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殘疾人就業創業方案

時間:2022-02-13 0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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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殘疾人就業創業方案

第一條為鼓勵和推動殘疾人實現就業和自主創業,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第號令)和《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規定》(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號),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扶持對象及條件

1.具有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并在法定勞動年齡內自主創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的失業殘疾人;

2.殘疾人創辦的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并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的經營者;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一年以上房屋場地租賃合同(有租金完稅單),并確實有效開展經營活動的;

3.企業或個體經營者與新招用的殘疾人至少應簽訂一年勞動合同,并在崗工作,薪金不低于市最低工資標準且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

第三條扶持標準

1.對以自有房屋作為經營場所自主創業,并取得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殘疾人,視其設備投資規模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設備(實物)補貼;

2.對租賃房屋場地的,補貼期限為二年,第一年給予50%、第二年給予30%的房屋場地租金補貼,但每年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

3.對進入市場從事個體經營或由街道、社負責安排從事個體經營或便民服務的殘疾人,一次性給予不超過1萬元的營銷扶持資金;

4.對殘疾人自辦企業,且吸納戶籍為的殘疾人就業,每安置1名殘疾人就業,每年給予企業5000元的獎勵資金,但本補貼最高不超過5萬元;

5.對轄內的企業(不含福利企業),經過殘疾人就業年審確認達到安置比例的,對超出比例吸納殘疾人就業的,每多安置1名殘疾人(戶籍為)就業,每年給予企業5000元的獎勵資金,但本補貼最高不超過5萬元;

6.以上扶持補貼資金(房屋場地租金補貼除外)當年結算,以實物扶持的按價計入扶持資金總數。

第四條殘疾人申請扶持資金所需證明材料

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或企業辦理申請扶持(獎勵)資金,應到戶籍或企業注冊所在地的街道殘聯申請,并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1.上報自主創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便民服務的項目、時間、地點、資金投入和申請扶持的金額、用途等情況的書面申請;

2.殘疾人本人的《身份證》、《殘疾人證》、《失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進入市場從事個體經營的證明、在社從事個體經營和便民服務的證明;

4.出具就業和繳納社會保險費證明;

5.申請房屋場地租金補貼的,要出具房屋場地租賃合同(協議)和租賃房屋場地票據以及完稅證明;

6.企業申請獎勵資金的,應出具當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年審相關材料;

7、其他需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五條審批程序

1.街道接到殘疾人的扶持申請,應到其注冊或經營地點進行實地核查,并在申請人居住地所在社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天,公示期內無任何異議的,由申請人所在街道在《市殘疾人創業就業扶持資金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評估論證,提出意見后報殘聯審批;

2.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接到企業補貼(獎勵)的申請,應對其申請條件進行嚴格核查,并在《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崗位補貼(獎勵)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和加蓋公章后報殘聯審批。

第六條已批準享受扶持及獎勵政策的殘疾人或企業,應持本人或企業的相關證明,到殘聯或街道申領扶持(獎勵)資金或實物,并在《發放登記表》上簽字。

第七條本辦法中各項經費實行預算管理,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列支。

第八條各級審核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審核、使用扶持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扶持范圍、提高扶持標準、濫發扶持資金或實物。財政局和殘聯要健全扶持資金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內部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嚴肅財經紀律,自覺接受監察、審計和社會的監督。監察局和審計局要對年度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追蹤問效。對虛報冒領、騙取扶持資金的單位和個人,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要立即追回資金,上繳財政。

第九條正在享受公益性崗位政策的人員不享受此扶持。

第十條年度扶持資金總額為300萬元,扶持實施的排序按申報核準時間先后次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