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級財政體制調控辦法

時間:2022-02-10 0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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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級財政體制調控辦法

為適應“鄉財縣管”的新形勢,調動鄉級政府發展經濟、培植財源、科學理財的積極性,增強鄉級自我積累和自我發展的能力,根據《關于印發鄉級財政管理體制調整方案的通知》(政辦發[]4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實際,對該財政管理體制進行相應調整。

一、調整原則

(一)鼓勵發展原則。建立激勵機制,堅持“誰發展、誰受益,快發展、多受益”,促進鄉級加大招商引資力度,積極培植財源,發展經濟,不斷壯大地方財政收入規模。

(二)適當傾斜鄉鎮原則。人員工資性支出全部由級財政承擔,保障鄉級運轉的基本支出需要,逐步完善鄉鎮財政功能。

(三)規范管理原則。深化“鄉財縣管”改革,硬化預算約束,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

(四)透明、公正、簡便原則。確保與鄉級財政體制結算公正、簡便、透明,易于操作。

二、鄉級財政管理體制調整內容

調整后鄉級財政實行“固定鄉級經費基數,轄區稅源全部下劃,企業超收比例返還”的管理體制。

(一)“固定鄉級經費基數”: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實際,每個蘇木鄉鎮核定運轉經費45萬元,原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補助支出基數不變。

(二)“轄區稅源全部下劃”:對鄉級財政收入范圍進行調整,各蘇木鄉鎮、天山辦事處轄區內的稅源全部劃歸鄉級。在此基礎上,為簡化鄉財政體制結算,根據企業實現的稅收考核鄉級財政收入,個體工商戶、零散稅收不進入考核范圍。以鄉級轄區內的企業2007年實際入庫稅收數作為收入基數。

(三)“企業超收比例返還”:對鄉級轄區內的企業稅收收入基數超收的,按超收部分形成級可用財力比例返還。具體返還比例如下:超收部分形成級可用財力200萬以內部分(含200萬)按50%還;200萬至400萬以內部分(含400萬)按30%返還;400萬以上部分按10%返還。非礦業加工類企業超收部分按形成級可用財力70%返還。

“形成級可用財力”按現行國家稅收分配政策,地方收入扣除區市財政分成后確定。

三、配套措施

(一)強化收入征管,規范收入秩序。財稅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積極組織收入,并切實加強體制運行中的監督檢查,定期通報企業稅收進度。各蘇木鄉鎮、天山辦事處要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全力發展經濟并支持征收機關抓好轄區內稅收征管工作。

(二)完善預算管理,健全監督機制。各蘇木鄉鎮要嚴格按照“鄉財縣管”的要求編制年度財政收支預算,超收返還補助和政府非稅收入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重點用于發展經濟、化解債務、發展社會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并納入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

(三)建立消化鄉鎮債務的約束機制。在全面清理核實的基礎上,對有負債的蘇木鄉鎮要拿出一部分稅收返還補助用于化解債務,由財政監督實施。同時各蘇木鄉鎮要嚴格控制新增債務。鄉鎮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要堅持量力而行、量財辦事的原則,根據財力制定發展規劃,不得超越自身能力盲目舉債搞建設。對擅自舉債的鄉鎮,財政將相應扣減其財力補助。

四、本體制一定五年不變。

五、本方案由財政局負責解釋。

六、本方案自2012年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