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文化名村管治辦法

時間:2022-02-05 05: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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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名村管治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縣歷史文化名村及歷史建筑的保護與管理,傳承和發展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2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歷史文化名村、歷史建筑,是指縣內已掛牌保護的村莊落和建筑。未被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但文化、建設、文物、民族宗教事務等有關部門已掛牌保護,或者暫未掛牌但認定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民居、祠堂、寺廟等傳統建筑物參照執行。

已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執行。

第三條集體和私人所有的歷史建筑,其所有權受國家法律保護,歷史文化名村、歷史建筑的保護、開發和利用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相關規定。

第四條歷史文化名村、歷史建筑保護應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則,正確處理歷史文化遺產的繼承、保護與新農村建設及經濟發展的關系。

第五條縣人民政府領導和監督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村、歷史建筑的保護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村、歷史建筑的保護實施管理。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歷史文化名村及歷史建筑保護專門組織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建設、規劃、文化、文物、民族宗教事務、交通、旅游、公安、林業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所承擔的保護歷史文化名村及歷史建筑的職責,維護歷史文化名村及歷史建筑管理秩序。

歷史文化名村可依法訂立保護歷史文化名村的鄉規民約。

第六條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村及歷史建筑普查工作。縣建設、文化、文物、民族宗教事務等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建立歷史建筑檔案。

第七條縣規劃、文物部門應根據歷史文化名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分別申報確定為不同保護級別,進行掛牌保護。其他具有一定文化、藝術、科學價值的歷史建筑,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告知歷史建筑的所有者、使用者妥善保護,并予以登記和公布。

第八條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歷史文化名村及歷史建筑的保護,對在保護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九條縣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縣文物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規劃范圍應包含核心保護區和風貌協調區,嚴格限制在核心保護區內進行各類新建建設活動。

在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名村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格局和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對于按規劃要求新建體現民族特色、傳統風貌的民居建筑,縣人民政府應給予業主適當獎勵;對違反規劃在規劃區內亂搭亂建或進行其他違章建設的,依法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歷史建筑的維修遵循“尊重原狀、修舊如故”的要求,堅持“原結構、原材料、原工藝、原風貌”的原則,并注重與街(巷)道立面、古樹、院墻等周邊環境相協調。

歷史建筑的改建和裝修要接受建設、文化、文物等部門的指導。

第十一條對在原地不利于永久保護的歷史建筑,可以易地遷移保護。遷移歷史建筑,屬于文物保護單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屬文物保護單位的,應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登記備案,經備案后拆除或遷移的歷史建筑,應當做好測繪、記錄、影象資料收集工作。

第十二條鼓勵充分利用歷史文化名村及歷史建筑獨特的資源優勢,開發特色鄉村旅游、開辦博物館、專題陳列館、民俗館等特色文化旅游項目,拓展歷史建筑使用功能,激活歷史文化名村及歷史建筑保護利用機制。

第十三條歷史文化名村核心保護區應配備公共消防設施和器材。歷史建筑的所有者、使用者應負責消防安全,縣公安消防部門負責檢查、指導歷史文化名村及歷史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歷史建筑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注意歷史建筑的質量安全。發現歷史建筑有損毀危險時,應及時向縣規劃、文物部門報告。縣規劃、文物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技術人員對歷史建筑的安全使用等級進行鑒定,制定具體措施,由所有人對歷史建筑進行維護和修繕。

歷史建筑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可以申請由保護資金給予適當補助對歷史建筑進行維護和修繕,或由縣人民政府采取相應措施進行保護。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

第十五條對下列重要歷史遺址(跡)應當設置紀念標志,具有特別重大歷史價值的可以恢復:

(一)重大歷史事件的發生地點、名人故居或者其他重要活動場所;

(二)歷史上有重要影響的行政、軍事、文化教育機構或者其他團體的重要場所;

(三)代表湘南地區一定歷史時期高水平的建筑、橋梁和有影響的園林建筑場所;

(四)有價值的考古發掘或者發現的場所;

(五)已消失的老街。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村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