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工作規則
時間:2022-02-08 0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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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做好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以下簡稱建議)和政協提案(以下簡稱提案)辦理工作,實現辦理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提高辦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遼寧省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全市政府系統建議提案辦理工作,負責對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檢查、指導、督辦、通報、表彰、績效考核和網絡建設。
第三條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及直屬單位要以講政治和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把辦理建議提案作為貫徹執行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制度以及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和改進政府工作的核心內容,納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強領導,抓好落實,按時辦復。
第四條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及各直屬單位要配備與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相適應的工作人員。要把有較強協調能力和較高政策水平,熟悉本系統、本部門全面工作的人員安排在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崗位,并保持相對穩定。同時,還要安排一定數量的較高職級的人員,從事辦理工作。
第二章辦理范圍
第五條建議提案的辦理范圍:
(一)省和市人大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或閉會期間提出的,經省政府辦公廳和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交市政府辦理的建議。
(二)省和市政協委員、省和市政協參加單位在本級政協全體會議或閉會期間提出的,經省政府辦公廳和市政協提案委員會(提案審查委員會)審查立案后,交市政府辦理的提案。
(三)上級交辦的建議提案
第三章辦理原則和職責
第六條堅持執政為民的原則。要把解決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和事關全市中心工作以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作為辦理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努力提高落實率,使人民群眾真正受益,讓人大代表、提案者真正滿意。
第七條堅持依法辦理、實事求是的原則。辦理建議提案要依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按法定程序辦理。對有條件解決的建議提案要盡快解決,不得拖延;對列入計劃解決的建議提案要創造條件,按時解決;對超出本級人民政府職權范圍的,要積極向上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反映;對確實解決不了的,要實事求是地向人大代表、提案者作出說明解釋。
第八條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凡屬市本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工作范圍內的建議提案,由市本級人民政府及所屬有關部門、單位負責辦理;凡屬區縣(市)人民政府工作范圍內的建議提案,由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辦理;對涉及重大方針、政策及事關全局的建議提案,由政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后答復;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或單位共同辦理的建議提案,由主辦部門或單位會同相關部門研究辦理。
第九條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市政府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建議提案辦理工作規章、制度和考核評比辦法。
(二)按照交辦程序,及時將建議提案分轉落實到承辦單位和具體承辦人員。
(三)組織辦理上級或市本級建議提案,并負責將辦理結果以書面形式答復人大代表或提案者。
(四)組織辦理市本級人大主任會議和政協主席會議確定的,須由市政府直接承辦的重點建議提案。
(五)負責指導承辦單位的辦理工作,加強督促檢查,做好綜合協調。
(六)對承辦單位的具體承辦人員適時組織開展業務培訓、經驗交流、考察學習等活動,全面提高辦理隊伍的政策水平和業務素質。
(七)負責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人大代表建議辦理工作情況,向市政協常委會通報政協提案辦理工作情況。并根據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審議意見,研究落實情況,進行書面反饋。
第四章辦理程序
第十條交辦
市政府辦公廳作為市政府建議提案的交辦部門,全面負責建議提案的交辦工作。
(一)市本級的建議提案,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依據市政府工作部門“三定”方案所明確的職能確定承辦單位,及時交辦,并提出辦復時限和工作要求。
