作為重點,分批進行掛牌督辦,落實相關責任,做到處理到位、整改到位、責任追究到位,掛牌督辦結果要向社會公布。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造成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壞的,對環境違法行為查處不力,甚至包庇、縱容違法排污企業,致使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對不依法行使職權,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政府及部門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加強宣傳報道,曝光典型案件。各縣市(口岸)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分階段制訂宣傳計劃,確定宣傳重點,積極組織新聞媒體做好專項行動和環保法律法規的宣傳報道,進一步增強全民的環境保護和法律意識,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定期召開新聞會,公布環保專項行動進展情況和典型環境違法案件查處情況。要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等新聞媒體公開曝光一批嚴重危害群眾身體健康的典型環境違法案件。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傳計劃,深度報道,形成聲勢。
四、時間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4月—5月)
根據本方案要求,結合實際情況確定轄區整治重點,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全面啟動專項整治行動。要求細化各項任務分工,具體落實相關責任人,設立專人負責信息報送工作。各縣市動員部署情況、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及聯系人于5月30日前報送州直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集中檢查和整治階段(6月—10月)
按照邊查、邊改、邊處理的原則,在對所有排污單位全面加強監管的基礎上,對重點流域、重點行業和企業進行集中檢查,建立和完整、準確的基礎檔案,確定轄區一般、重點和突出的環境問題,區別輕重緩急,集中力量進行專項整治。
(三)檢查驗收階段(11月)
各縣市(口岸)對專項整治行動完成情況進行自檢自查,認真進行分析總結,研究長效管理措施,提交專項行動工作總結,于11月10日前報送州直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組織機構
為了加強對州直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察,州直成立環保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協調解決全州環保專項整治行動的重大問題,督辦重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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