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有關分散農村飲用水源保護方案

時間:2022-07-14 0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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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有關分散農村飲用水源保護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為加強我市分散農村飲用水源保護工作。參照《飲用水水源維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338-2007要求,特制定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除市級和鎮(街道)級集中式飲用水源外分散的農村飲用水源。

一、農村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分

參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338-2007),在確保飲用水源水質不受污染的前提下,合理劃分水源保護區范圍。現擬將我市分散的農村飲用水源保護區分類劃分如下:

(一)河流型農村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分。

1.一級保護區。水域范圍:一級保護區水域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圍河道水域。若是山泉水,下游范圍可酌情縮小至30米。陸域范圍:沿岸縱深與河岸的水平距離30米范圍。

2.二級保護區。水域范圍:二級保護區水域為從一級保護區的上游邊界向上游(包括匯入的上游支流)延伸2000米,下游側外邊界距一級保護區邊界200米范圍。若是山泉水,下游范圍可酌情縮小至一級保護區外延20米。陸域范圍:沿岸縱深與河岸的水平距離一級保護區外延50米范圍,但不超過流域分水嶺范圍。

(二)塘庫型農村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分。

1.一級保護區。水域范圍:正常水位線以下的全部水域劃為一級保護區。陸域范圍:正常水位線以上30米范圍內的陸域。

2.二級保護區。陸域范圍:一級保護區外延20米范圍內的陸域,但不超過流域分水嶺范圍;必要時,將集雨范圍作為準保護區。

(三)地下水型農村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分。

1.一級保護區:取水井半徑30米范圍。

2.二級保護區:取水井半徑一級保護區外延50米范圍。

二、相關單位職責

1.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農村飲用水源保護負總責,要組織成立飲用水源保護領導小組,指導相關村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按要求設置標志牌和警示牌,并制定應急預案。

2.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村飲用水源地水量、水質、水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3.環保部門負責農村飲用水源地的環境監管和指導保護工作。

4.衛生部門負責農村飲用水源衛生監督和水質檢測、監測工作。

5.農林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使用化肥和農藥,發展種養結合的生態農業,控制化肥、農藥對水體的污染。

6.財政、發改、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生態辦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農村飲用水源保護管理工作。

三、農村飲用水源保護措施

1.建立飲用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劃定的水源地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2.應當在劃定的水源保護區內設置告示牌。取用地下水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點設置保護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

3.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禁止堆放、存貯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設置排放口。

4.在與飲用水源保護區相鄰的公路或者航道,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和船舶發生事故,污染飲用水源。

5.禁止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禁止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6.禁止在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源。

7.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藥。

8.建立責任明確的農村飲用水源保護管理制度,保障供水水源地安全,水源地保護應編制應急處理預案,嚴格執行有關水源地防護措施,同時加強水源水質監測,保持信息暢通,以保證飲用水源安全。

9.安排資金,保障水源環境保護工程順利推進和保護措施的落實。

10.水源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廣泛開展保護飲用水源的宣傳教育,并在保護區周邊的村點設立告示牌,明確飲用水源一級、二級和準保護區范圍內的注意事項,增強公眾保護意識,提高公眾參與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