(二)全國、省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辦理。
(三)省、市重點建議提案,由市政府辦公廳報分管市領導簽批后,交承辦單位辦理。
(四)對涉及2個以上部門辦理的建議提案,根據建議提案的核心內容,指定主辦部門和協辦部門,共同研究辦理。
(五)承辦單位接到交辦的建議提案后,必須及時研究處理,認真核對,逐件登記。對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建議提案,接收單位要在收到承辦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交辦部門書面說明情況,提出調整意見,經交辦部門審核同意后退回,由交辦部門重新確定承辦單位。承辦單位不得自行轉送其他部門辦理或積壓。
第十一條承辦
(一)承辦單位接到交辦的建議提案后,要逐件分析研究,提出擬辦意見,經單位主要領導審批后,指定責任部門和專人辦理。
(二)承辦單位對所承辦的建議提案,一般應在收到承辦件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完畢并答復;對問題比較復雜的最遲不得超過6個月辦復或予以階段性答復;對上級或本級政府臨時交辦的急件要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辦復。
(三)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辦理的,主辦單位應主動與協辦單位協商,協辦單位要予以積極配合。協辦單位應在接到辦理任務起1個月內將協辦意見反饋主辦單位。主辦、協辦單位在辦理工作中,如有意見分歧,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向交辦部門報告,由交辦部門予以協調,并形成一致意見。
(四)辦理工作要在遵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逐步實現內部網上交辦、督辦、反饋,以及與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聯絡、溝通等,不斷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條答復
(一)各承辦單位要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答復人大代表、提案者提出的問題。答復函要言簡意賅、邏輯嚴謹、條理清晰,避免長篇累牘、答非所問。
(二)答復函須經承辦單位辦公部門負責同志審核,主要領導審定、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建議提案辦理后未經部門主要領導審核簽批,不得答復人大代表、提案者。
(三)答復人大代表、提案者時,要附帶征求意見單,由人大代表、提案者親自簽署對承辦單位辦理工作的意見,任何經辦人員不得代簽。各承辦單位不得委托下屬單位直接答復人大代表、提案者。
(四)承辦單位辦復后,要根據辦理情況,注明辦理結果。辦理結果按本規則第十七條之規定,在答復函的右上角標明。并將答復函和征求意見單一式3份報送交辦部門,由交辦部門轉送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和市政協提案委員會。
(五)對于由多位人大代表附議的同一建議,要逐一答復每位署名的人大代表;委員聯名的提案,辦理答復函面送第一提案者。
(六)對于由2個以上部門共同承辦的建議提案,主辦部門和協辦部門要形成一致意見后,答復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在未形成一致意見之前,主辦、協辦部門均不得答復。
(七)對于全國、省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的建議和提案,承辦單位要將擬辦理結果報市政府辦公廳,并以市政府或辦公廳名義,在省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信息管理系統網上復函,同時將紙質文檔一式二份報送省政府辦公廳。
(八)對于省人大和政協確定的重點建議提案,承辦單位形成答復函后,由市政府辦公廳報分管市領導和市長審簽,報省政府領辦、督辦領導審定后,答復人大代表或提案者。
(九)對于市人大和政協確定的重點建議提案,承辦單位形成答復函后,由市政府辦公廳審核,報分管市領導審簽后,答復人大代表或提案者。
(十)對于當年已經答復并列入解決或基本解決范圍的建議提案,在工作中如有調整,導致實際結果與答復內容不一致的,承辦單位要及時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反饋,并向交辦部門報告。
(十一)對于上一年列入計劃轉入第二年辦理的建議提案,承辦單位在辦理過程中要及時與人大代表、提案者溝通。對于解決落實的,要重新履行答復程序。
第十三條檢查
(一)承辦單位對辦理工作要主動開展自檢自查,確保在每年的10月1日前完成“二次辦理”工作。凡是人大代表、提案者對辦理結果不滿意的,承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親自辦理,再次答復;經再次答復仍不滿意的,要及時向交辦部門報告。
(二)市及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經常對建議提案辦理情況進行督促檢查,重點檢查答復解決問題的落實情況。
第十四條總結
每年度辦理工作完成后,承辦單位要認真進行總結,及時向交辦部門報送書面總結報告。市政府辦公廳負責編輯《建言施政集》,各承辦單位要根據交辦部門的要求,及時報送本部門承辦建議提案的《建言施政集》校正稿。
第十五條存檔
各承辦單位應將當年建議提案辦理情況及時立卷歸檔,以備查考。
第五章辦理制度
第十六條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堅持以下制度:
(一)責任制度。一是實行行政主要領導辦理責任制。市長對全市建議提案辦理工作負總責,分管市領導分口負責,部門“一把手”為本單位承辦工作第一責任人。二是實行最終辦結制。建議提案承辦部門能夠解決的,應當自行辦理解決;部門不具備解決條件的,應當報分管市領導研究解決;分管市領導無法解決的,報市長辦公會議研究解決。三是實行市長領辦制。對一些影響力強、涉及面廣、解決難度大的建議提案,由市長責成分管市領導協調,集中解決跨地區、跨部門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四是實行分管副秘書長分工負責制。對重點建議提案和由2個以上部門共同辦理的建議提案,本著“誰牽頭、誰主辦”原則,由分管主辦單位的副秘書長協調督辦。
