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監管工作方案

時間:2022-01-30 03: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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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監管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規范全縣農藥市場秩序,保障糧食生產安全、農業生產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省農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農業發〔〕55號)、《省農業廳省工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農藥市場監管工作的通知》(農業聯〔〕58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規范農藥市場秩序為抓手,以禁用、限用高毒農藥監管和打擊制售假劣農藥為重點,圍繞重點產品、重點單位和重點區域,通過“抓規范、保質量、打假藥、促執法”,進一步凈化農藥市場,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監管機制,提升監管水平,保障農業生產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

二、工作任務

(一)健全農藥監管體系

按照農業部農藥監管“有機構、有職能、有人員、有經費、有設備”的五有標準抓好農藥監管體系建設。縣農藥質量監督管理站負責全縣范圍內農藥監督管理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管理區要配備農藥監督專干,每個村要配備農藥監督協管員。農藥監管工作人員要加強業務學習,提高自身業務素質,提高農藥監管水平。

(二)嚴格農藥經營條件的審查

按照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年月起在全縣范圍內開展農藥經營條件審查。具體審查內容為:

1.申請。農藥經營單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農藥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年檢,應先向農業局申請農藥經營條件審查。

2.受理。縣農業局對農藥經營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查驗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審查。縣農業局對農藥經營單位進行經營條件審查。主要審查農藥經營單位提交的從業人員學歷、資質證明、營業場地及倉儲條件、安全防護設施措施、消防安全設施、急救設施措施及相適應的管理制度等條件,具體標準為:(1)有不少于10平方米的固定經營場所,禁忌物料不能混存混放;(2)有與其經營的農藥商品相配套的倉儲設施、安全防護設施措施、消防安全設施、急救設施措施及相適應的管理制度;(3)各項管理制度健全,并貼掛上墻;(4)銷售人員經培訓考核具備一定的植保專業知識,熟悉所銷售的農藥產品,能夠正確指導農民使用農藥產品,提供技術咨詢,熱心解答農民提出的技術問題,服務態度好。(5)積極配合農藥行政執法,一年內違法記錄不得超過2次。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放《農藥經營條件審查確認函》,經營的農藥屬于化學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辦理營業執照。

(三)推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

1.合理布局。按照省農業廳的要求,在全縣蔬菜優勢區域重點鄉鎮實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在蔬菜集中種植鄉鎮,不得核定經營高毒農藥,在糧油等其他作物集中種植的鄉鎮、管理區,由縣農業局對高毒農藥經營申請條件進行審核和確認,按照“安全第一、合理布局、方便群眾”的原則,計劃在全縣22個鄉鎮和茶鋪茶場管理區,設50個高毒農藥定點經營點,具體分配數見附表。

2.完成受理、審查過程。按照“優中選優”的原則,組織植保、經作、執法等專家對申請高毒農藥經營單位進行審查核準,對符合《省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實施辦法》(試行)條件的申請者,出具《高毒農藥經營條件審查確認函》。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并在經營范圍中注明準許經營高毒農藥。這項工作計劃在今年全面完成。

3.向社會公布,掛牌經營。對已取得高毒農藥經營資格的單位,利用《科技》、《報》及縣人民政府網站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并報省農業廳備案,同時在今年9月上旬將對這些已經批準的高毒農藥經營單位實行掛牌經營。

4.監督管理。對50個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實行監督管理,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必須設立“高毒農藥經營專柜”,明確專人負責,建立由縣農業執法大隊統一印制的進銷貨臺帳,進貨要有詳細記錄,銷貨也要有明細銷售去向,農藥進銷臺帳,應保存3年以上備案,做到進、銷貨信息100%有記錄,流向100%可跟蹤,質量100%有保證。

(四)加強農藥銷售產品審查

根據《省農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農業發〔〕55號)精神,從年起,凡進入我省銷售的農藥產品全部實行入市審查制度。按照省農業廳的要求,為了從源頭上控制假冒偽劣農藥產品流入,營造良好的農藥市場秩序,促進企業銷售合法、合格的農藥產品,實現優質放心農藥產品全覆蓋。凡進入銷售的產品實行一產品一審查制度,對“三證”齊全產品標簽合法,產品經檢驗合格的農藥產品,由省藥檢所發放《省農藥銷售產品審查確認函》,并向社會統一公布。我縣為了配合省農業廳的統一部署,負責督促已進入我縣銷售的農藥企業主動到省藥檢所備案審查,并對全縣范圍內的農藥產品進行自查,登記造冊,檢查經銷商是否憑《確認函》進貨;檢查所售產品標簽、標識、劑型、有效成份及含量是否與《農藥銷售產品審查確認函》相符,檢查產品中是否含有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違禁成份和其他未登記成份,對于農藥產品質量或標簽不合格的,借用、冒用、轉讓、涂改、偽造《省農藥銷售產品審查確認函》的農藥產品的,取消其確認資格,并加大對未經審查進入銷售的農藥產品的監督抽查力度。

