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違法整治工作方案
時間:2022-01-30 03: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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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縣非法占用農村集體土地辦磚瓦廠、養豬場、預制廠等現象比較嚴重。為加強農村集體土地的管理,規范我縣境內磚瓦廠、養豬場、預制廠的用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全縣范圍內開展一次農村集體土地違法行為清查整頓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和“可持續發展”的精神為指導,切實保護耕地,保護礦產資源,規范我縣農村集體土地用地行為,開創我縣土地管理和礦產資源保護工作新局面。
二、清查整頓范圍
此次清點是對年以來全縣境內農村集體土地的違法行為進行清查整頓。主要清查范圍是以下未經批準、非法占用集體土地的行為:
(一)粘土磚廠、頁巖磚廠、環保型磚廠;
(二)各種預制、構件廠;
(三)鄉鎮、個體興辦的企業用地;
(四)非法開采煤矸石行為以及加工煤矸石廠房用地;
(五)非法開采錳、煤等礦產資源的行為;
(六)非法采砂行為;
(七)其他臨時性用地行為。
三、處理辦法
(一)對磚瓦廠的清查。主要清查是否辦理采礦許可證、土地審批手續。對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占用基本農田、亂占耕地的磚瓦廠,按每年水田30元/平方米、旱土20元/平方米處以罰款,并予以取締關閉;對占用其他土地的磚瓦廠,責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并處以罰款。
(二)對預制場的清查。主要清查是否辦理土地審批手續。對未辦理用地手續占用基本農田、亂占耕地的預制場,按水田30元/平方米、旱土20元/平方米處以罰款,并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復土地原狀;對占用其他土地的預制場,按10元/平方米處以罰款,依法補辦臨時用地手續。
(三)對非法買賣集體土地的清查。依法依規從嚴查處,情節輕微的,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立案查處。
(四)對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興辦的鄉鎮、集體個體企業、依法適當處罰后,按規定標準收取稅費,補辦用地審批手續。
(五)對非法采礦、采砂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六)對其他臨時用地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四、工作步驟
(一)宣傳發動、調查摸底階段(月20日至月31日)
利用宣傳車深入農村,廣泛進行宣傳發動。各鄉、鎮國土資源所張貼宣傳標語,并對轄區內使用集體土地辦磚瓦廠、預制廠等違法用地行為及非法買賣農村集體土地的行為進行調查摸底。
(二)實施階段(月1日-月20日)
組織力量,進一步到現場進行核實,收繳罰沒款,補辦相關手續。對必須關停的磚瓦廠下達停止采礦、停止生產通知書,對不按規定關停的無證磚廠,由電力部門停止供電或依法強制性拆除。
(三)檢查驗收階段(月20日-月30日)
清查領導小組負責對此次清查整頓工作予以檢查驗收。
五、工作要求
(一)縣人民政府成立清查領導小組,由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袁再雄任組長,副縣長、縣政府副調研員、縣國土資源局局長任副組長,公安、檢察、法院、財政、監察、審計、電力、安監、規劃等部門為成員,下設辦公室,由彭明君任辦公室主任,王道東任副主任,辦公地點設在縣國土資源局。組建4個清查小組,由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配合,大力支持,對阻礙干擾清查工作的行為,監察、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要予以嚴歷打擊。
(三)要嚴格執行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堅持教育和處罰相結合,把握清查處罰標準,依法公正、文明執法。
(四)清查工作組要認真履行職責,扎實工作,確保清查工作全面徹底完成任務。
六、罰款的管理使用
(一)清查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入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清查中實現的罰沒收入按總額的45%安排清查期間的工作經費,該項經費年終不再參與國土資源局體制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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