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污水處理以獎代補管治方案

時間:2022-02-12 09:46:00

導語:城鎮污水處理以獎代補管治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城鎮污水處理以獎代補管治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環衛設施建設,市財政對全市污水管網、中水管網、污水處理、中水處理、垃圾填埋運行及環衛設施建設予以獎勵性補貼。為了規范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區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絡以獎代補資金管理辦法》及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市財政為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環衛設施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城鎮污水和垃圾處理能力而設立的補助資金,補助資金專項用于上述項目建設和運行費用補貼。

第三條為明確責任,充分調動地方政府做好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環衛設施建設積極性,促進城鎮污染物減排工作,補助資金采取以獎代補方式,由市財政年度預算予以安排。

第四條補助資金的管理實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補助資金及項目由市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共同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補助資金預算的核實、分配,并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下達補助資金項目預算;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和日常財政財務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完工項目的驗收工作;主持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制定補助資金計劃和項目管理工作,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對項目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參與補助資金使用情況檢查考核工作。

第二章以獎代補的范圍

第六條實行以獎代補的范圍為城市核心區、旗所在地、開發區新建污水管網、新建中水管網,污水處理、中水處理、垃圾處理運行,城市核心區、旗所在地、開發區環衛設施建設及設備購置。

第七條補助資金不得用于以下項目:

(一)不屬于規劃范圍內的項目。

(二)未履行基本建設程序的項目。

第三章以獎代補的核定原則

第八條按照干多多補、干少少補、不干不補的原則,根據獎勵補助標準,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會同市財政局對項目建設及運行情況進行審核,達到獎補標準和要求的,一次性核定獎勵補助金額,下達補助資金。

第九條按照多建多補、少建少補、不建不補的原則,市人民政府根據各地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情況、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及設備購置情況、配套資金的到位情況、主要污染物減排完成情況,相應給予獎勵。

第十條按照廠網同步、管網優先的原則,鼓勵各地優先完善城鎮建成區內的污水管網,提高污水收集率,保證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時的實際處理負荷不低于國家和自治區的要求。

第四章以獎代補的標準

第十一條(一)建設項目補助標準:

1.新建污水管網20萬元/公里,新建中水回用管網30萬元/公里。此項補助根據旗區財力情況予以補助,東勝區、準格爾旗、伊金霍洛旗、康巴什新區按普遍補助標準的60%進行補助。

2.污水處理廠1000萬元/個。

3.垃圾綜合處理廠1000萬元/個(包括餐廚垃圾處理)。

4.無害化垃圾處理廠500萬元/個。

5.垃圾壓縮站按投資額的40%補助。

(二)環衛機械設備補助標準:

環衛機械設備按購買金額的40%補助。

(三)運行費用補貼標準:

1.生活污水處理、中水處理分別按0.1元/噸補貼。

2.垃圾無害化填埋按10元/噸補貼。

3.垃圾綜合處理(包括餐廚垃圾處理)按40元/噸補貼。

已經補助的建設項目不再重復補助。

第五章補助資金的申報、審核和下達

第十二條申報補助資金的項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成投入使用的項目

1.按照規模全部建成,竣工驗收合格;

2.建設和施工檔案齊全;

3.運行負荷率達到國家要求。

(二)在建項目

1.征地、拆遷完成;

2.工程全部實行招投標;

3.污水處理、中水回用、環衛設施建設按照規劃或批準的規模開工建設,已履行基本建設程序;

4.財務制度健全;

5.地方配套資金(地方自籌、銀行貸款等)落實。

(三)運行費

1.以上一年度城建統計年報核準數為準;

2.在線檢測完備,當地環保部門確認文件。

第十三條項目所在地旗區財政、建設部門于每年10月底前對新建項目計劃、當年運行費用補貼申請進行審核,并匯總后報市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第十四條市財政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委托財政投資評審機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核查。

第十五條市財政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根據核查情況確定并申請安排專項獎勵資金。

第六章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市財政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下撥專項資金,旗區財政局和建設局要及時將資金支付到項目實施單位。項目實施單位要設立專用賬戶,對補助資金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各旗區建設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嚴格監控污水處理、中水處理和垃圾處理數量和達標情況,確保據實補貼。凡弄虛作假、套取補助資金的,取消補助資格,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旗區人民政府是實施項目建設的責任主體,旗區財政、建設等部門要積極籌措和落實建設資金,嚴格按規定使用補助資金,做到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擠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

第十九條旗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補助資金的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并將補助資金納入地方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同時應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做好項目財務管理工作,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條市財政局要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環境保護局等部門對補助資金的使用清況、項目建設情況、建成后的運行情況,以及主要污染物減排情況等進行不定期或重點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對虛報、亂報項目申請補助資金的,一經發現,要立即退回補助資金并對相關的責任人和責任單位從重處罰。同時,該項目必須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建設完成。

第二十二條對有截留挪用補助資金或其他違規行為的,市財政局將相應扣減或取消其下一年度補助資金。同時,按照補助資金雙倍處罰,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地方財政要會同建設、審計等部門建立健

全監管制度,重點對資金到位及使用、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建設管理、建成項目運行、實際污水處理、化學需氧量減排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各旗區財政、建設部門要匯總上年度補助資金使用情況、規劃項目建設進度完成情況等,并于每年11月底前報市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