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共有產權管治方案
時間:2022-01-18 03: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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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切實解決我縣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4號)、《市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管理實施方案(試行)》(政發[]18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基本原則
鼓勵符合我縣住房保障條件,且具備一定經濟能力的縣城低收入家庭出資購買廉租住房,實行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管理。堅持“符合條件、自愿購買、公開操作、集體審定、產權共有、科學推進”的基本原則。
二、購買對象
(一)凡取得《縣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資格證》,且具備一定經濟能力的縣城低收入無房戶或住房困難家庭。
(二)已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公布的售房價格,優先購買現在所住的房屋。
三、申請條件
廉租住房購房申請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縣城城鎮戶口兩年以上(含兩年);
(二)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三)無房戶。
四、共有產權的構成
廉租住房共有產權是指國有產權和保障對象私有產權按比例共同擁有同一套廉租住房的產權。
(一)廉租住房國有產權由中央預算內投資廉租房建設的補助資金、省級財政的補助資金及本級財政投入的配套建設資金形成。
(二)廉租住房私有產權由符合申購條件的家庭,通過出資購買的方式取得廉租住房私有產權。
(三)我縣廉租住房國有產權采取附條件全部產權出售。即:申請對象按照廉租住房核定的出售價格一次性付清購房款后,申購人擁有100%廉租住房產權份額。
五、出售價格
(一)廉租住房出售價格標準由縣房產局會同縣財政局、縣物價局根據廉租住房建設項目的開發成本進行審核,開發成本包括建設用地成本、房屋建設成本、管理費用、投資利息和稅費。出售價經縣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二)年,咸水、英陂廉租住房出售均價分別為902元/m2、999元/m2。以后廉租住房的成本價格和出售價格實行每年定價制度。
六、實施程序
(一)公布出售房源
縣房產局將確定出售的廉租住房的項目地址、建設規模、套數、出售價格、申請條件和申購程序向社會公布。
(二)申請登記
凡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可在規定時間內憑《縣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資格證》及戶口簿、家庭成員身份證明、無房證明、婚姻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件,向縣房產局廉租住房保障辦公室申請登記。
(三)對象審核
1、縣房產局根據申請購房戶的登記情況,會同社區逐戶進行條件與身份審核,初步確定購房人員名單。
2、購房人名單在《日報》、縣黨政門戶網、縣電視臺、縣房產管理局網等網絡媒體公示7天,同時在各社區張榜公示,公開舉報電話。公示期間受到舉報的家庭由縣監察局、縣房產局安排專人查證核實,對弄虛作假的家庭取消購房資格。
(四)對象確定
購房人名單公示無異議后,確定為購房準入對象。縣房產局根據申購戶家庭的實際情況,依照房源的供應,采取搖號的方式,確定申購對象。抽簽搖號由縣房產局組織實施,在縣監察局的監督和公證處等部門的參與下公開進行,中簽者與縣房產局簽訂本次廉租房購房合同,未中簽者輪候參加下一次廉租住房出售抽簽。
(五)合同簽訂
縣房產局與確定為申購對象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簽訂購買廉租住房合同,合同載明保障對象自愿出資購房、房款支付方式、購房總價款、產權份額、上市交易約束條件、物業管理、違約責任以及爭議仲裁辦法等內容。
(六)辦理產權
申購對象交清房款后,由縣房產局開具財政部門監制的專用票據,憑《縣低收入住房家庭住房保障資格證》、交款票據、出資購房合同及身份證明等材料向縣房產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縣房產局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注明“保障性住房”和“全額出資”字樣。
七、資金管理
以廉租住房共有產權形式籌集的資金,嚴格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實行專項管理,存入廉租住房建設資金專戶,專項用于廉租住房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八、售后管理
(一)參與出資申購廉租住房并取得完全產權的低收入家庭不再向政府繳納廉租住房租金。
(二)出售的廉租住房應當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物業管理,申購人應自覺繳納物業服務費。
(三)廉租住房購買人不得改變所購廉租住房的房屋結構及使用性質。購買人不得擅自將所購廉租住房出售、出租、轉讓、抵押、捐贈。
(四)出售的廉租房在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時,所涉及的國土辦證費、房屋產權辦證費、契稅、營業稅全免。
九、交易管理
(一)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后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轉讓、捐贈等。確因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政府按照原售價扣除折舊后回購,用于廉租住房房源,再向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出租或出售。
(二)5年后共有產權廉租住房經縣房產局核定,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上市交易,需辦理劃撥地轉出讓地手續,向政府補繳國有土地出讓金。國有土地出讓金的補繳,按照上市交易時同地段土地出讓標準繳納,該項資金存入廉租住房建設專戶,專款用于廉租住房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十、物業管理
(一)共有產權出售的廉租住房,其公共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由出資對象按出資款的2%繳納,縣財政再從回收的出資款中提取10%劃轉到縣房產局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代管,待該區域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按規定程序移交業主委員會。
(二)共有產權出售的廉租住房要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管理。
十一、監督管理
(一)縣房產局是廉租住房出售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的組織實施;縣物價局負責廉租住房成本價格的審定工作;縣財政局負責廉租住房出售資金收繳,出售資金存入廉租住房建設專戶,由縣財政局與縣房產局共同管理,用于今后廉租住房的建設,縣監察局負責廉租住房出售過程中的監督工作。
(二)一戶低收入家庭只能出資申購一套廉租住房。
(三)凡已參與出資購買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再享受我縣廉租住房租賃補貼,也不能再申請我縣其他住房保障方式。
(四)將出資申購的廉租住房轉讓或上市交易的保障對象不能再次享受住房保障。
(五)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參加出資申購廉租住房的,縣房產部門收回其已出資申購的住房,只退還出資款,不計利息,同時責令按當年市場租金標準補繳房租,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六)對將出資申購的廉租住房轉賣、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者,縣房產部門責令其退回廉租住房并按當年市場租金標準補繳租金。
(七)對在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管理工作中,有關人員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依法依紀追究當事人、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和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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