(五)加大農藥市場監管力度

堅持“檢打聯動、打防結合”的原則,依法對重點產品、重點市場,重點區域開展多種形式的監督抽查和專項檢查,切實加大農藥產品標簽的查處力度,重點抽查農藥產品的有效成份、含量及是否添加禁限用高毒農藥成份,檢查農藥產品標簽標識是否合法規范,查處夸大功效與適用范圍的虛假標簽廣告。具體做法:

1.從今年月中旬至月中旬,對全縣600多家農藥經營單位進行一次拉網式的全面清理,由縣農業局牽頭,聯合縣工商、公安等部門取締不符合《農藥管理條例》規定的單位,現場檢查其經營范圍和資質,經營場地、設施,管理措施等,對無照經營和不符合經營條件的堅決取締,對符合條件的進行登記造冊,建立信息檔案,將符合經營條件的單位名單在《今日》、縣人民政府網上向社會公示,并報省藥檢所備案。

2.開展農藥質量、標簽、廣告3大專項抽查,今年月組織開展農藥市場專項整治活動,檢查甲胺磷等5種禁用高毒有機磷農藥,特丁硫磷、克百威、甲拌磷、水胺硫磷等仍在使用的高毒農藥產品,重點監管農藥批發部,各鄉鎮、管理區農藥經營店,及統防統治組織及往年監督檢查中涉嫌生產經營假劣農藥的單位,加大抽查密度,重點打擊劣質農藥,對假冒、偽造、無農藥登記證產品的要一查到底,依法處理,對標簽內容不規范,夸大農藥產品功效等行為,要限期整改,并按《農藥管理條例》相關條款予以處理。

3.實行“黑名單”管理。對生產、經營假劣農藥的單位進行重點跟蹤監管,及時列入黑名單;對市場監督抽檢不合格農藥生產、經營單位和產品實行“黑名單”管理,進行重點監控。對于屢次抽檢不合格、產品中擅自添加隱性成份(特別是禁限用高毒農藥成份)和冒證生產農藥的違法企業予以公開曝光,并上報省農業廳和國家農業部吊銷其農藥登記證。在第二年的營業執照年檢前,對已納入“黑名單”管理的單位不予經營資格確認,并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開曝光。

(六)加強經營人員業務培訓,提高經營素質

每年至月利用3—5天時間對全縣所有農藥經營者進行全面培訓,由縣農業局組織植保、植物栽培等方面的相關專家進行授課,考試考核合格者列入審查范圍。對培訓考試不合格的農藥經營者不得發放《農藥經營條件審查確認函》、不得進行農藥經營,以達到全面提高經營者素質要求。

三、組織措施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

為加強農藥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縣人民政府成立縣農藥市場監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縣農藥市場綜合整治工作,統一部署有關聯合執法行動。形成政府統一指揮,各有關部門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做到組織落實、人員落實、措施落實、責任落實。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縣農業執法大隊隊長周后龍任主任,辦公地點設在縣農業執法大隊。

(二)加強部門配合,形成合力。

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由縣農業局牽頭,聯合縣工商、公安等部門,在全縣范圍內開展以農藥為重點的綜合整治活動,每年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部署農藥監管重點工作,加強協調配合,形成監管合力。

(三)強化社會監督,營造監管氛圍

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擴大農藥監管的效果和影響,營造全社會關心和支持農藥監管的良好氛圍,提高廣大農民辯假識假能力,倡導合法經營,誠信經營,邀請新聞單位對大案、要案、典型案例跟蹤報導,公開曝光。按照“聞報必動、有訴必應、接案必查、查必到底”的原則,建立健全投訴受理機制,設立舉報信箱和舉報電話(縣農業局,縣工商局),建立舉報獎勵制度,發動群眾及時舉報、揭露各種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