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領導干部問責實施方案

時間:2022-02-08 03: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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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領導干部問責實施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責任意識,提高行政效能,促進各級領導干部認真履職,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省行政程序規定》、《市領導干部問責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領導干部問責是指市委、市政府對各級各部門單位市管領導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較大、重大損失或不良后果和社會影響的行為,依照本辦法對其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條對領導干部實行問責,堅持嚴格要求、實事求是,權責一致、懲教結合,公正公平、罰當其責,改進工作與追究責任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紀委、市監察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協調和實施,市人大相關委室和組織、人事、財政、督查、法制、審計、信訪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權限協同做好有關工作。

第五條領導干部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市紀委、市監察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章問責內容

第六條領導干部在履行工作職責時,不依法依程序科學民主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問責:

(一)不認真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在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事項、干部任免、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上主觀盲目決策,不集體研究,不按程序辦事,或出現嚴重失誤,造成嚴重影響或較大損失的;

(二)違背科學發展規律,錯誤決策,造成重復建設、重大人員傷亡,生態環境破壞和環境嚴重污染,能源資源嚴重浪費以及其它重大損失的;

(三)其它違反決策程序,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的。

第七條領導干部履行工作職責時,執行政令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問責:

(一)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上級的指示、決定、命令的;

(二)不認真執行市委、市政府的決定、命令的;

(三)因履職不當,導致管轄或職責范圍內發生群體性、突發性事件,或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四)其他因履職不當,執行政策不力,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第八條領導干部在履行工作職責時,違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問責:

(一)違反規定修建、裝修樓堂館所,違反規定購買、更換單位公務用車的;

(二)違反規定干預工程建設、政府采購、產權轉讓、土地劃撥和出讓、招投標、金融信貸等活動的;

(三)借招商、考察、學習、培訓等名義,變相旅游或違反規定擅自出國(境)旅游的;

(四)擅自駕駛公車的;

(五)其他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

第九條領導干部在履行工作職責時,未認真落實政務公開、優化發展環境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問責:

(一)違規設立行政處罰、行政許可,違法實施行政、司法行為的;

(二)不堅持公開辦事制度,限時辦結制度,服務承諾制度等有關管理規定,貽誤工作的;

(三)不落實市委、市政府剛性收費和行政處罰規定的;

(四)在招商引資活動中,故意刁難、拖延,影響項目進程,或導致項目流失的;

(五)對強裝強卸、強攬工程、強行阻工整治或處置不力的;

(六)不遵守工作紀律規定,工作時間擅離職守,自由散漫的;

(七)其它不執行市委、市政府有關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政策的。

第十條領導干部在履行安全監管職責時,監管不力,發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問責:

(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力,監督管理不嚴,或防范、整治煤礦等礦山安全生產措施不到位,導致事故發生的;

(二)整治非法生產經營不力,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

(三)對市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隱患整改不力,導致事故發生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

第十一條領導干部在履行工作職責時,糾正行業不正之風措施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問責:

(一)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現象嚴重,群眾反響強烈的;

(二)巧立名目、濫用檢查考核評比,增加基層負擔,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對惠農資金不按政策及時撥付,或存在虛報冒領、截留、克扣、挪用行為的;

(四)其他因糾風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第十二條領導干部在管轄范圍內或履行工作職責時,工作失職、平庸無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問責:

(一)領導班子嚴重不團結或長期不團結,造成不良影響,或領導班子成員連續發生違法違紀問題的;

(二)本地區、本部門工作長期被動落后,在市委、市政府年度績效綜合考評中不合格的,或在政風行風測評中排名最后兩位的;

(三)對涉及人民群眾合法利益的重大問題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或本地區、本部門存在其他突出問題,不認真解決,社會反響強烈的。

第十三條除本辦法所列問責事項外,領導干部有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情形應當問責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章問責方式

第十四條問責的方式:

(一)責令檢討;

(二)誡勉談話;

(三)通報批評;

(四)責令公開道歉;

(五)停職檢查;

(六)引咎辭職;

(七)責令辭職;

