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項目建設資金管治實施方案

時間:2022-02-07 06: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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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項目建設資金管治實施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鄉村項目建設資金監管,提高項目建設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省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實施辦法》、《縣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實施細則》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項目建設資金是指用于改善鄉村生產生活條件、自然生態環境、教育、醫療、文化條件和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等財政專項補助資金。主要包括:農田水利建設資金、農村安全飲水項目資金、鄉鎮站所(含學校)房屋維修改造及新建項目資金、村級組織活動場所建設資金、鞏固退耕還林成果項目資金、鄉鎮敬老院建設項目資金、鄉鎮衛生院建設項目資金、鄉村道路建設項目資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資金、農村公益事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其他用于鄉村的各類建設性項目資金等。

第三條鄉村項目建設資金監管是財政部門依法履行財政監督職能,按照相關政策要求和本辦法規定對鄉村項目建設資金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鄉村項目建設資金監管應遵循“上下聯動、統籌安排、分類監管、專款專用、整體推進、注重實效”的原則。按照“先易后難,先松后緊,抓大放小,逐步規范”的工作思路,穩步推進鄉村財政項目建設資金監管工作。

第五條鄉村項目建設資金監管分事前監管、事中監管、事后監管。事前監管主要包括項目篩選、項目申報、項目公示;事中監管主要包括參與訂立項目承包合同書、在建項目的實施檢查、資金撥付、竣工驗收、財務核算;事后監管主要包括資料歸集、跟蹤問效、績效評價。

第六條縣局相關業務股室(局、中心)要切實搞好信息溝通,在收到用于鄉村的項目建設資金及資金管理政策文件時,應及時轉交給縣鄉財局,縣鄉財局盡快以郵件形式將信息和監管要求下傳給有關鄉鎮財政所,鄉鎮財政所在接到項目建設監管信息后,按照監管要求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專人深入現場核查,并將監管信息以郵件形式向縣鄉財局和局相關業務股室反饋。

第七條鄉村項目建設資金的撥款要堅持按預算、按進度撥付。局屬各相關業務股室在辦理撥付用于鄉村項目建設資金時,繼續堅持原有的撥款審批程序不變,但要借助“鄉財縣管鄉用”這個平臺,實行“一個漏斗”向下的資金撥付辦法。即先由相關業務股室按程序核定項目建設資金撥付數額,再由國庫股把資金撥付到縣鄉財局“基本結算戶”,縣鄉財局項目資金監管股根據各有關鄉鎮財政所提供的項目工程建設進度和工程竣工決算驗收等有關資料,經審核后,據實將資金撥付到有關鄉鎮財政所。

第八條鄉鎮財政所在支付項目建設資金時實行報賬管理,轉賬支付、項目建設工程竣工并經驗收合格后,項目施工單位在向鄉鎮財政所報賬時必須提供:經項目實施單位領導、民意代表、鄉(鎮)長,財政所長簽署意見后的《縣鄉(鎮)項目建設資金支付審批表》;經項目實施單位領導審批,施工方經手并注明事由的真實、合法、要素完整的憑證;“項目批復”“項目施工承包合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單”等。報賬原始憑證由縣鄉共同審核把關,即先由鄉鎮財政所對有關支出發票進行初審,經縣鄉財局項目建設資金監督管理股復審合格后,鄉鎮財政所方可付款。項目建設資金應以轉賬方式直接支付到項目施工單位或商品、勞務供應商約定的賬戶。驗收不合格和群眾有意見的或存在其它他問題的,鄉鎮財政所應暫停支付項目資金,并主動查明原因及時向項目主管部門和縣局相關業務股室報告,待做出處理意見后再付款。對資金沒有通過鄉鎮財政所,實行縣級報賬制的工程項目,鄉鎮財政所也要根據有關部門的委托和監管要求提出資金撥付意見,縣直相關部門要把鄉鎮財政部門提出的意見作為資金撥付或報賬的依據。

第二章財政直接管理的項目建設資金的監管

第九條財政直接管理的鄉村項目建設資金是上級和鄉鎮本級安排并由鄉鎮財政直接管理使用的項目建設資金。

第十條財政直管項目建設資金的監管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監管。

(一)從鄉村項目庫中篩選項目進行申報;

(二)已批復項目進行公示;

(三)參與簽訂項目建設承包合同書;

(四)不定期到實地進行檢查,并制做檢查報告;

(五)組織人員參與項目驗收,制做驗收報告;

(六)進行財務核算,按有關規定撥付資金;

(七)歸檔資料,跟蹤問效進行績效評價。

第三章上級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項目建設資金的監管

第十一條上級主管部門直管的項目資金是指上級主管部門下達到鄉鎮并直接管理的工程項目,但資金通過財政所帳戶支付的項目建設資金。

第十二條上級主管部門直管的項目建設資金的監管程序

(一)財政所及時與縣鄉財局或財政局各業務股室進行信息溝通,全面掌握了解本鄉鎮范圍的已批復項目和在建工程項目情況。

(二)根據信息溝通和掌握的情況,鄉鎮財政所要公示、審核合同、建設檢查、竣工驗收已批復的工程項目。

(三)項目資金到達財政所后,付款前項目承包人必須提供合同復印件,鄉鎮財政所根據合同復印件進行實地檢查和評估,并制做檢查評估報告。評估結果與合同及下撥資金相符的,按規定及時付款;評估結果與合同及下撥資金差距較大的,暫停撥付資金。財政所應及時將評估報告送縣鄉財局監管股,由監管股再將評估報告反饋給主管單位,由主管單位和財政局業務股室及鄉財局協商定案后再據實付款。如協商意見不一致的,可以委托專門機構進行評估,以專門機構評定結果再進行辦理。

(四)臺賬登記,資料整理歸檔、跟蹤問效并進行績效評價。

第四章報帳制項目資金的監管

第十三條報帳制鄉村項目建設資金是指由主管部門下達到鄉鎮并直接管理實施且資金不通過鄉鎮財政所的項目建設資金。

(一)縣局相關業務股室要協同縣直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及時將項目文件和資金信息告知縣鄉財局,鄉財局以郵件或文件復印件形式傳遞給鄉鎮財政所,鄉鎮財政所要做好信息溝通反饋工作,按照監管要求,協同參與項目招投標、合同簽訂、項目實施、竣工驗收等方面的工作。

(二)臺帳登記、資料整理歸檔。

第五章違規責任

第十四條鄉村項目建設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封閉運行、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截留、挪用鄉村項目建設資金,嚴禁違反規定提取管理費。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不予撥付鄉村項目建設資金:

(一)所批復項目系虛假項目的;

(二)所批復項目沒有動工建設的;

(三)同一項目重復立項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撥付項目建設資金:

(一)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合同糾紛的;

(二)項目實施承包人不按項目規定要求施工的;

(三)財務手續不齊全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撥付的資金必須依法追繳并上解縣財政:

(一)虛報冒領鄉村項目建設資金的;

(二)鄉村項目建設資金被挪作他用的;

(三)所撥付鄉村項目建設資金明顯高于項目建設所需資金的超額部分。

第十八條對監管措施不力,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縣局將扣撥財政所工作經費;若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嚴重違紀違規,造成嚴重后果、發生重大經濟或工程安全責任事故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