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勞動爭議仲裁法的相關方案

時間:2022-02-10 04: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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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勞動爭議仲裁法的相關方案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切實發揮調解在營造和協調勞動人事關系與社會穩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家、省、市關于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基層調解組織建設,進一步做好基層調解工作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優化服務環境為根本,認真貫徹實施《調解仲裁法》堅持以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的工作方針,完善和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充分發揮職能部門、司法、工會、人民調解組織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社會化基層調解網絡,把矛盾化解在基層、爭議解決在萌芽狀態,維護勞動人事關系的和諧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

二、實施范圍

縣行政區域內的鄉鎮、社區,各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政主管部門、經濟區。

三、工作目標

到2012年12月31日止,全縣逐步建立和完善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和行政主管部門等多渠道的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體系,建立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調解協調機制,實現將大量爭議糾紛及時有效化解在基層的目標。

四、實施步驟

(一)組織落實。

年5月30日前,各有關單位應完成勞動人事爭議基層調解組織的建立、調解人員的配置、辦公場地等項工作,并積極展開工作。

(二)上報情況。

2012年6月30日前,各鄉鎮、開發區、企事業單位和行政主管部門將本部門(系統)勞動人事爭議基層調解組織的建立情況和人員配備情況上報縣人社局勞動人事爭議基層調解組織建設工作指導辦公室

(三)業務培訓。

2012年7月—8月,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組織全縣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四)考核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