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水電資源開發管理方案

時間:2022-06-20 0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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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行水電資源開發管理方案

第一條為合理開發、利用我縣的水電資源,加強水電資源管理,規范水電資源開發使用權的出讓,建立公正、公平、公開的投資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省水電資源開發使用權出讓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水電資源是水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權屬為國家所有。凡在本縣境內從事水電資源開發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中所稱“出讓”是指政府將水電資源開發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渡投資者開發的行為。

第三條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縣水電資源開發使用權的出讓工作。

水電資源開發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規劃,按照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充分發揮水資源多種功能的原則進行。水電資源開發使用權出讓前應根據水電建設項目報批管理權限,報經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從規劃、取水許可及用地等方面進行核準。

第四條全面推行水電資源開發使用權有償出讓。有償出讓采用公開招標、掛牌拍賣或協議出讓的方式。

水電資源開發使用權出讓項目,應當充分考慮防洪等公益性要求,對防洪等公益性部分,可由政府給予政策性補貼。

同時,要進一步推進和完善經濟補償和生態補償等三大補償機制,通過農村水電資源開發促進我縣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第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流域水電開發規劃,對開發時機成熟的水電資源,編制出讓公告向社會,實行公開出讓。

第六條水電資源開發使用權年限為50年,從獲得開發使用權之日起計算。使用年限期滿后,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使用權進行重新確認,具體政策另行制定。

第七條獲得水電資源開發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應按下列要求執行:

(一)在獲得開發使用權后,按國家和省有關建設程序,進行項目報批。嚴格執行建設管理和安全生產的規定。

(二)在建設項目批準后,須在二年內開工建設,五年內建成投產。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開發的,由出讓者無償收回開發使用權。

(三)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申請和換證手續,并按規定繳納水資源費。

第八條依法獲得的水電資源開發使用權受法律保護。如因政策或規劃調整,需提前收回開發使用權的,應給予受讓人合理的補償。

第九條依法獲得的水電資源開發使用權,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在有效期限內進行轉讓,經批準轉讓的水電資源開發權使用年限仍從初次出讓的時間算起。

第十條項目建成后,涉及防洪安全、抗旱需要時,必須服從縣防汛防旱指揮部統一調度和監管。

第十一條對未經批準擅自動工興建水電工程,或雖經批準,但擅自改變工程設計、違反建設程序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水電資源開發使用權有償出讓金是國家資源所有權的體現,其中10%作為項目出讓的相關用返還給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余應作為專項資金,用于水資源保護、管理、水利工程的建設等。??顚S茫坏门沧魉?。

第十三條根據本辦法,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水電資源使用權出讓管理實施細則,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縣政府批準之日起施行。以前縣內其他政策規定如與本辦法抵觸,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