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清障實施辦法

時間:2022-02-06 10: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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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清障實施辦法

為切實制止在全縣河道管理范圍內亂采、亂堆、亂建現象,清除河道行洪障礙,提高全縣河道整體防洪能力,確保河道行洪和沿岸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全市河道進行清障的通知》(政辦函[2012]4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河道清障的時間:2012年3月10日至4月30日。

二、河道清障的范圍:縣境內三大河流的行洪障礙。

三、河道清障的內容和重點:

(一)依法清理河道灘地非法砂場,對規劃砂場責成業主履行報批手續,并自覺清理好砂石尾堆,對未經批準的砂場,依法清除砂場及卸砂設施設備。

(二)依法清除河道管理范圍內阻礙行洪的一切障礙物。對未經批準設置的阻水道路、房屋等違章建筑物、構筑物、預制構件、作業場和堆積的砂石料、采砂尾堆、堤防沙堆、廢渣、垃圾以及違章種植的高稈植物等阻水障礙物予以清除。

河道清障的重點:縣境內舜水河、俊水河、鐘水河砂卵石堆、棄渣、垃圾。

四、河道清障步驟

(一)調查摸底階段(3月10日至3月20日)。由河道清理工作人員對全縣河道內阻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采砂場、砂石尾堆、棄渣、垃圾情況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并建立檔案,為河道清障工作打下基礎。

(二)宣傳發動和自查自糾階段(3月21日至3月30日)。大力宣傳《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政策法規,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下達清障通知書,責令所有設障責任單位和個人在3月底前自行清除影響河道行洪的障礙物。

(三)重點整治階段(4月1日至4月20日)。對在自查自糾階段未清除的嚴重影響河道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采砂場、砂石尾堆、棄渣、垃圾等,由縣政府組織縣水利、交通、安監、國土、公安、法院等部門聯合檢查組依法予以強行清除,并由設障者承擔全部費用,無法找到設障單位或個人的,清障費用由縣財政負責安排。對拒不承擔清障費用的單位或個人,申請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阻撓執法的單位或個人,由公安機關依法嚴肅處理。

(四)驗收和鞏固階段(4月21日至4月30日)。

對全縣河道清障整治工作進行總結驗收。對工作主動,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和表彰。同時,建立全縣河道管理長效清障工作機制,加強日常管理工作,加大巡查力度,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報告,堅決制止違章設障的情況發生,避免河道新的亂采、亂堆、亂建現象發生。

五、組織領導

河道清障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成立縣人民政府河道清障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農業水利的副縣長任組長,縣公安局局長、縣法院院長、縣政府辦分管副主任、縣水利局局長、交通局局長、安監局局長、國土資源局局長任副組長。下設河道專項整治行動工作組,在縣水利局辦公,并從水利局抽調3人,交通、安監、國土、公安、法院各抽調1人組成,負責河道清障的具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