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廠運營監管工作方案

時間:2022-02-02 08: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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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廠運營監管工作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污水處理廠運營行為,提高運營效率和管理水平,確保污水處理達標排放,促進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廠運營以及對其所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污水處理運營管理,是指污水處理廠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及省、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使用財政補貼資金和物價部門核定征收的污水處理費,采用已建成的處理工藝和設計標準,使已建成的生活污水管網和全部設施正常運行,所有進入廠內的城市污水處理后達標排放,依法接受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督部門全過程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鼓勵污水處理廠在依法經營、達標排放的情況下,利用污水處理過程中的附產物開發新產品,增加企業收入。

第五條鼓勵和支持污水處理廠采用新技術、新工藝,確保污水處理達標排放,所選用的新技術、新工藝在投入使用前,應當報請省級以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定。

第二章部門職責

第六條市建設局為主負責污水處理廠的運營監督管理工作,市環保、發改、水務、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按其各自職責對污水處理廠的運營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市建設局負責污水處理廠的運營監督日常管理工作。依據城市排水許可制度的規定,負責排污干管的建設和維護,督促污水處理廠加強對提升泵站的維護和管理,確保城區污水全部收集到污水處理廠;負責督促污水處理廠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目標考核體系,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對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和日常監管,確保污水處理廠正常生產運行;負責對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進、出水水量進行監管,每月據實核審污水處理量,并報送市財政局作為核撥污水處理費的依據;負責制定在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市場退出、臨時接管或不可抗力等情況下能夠保障污水處理廠運轉的措施。

第八條市環保局負責對污水處理廠的進水水質、處理后排水水質、每日污泥產生量及存貯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檢,并將檢測結果作為污水處理質量的依據,每月報送市財政局。

第九條市發改局負責自備水源企業和自來水用戶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的核定及污水處理廠運行成本的監審。

第十條市水務局負責城區排漬泵站的維護和管理及自備水源企業污水處理費的代征工作。

第十一條市財政局負責污水處理費的收取、撥付、使用情況的日常監管和不定期檢查,防止挪用、虛報等行為發生。

第十二條市審計局依法對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及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市監察局負責對各部門的履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污水處理費管理

第十四條市財政局設立污水處理費專戶,對污水處理費實行“專戶儲存、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五條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按照物價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和范圍執行。自來水用戶的污水處理費由市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按用水量在收取水費時代征。自備水源用戶的污水處理費由市水務局代征。

第十六條市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和市水務局必須按規定足額征收污水處理費,并在每月的10日前向市財政局報送上月污水處理費代征報表,并全額劃轉到市財政局的污水處理費專戶上,不得坐支、挪用。

第十七條污水處理服務費的撥付程序。

污水處理廠在每個運營月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向市政府提交污水處理服務費申請報告,同時提供當月運營報表,包括由市建設局核實的污水處理量、由市環保局核實的出水水質檢測報告。

市建設局和市環保局分別對運營報告中污水處理水量、水質和設施運行狀態等內容進行核查,簽署意見后,市財政局簽署污水處理服務費撥付意見,經報分管城建和環保的副市長審核、常務副市長審批后,將污水處理服務費及時撥付給污水處理廠。

第十八條因檢修設施、設備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污水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時,不計污水處理費。

第四章運營管理

第十九條市建設局和市環保局應當委托具備計量認證資格的監測機構或采用在線監測設備對污水處理廠的進、出水水質和處理水量進行檢測和計量,相應數據應存檔備查。

第二十條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水質檢測項目、取樣方法和頻率應當按照設計進水標準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污水處理廠全年出水水質合格率應達到95%以上,進水超標、設備檢修及不可抗力的天數應除外。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采取水樣,每天水樣的所有檢測項目均達標,當天水質視為達標。

第二十一條污水處理廠應按照《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CJJ60—94)制定生產管理、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水質檢驗等制度和安全運行應急預案。污水處理廠的進、出水及污泥的檢測數據應于每月6日前向市建設局和市環保局報告。

污水處理廠針對進水水質、水量突變、停電、重要設備故障、洪澇災害、火災等突發事件制定的污水處理安全運行應急預案,應報市建設局和市環保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市建設局應當督促污水處理廠開展運行、操作、水質化驗等關鍵崗位人員的崗前培訓。

第二十三條污水處理廠應當保障在線監測設施的正常運行,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在線監測設施。發現在線監測監控系統發生故障時,應當及時向市建設局和市環保局報告。

第二十四條污水處理廠應當對運行管理、處理設施和出水水質負責,并按市建設局的要求建立生產運行日志和嚴格的取樣、自測以及數據統計分析制度(含運行水質水量監測、藥劑消耗、污泥處置、微生物檢查、生產設備運行、藥劑進貨和使用情況、在線監測設施運行和監測數據等管理臺賬),并于每周、每月向市建設局和市環保局等監管部門上報進、出水水量水質、污泥等指標和運行情況。

第二十五條污水處理廠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建設局報告上年度的組織機構、職工人數、處理水質、水量、運營成本、安全生產、污水處理費使用、污泥處置、固定資產投資等生產經營情況,并將有關內容在本市媒體上予以,接受公眾監督。

市建設局要定期對污水處理廠的污水處理達標率、處理成本、節能降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進行綜合評估,評價運營單位的運行績效。

第二十六條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超過設計標準導致出水超標的,有舉證責任和應急處理的義務。發現超標后,應及時向市建設局和市環保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取證核實,進行相應處理。

第二十七條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城鎮排水管渠與泵站維護技術規程》(CJJ/T68—96)的要求,對廠區及泵站等設施加強日常維護和管理,保證污水處理設施和設備的正常運行。實施設備和設施大修、檢修時,應當通過調節工藝運行狀態保證污水處理的規模和出水水質;對確需停運或者部分停運的,污水處理廠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向市建設局和市環保局提出書面申請,并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復;對因突發事件或事故造成污水處理廠全部或部分停運的,污水處理廠必須立即啟動安全運行應急預案,并在2小時內報告市建設局和市環保局,恢復正常運行后,污水處理廠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停運期間情況進行總結,并書面報告市建設局和市環保局。

第二十八條污水處理廠應當對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進行綜合利用或按規范標準處理后送市垃圾填埋場作衛生填埋。屬于危險廢棄物的,嚴格按照危險廢棄物的相關管理要求進行處理處置。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進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謊報運行數據、編造虛假數據的;

2、擅自停止運行、閑置或者不正常運營污水處理廠,并造成嚴重環境污染事故的;

3、造成重大安全、環境污染事故的;

4、在污水處理廠監管工作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5、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及其他影響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代征單位漏收或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的,由代征單位等額補齊,并按時足額劃轉到污水處理費專戶;代征單位挪用污水處理費的,由市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依規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國家、省對污水處理有新的處理標準和工藝要求時,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