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豬調出補貼款管治方案

時間:2022-02-05 1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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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調出補貼款管治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生豬調出大縣補貼款的管理,保證資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據財政部《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辦法》(財建〔〕號)和《省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財建〔〕53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縣生豬養殖業發展特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獎勵資金,是指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發展生豬生產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規模化生豬養殖戶(場、小區),是指在本縣區域內欄舍面積500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欄能繁母豬15頭以上、常年存欄生豬300頭以上的規模養殖戶(場、小區),包括原種豬場、商品豬養殖場、原種豬擴繁場、良種豬生產場、地方品種豬資源場。

第四條獎勵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則。

(一)專款專用原則。獎勵資金必須按規定用于發展生豬生產,嚴禁挪作他用。

(二)穩定和發展并舉原則。穩定現有規模生豬養殖場生產,鼓勵新建或改擴建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品種改良、生豬飼養管理新技術推廣。

(三)公開透明原則。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大力宣傳國家獎勵政策,同時張榜公示獲得獎勵資金的養殖戶、項目內容、獎勵標準和金額。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成立縣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領導小組,由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任組長,分管農業的副縣長任副組長,縣財政局、縣畜牧獸醫水產局、縣統計局、縣審計局、縣監察局、縣開發區、各鄉鎮人民政府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縣畜牧獸醫水產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縣財政局、縣畜牧獸醫水產局分管領導任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地點設在縣畜牧獸醫水產局。領導小組負責獎勵資金方案審定、獎勵資金額度安排、獎勵資金扶助項目審批等重大問題的決策和實施過程的協調與監督。

第六條縣財政局是獎勵資金的主管部門,在上級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縣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對發展生豬生產的各項財政激勵政策;

(二)組織制定獎勵資金使用方案;

(三)審核確定獎勵資金具體扶助項目,下達項目資金計劃;

(四)根據項目實施進度撥付項目資金;

(五)監督檢查獎勵資金的使用與管理,并對發現的問題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六)參與項目竣工驗收。

第七條縣畜牧獸醫水產局是獎勵資金扶助項目的實施管理部門,在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縣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對發展生豬生產的各項政策措施;

(二)調查核實生豬規模化養殖場的基本數據,提出具體獎勵對象建議;

(三)會同縣財政局制定獎勵資金使用方案;

(四)對生豬規模化養殖場項目實施業務指導和提供技術服務;

(五)督促檢查生豬規模化養殖場項目資金的使用,并對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會同縣財政局作出處理;

(六)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第三章資金使用

第八條獎勵資金只能用于發展生豬生產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門基本建設、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等其它與生豬生產無關的支出。獎勵資金使用范圍包括:

(一)穩定規模化生豬養殖戶(場、小區)的生產獎勵;

(二)新建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戶(場、小區)的獎勵;

(三)生豬飼養管理新技術推廣獎勵;

(四)生豬養殖戶(場、小區)創辦龍頭企業和創建標準化示范場獎勵;

(五)防疫服務費用支出,主要包括疫情監測、生產動態監測和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等。

第九條申請使用獎勵資金的規模化養殖戶,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縣境內常年存欄生豬300頭以上、常年存欄能繁母豬15頭以上,生產欄舍面積500平方米以上,實行封閉管理、人畜分離、集中飼養的規模化養殖戶;

(二)防疫嚴格、管理規范,有健全的生產管理、免疫程序、消毒和科學飼養管理制度,按照標準化飼養規程組織生產,有健全的生產記錄檔案和免疫臺賬;

(三)引進種豬應從持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豬場購買,并有種豬合格證和動物檢疫部門的檢疫證明;

(四)持有縣級以上畜牧獸醫部門頒發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使用國家違禁藥物,兩年內無重大疫情和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

第十條使用獎勵資金進行豬舍標準化改造、良種引進和糞污處理的規模化養殖戶,項目竣工后,必須達到以下標準:

(一)設施完善,防疫嚴格,管理規范。欄舍通風良好,給、排水相對方便;生產區與生活區分離,種豬與商品豬分開;消毒設施完善,有獸醫室、常規防疫檢測設備;生產檔案規范,飼養密度合理。