承辦單位要建立領導分管、部門負責、具體人員承辦的工作體系,定職責、定時限、定要求,確保各項辦理工作落到實處。
(二)跟蹤制度。各承辦單位對已經辦復的建議提案,在“二次辦理”期間要進行全面復查,切實做到“四看”,即對答復解決的建議提案,看是否已落實到位;對答復列入計劃解決的建議提案,看是否按計劃落實;對年初答復中沒有解決的建議提案,看年中、年末是否能夠解決;對一些建議提案雖然已經解決,但容易產生反彈問題的,看辦理結果是否持續穩定。
對重點建議提案和列入計劃解決的建議提案要全程跟蹤辦理。
(三)通報制度。交辦部門要定期檢查、通報辦理工作情況,適時交流推廣先進經驗,確保按要求完成辦理任務。
(四)例會制度。市政府每年年初組織召開全市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會議,全面總結上年辦理工作,表彰先進單位及個人,并對當年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做出安排部署。交辦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建議提案辦理工作調度會,全面掌握建議提案辦理進展情況,及時協調解決辦理中存在問題。各承辦單位要適時召開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專題會議,研究部署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明確辦理任務,落實辦理責任,確保辦理工作落到實處。
(五)培訓制度。各區縣(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及直屬單位要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業務培訓,切實提高辦理人員的業務能力和政策水平。
(六)聯系制度。各承辦單位要加強與人大代表、提案者的溝通聯系,通過走訪、座談等多種形式征求對辦理工作的意見。要嚴格執行辦前走訪、辦中詢訪、辦后回訪的“三訪”制度,做到“提”“辦”“答”“落”相結合。
(七)保密制度。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建議提案,承辦單位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辦理,嚴禁失泄密事件的發生。同時,不得將人大代表、提案者的相關信息泄露給無關人員。
第六章辦復標準
第十七條根據建議提案的辦理情況,可按A、B、C三種類型掌握辦復標準。
(一)A類,解決或基本解決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議和意見被采納,涉及的問題已經全部或大部分得到解決的;
2.所提建議和意見被采納,涉及的問題已按確定的措施、方案實施,并取得階段性成效的;
3.所提建議和意見已被吸收到有關政策、計劃或工作之中,正在實施的;
4.所提問題與事實有出入,已據實作了說明解釋的;
5.所提問題屬詢問性質,已作了介紹說明的。
(二)B類,列入計劃逐步解決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議和意見基本可行,涉及的問題已列入年度計劃或中長期規劃的;
2.所提建議和意見基本可行,對涉及的問題已提出解決意見,但需條件具備或適當時機才能實施的;
3.所提建議和意見基本可行,對涉及的問題正在調查研究或擬定解決意見的;
4.所提建議和意見基本可行,因有關方面意見不統一需要進一步協調的。
(三)C類,因條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難以解決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議和意見,因受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等限制,現階段不能解決的;
2.所提建議和意見,因受國民經濟計劃、財力、物力等客觀條件限制,近期內難以解決的;
3.要求解決的問題超出本級政府權限,需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的。
第七章考核與獎懲
第十八條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納入政府系統年度績效考評體系。市政府辦公廳每年對區縣(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及直屬單位的辦理工作進行考核,對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各承辦單位可結合工作實際,對認真辦理建議提案的責任部門和承辦人員進行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對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承辦單位,給予通報批評。
(一)對建議提案工作不重視,工作機構、制度不健全、人員不落實的;
(二)對建議提案不按規定時限辦復或搪塞應付,辦理質量差的;
(三)答復報告質量較差且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四)受客觀條件限制,兩年內無法解決的建議提案,沒有及時向人大代表、提案者解釋清楚的;
(五)對人大代表、提案者態度粗野蠻橫,因主觀原因造成人大代表、提案者對辦理結果不滿意的。
第二十條對建議提案拖延不辦,經多次催促仍無改進的;不認真貫徹市政府決定,貽誤工作造成重大影響的,由市政府辦公廳對責任者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市政府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者予以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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