(八)免職。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適用或合并適用。

第十五條根據被問責情形的情節、所造成的損害和影響確定問責方式。

(一)情節輕較,損害和影響較小的,采用責令檢討、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的方式問責;

(二)情節較重,損害和影響較大的,采用停職檢查、引咎辭職的方式問責;

(三)情節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采用責令辭職、免職的方式問責。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因徇私而故意不履職或不正確履職的;

(二)一年內出現兩次及以上被問責或連續兩次暗訪、督查均有行政問責情形的;

(三)經市委、市政府兩次督辦,無正當理由仍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工作任務的;

(四)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五)干擾、阻礙、不配合問責調查,影響公開實施問責的;

(六)打擊、報復、威脅、陷害辦案人、檢舉人、控告人、證明人及其它有關人員的;

(七)拒不承認錯誤或拒不糾正錯誤的;

(八)有其他應當從重情節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問責:

(一)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并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三)及時承認錯誤并糾正過錯,或者有其它立功表現的;

(四)有其他可以從輕問責情節的。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問責:

(一)情節顯著輕微,或主動發現問題并及時糾正,未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難以履行職責或原因復雜、無法認定責任的。

第十九條受到問責的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領導干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貫表現、特長等情況,由黨委(黨組)、政府按干部管理權限予以適當安排。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領導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征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

第四章問責程序

第二十條通過以下渠道反映有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情形的,由市紀委、市監察局領導批準后進行初步核實:

(一)省級、市級機關及其領導和我市市級領導的指示、批示和通報;

(二)市委委員、候補委員、市紀委委員及黨代表提出的問責建議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問責的議案、提案、建議;

(三)行政監督機關和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等提出的問責建議;

(四)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線索具體的舉報、檢舉、控告和新聞媒體曝光的材料;

(五)各種評議、測評、考評、考核結果和檢查、督查、巡視結果反映的問題;

(六)其它渠道反映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需要啟動問責程序的,經市紀委、市監察局主要領導同意,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提請有關部門協助調查。

被調查的領導干部應當配合調查。阻撓或干預調查工作的,調查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提請暫停其職務。

第二十二條適用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問責方式進行問責的,由市紀委常委會或市監察局局長辦公會研究,作出問責決定。

適用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至第(八)項問責方式進行問責的,由市紀委常委會或市監察局局長辦公會研究提出意見或建議,報送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作出問責決定,按以下程序執行:

(一)停職檢查的,由任免機關執行。停職檢查期限一般為1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間的,經市紀委常委會或市監察局局長辦公會研究,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可以延長1個月。停職檢查期滿后,由市紀委、市監察局根據其停職檢查期間的表現情況,及時提出解除停職檢查或進行其它調整的意見,由任免機關按有關程序作出決定;

(二)引咎辭職的,被問責人以書面形式向任免機關提出辭職申請,由任免機關按有關程序作出決定;

(三)責令辭職和免職的,由任免機關按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問責決定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領導干部作出的問責決定,應當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四條對領導干部實行問責,應當制作《問責決定書》,寫明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批準機關、生效時間、當事人的申訴期限及受理機關等。作出責令公開道歉決定的,還應當寫明公開道歉的方式、范圍等。

第二十五條《問責決定書》應當自作出問責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送達領導干部本人及工作單位。

問責決定機關作出問責決定后,應當派專人與被問責的領導干部談話,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續工作。

問責情況應告知提出問責建議的有關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六條被問責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書面申訴。問責決定機關在接到書面申訴后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

(一)問責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問責方式適當的,維持原決定;

(二)問責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問責方式不當的,變更原決定;

(三)問責認定事實錯誤的,撤銷原決定,并在一定范圍內澄清事實、恢復被問責人的名譽。

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二十七條申訴期間,問責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二十八條調查組成員與被調查人員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依法回避。調查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導致作出的調查結論與事實出現重大偏差,致使作出錯誤問責決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非市管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需要問責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各級各部門單位可依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問責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黨紀政紀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信訪工作問責,按《市信訪工作問責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紀委、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