(二)引進種豬品種純,譜系清楚,生產性能良好。

(三)污水和糞便集中處理,其處理能力、有機負荷和處理效率與飼養規模相適應,糞污處理后應符合國家環保局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

第十一條獎勵資金項目由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按規定組織申報。獎勵資金實行年度總額控制。

第十二條對驗收合格的規模化生豬養殖戶按照以下4個檔次進行獎勵:

(一)欄舍面積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常年存欄能繁母豬15頭以上50頭以下,常年存欄總豬數300頭以上500頭以下,安排獎勵資金不超過2萬元。

(二)欄舍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常年存欄能繁母豬50頭以上100頭以下,常年存欄總豬數500以上1000頭以下,安排獎勵資金不超過5萬元。

(三)欄舍面積1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常年存欄能繁母豬100以上200頭以下,常年存欄總豬數1000以上2000頭以下,安排獎勵資金不超過10萬元。

(四)欄舍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欄能繁母豬200頭以上,常年存欄總豬數2000頭以上,安排獎勵資金10-15萬元。

第十三條新建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小區),申請獎勵資金的應建標準化欄舍1000平方米以上,存欄能繁母豬60頭以上,且由主管部門專業技術人員規劃設計欄舍,各項建設內容在獎勵資金發放前完成,并經驗收合格。獎勵標準為:

(一)標準化欄舍10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常年存欄能繁母豬60頭以上100頭以下的生豬養殖場,安排獎勵資金不超過5萬元;

(二)標準化欄舍1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常年存欄能繁母豬100頭以上200頭以下的生豬養殖場,安排獎勵資金不超過8萬元;

(三)標準化欄舍3000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欄能繁母豬200頭以上的生豬規模化養殖場,安排獎勵資金不超過10萬元。

第十四條新建專業化生豬供精站的獎勵:經主管部門專業技術人員規劃設計,獨立建站,且標準化欄舍200平方米以上,防疫、環保等配套設施完善,檢驗檢測設備齊全,存欄可使用良種公豬(大約、長白、杜洛克)10頭以上,并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安排獎勵資金不超過5萬元。

第十五條創建生豬產業農業龍頭企業和生豬標準化示范場的獎勵。

(一)獲得市級、省級、國家級生豬產業農業龍頭企業稱號的,分別獎勵1萬元、3萬元、5萬元。

(二)獲得省級、國家級生豬養殖標準化示范場稱號的,分別獎勵3萬元、5萬元。

第十六條防疫服務費用支出,嚴格控制在獎勵資金總額的10%以內。

第十七條當年已享受標準化規模養豬戶(場、小區)項目資金專項扶持的,不再享受獎勵資金支持。

第十八條縣財政局會同縣畜牧獸醫水產局,根據國家下達的年度獎勵資金額度,編制獎勵資金使用實施方案和驗收方案,實施方案要明確具體的實施單位、實施地點、實施內容、實施規模、投資構成、實施期限、基本概算、監督管理等內容,報縣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領導小組審批后組織實施。

第四章資金撥付

第十九條縣財政局、縣畜牧獸醫水產局根據全縣生豬生產和項目建設驗收情況提出獎勵資金分配方案,經縣財政局、縣畜牧獸醫水產局負責人審核,報縣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領導小組審批后辦理資金撥付手續,縣財政局設立獎勵資金使用臺帳。

第二十條獎勵資金由縣財政局直接撥付到獎勵對象。

第五章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建立動態監管制度。由縣財政局牽頭,會同縣畜牧獸醫水產局、縣統計局對全縣生豬養殖場的生豬出欄、存欄和調出等基本數據進行動態監測,根據監測結果,對生豬養殖大戶進行年度評定,獎優汰劣,有進有出。

第二十二條縣財政局和縣畜牧獸醫水產局對上報的基礎數據資料進行抽查、復核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縣財政局要加強對獎勵資金的監督管理,實行資金使用全程跟蹤,包括獎勵資金的審批和執行情況、獎勵資金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情況。

第二十四條使用獎勵資金的規模化生豬養殖場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建立專項資金使用檔案。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有關規定套取獎勵資金的,取消獎勵資格,收回獎勵資金,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涉及的數字,“以上”均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商縣畜牧獸醫水產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