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創新基金管治方案

時間:2022-02-13 09:05:00

導語:科學技術創新基金管治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科學技術創新基金管治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使用科技創新基金(下稱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我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創新基金是人民政府設立的科技專項基金,主要扶持全范圍內企業技術研發平臺建設,扶持企業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扶持農牧業科技服務平臺(體系)建設、新技術推廣,獎勵企事業單位(個人)科技創新創業。

第三條基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透明、公正評審、擇優扶強、專款專用和無償使用與有償使用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基金來源

第四條基金來源

(一)財政預算專項撥款,每年安排不少于100萬元,并建立與全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科學技術事業發展需要相適應的增長機制;

(二)科技三項費中劃出的專款;

(三)企業籌集;

(四)基金的回收和增值;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五條設立科技創新基金管理委員會,專門負責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科技創新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由政府長擔任,副主任由分管副長擔任,成員由政府辦、科技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計局、農牧業局、經貿局、環境保護局、林業局、農機局、水利局、科協等部門負責人組成。

基金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負責基金的籌集;

(二)制定創新基金投放政策;

(三)決定基金投向;

(四)其他基金管理工作。

第六條基金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科學技術局,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按照基金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建立、完善創新基金使用的有關制度;

(二)負責受理申請、組織評審、簽訂合同、項目實施驗收以及基金的回收工作;

(三)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條建立基金專用帳戶,實行專戶管理。建立基金預決算管理制度,在項目的立項和驗收過程中,加強基金的預算、決算,規范化管理。

第八條基金增值部分全部納入基金。財政根據基金管理委員會及辦公室工作需要,安排專項業務經費。

第四章基金使用范圍及方式

第九條基金使用方式:

(一)無償投入;

(二)貸款貼息;

(三)有償使用;

(四)科技創新創業獎勵。

第十條基金的無償投入,主要扶持以下八個方面:

(一)承擔產、學、研相結合創新項目的技術研發中心在技術創新產品、工藝的研究開發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

(二)級科技研發中心的組建費用補助;

(三)承擔國家、自治區、市級科技項目的配套資助;

(四)獲得國家級或自治區級資格的技術研發中心的資助;

(五)未獲國家、自治區、市各有關部門資助,但科技含量較高,經濟、社會效益較好,有望形成新興產業的新技術成果及其轉化項目的資助;

(六)引進、實施、利用專利的補助;

(七)農牧業科技研究、推廣、服務平臺(體系)和新技術推廣補助;

(八)基金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無償投入項目。

第十一條貸款貼息,主要用于具有一定技術水平、產業規模和經濟效益,且銀行貸款已經到位的技術創新產業化項目的資助。

貸款貼息按申請項目貸款年利息的30%—100%給予補助。

第十二條基金有償使用,通過借款形式完成。借款對象為技術含量較高(在全區范圍內進入前列),已產業化的項目和對傳統產業進行技術改造或引進新技術、新設備的企業。

借用單位要提供必要的財產抵押或經濟擔保。

使用年限不超過3年,償還可分年度償還。

基金借用原則上無利息投入,但可本著低率、優惠的原則,收取資金占用費。占用費率應低于銀行同類貸款的利息率。逾期不還的,可加收一定數額或比例的占用費。

收取的占用費,分季度或年終一次轉作基金資本金。

借用基金時,科技創新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與項目單位簽訂借用基金合同書,明確使用年限、占用費及償還計劃。使用年限到期后由科技創新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回收借用基金以及占用費。

第十三條科技創新創業獎勵,獎勵對象為全企事業單位的科技進步獎、科技成果鑒定、專利申請和科技型企業認定(專利項目可以個人申報)。

第十四條獲國家、自治區、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分別按等次再給予獎勵:

(一)當年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一、二、三等獎的再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3萬元;

(二)當年獲得自治區科技進步獎一、二、三等獎的再分別獎勵5萬元、3萬元、2萬元;

(三)當年獲得市科技進步獎一、二、三等獎的再分別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

第十五條申報國家、自治區、市科技成果鑒定并獲科技成果鑒定獎的分別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

第十六條向專利主管機構申請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并獲認定發證的每項分別獎勵10000元、5000元、3000元。

第十七條獲科技型企業認定獎,按不同等次給予獎勵:

(一)認定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的獎勵15萬元;

(二)認定為自治區級高新技術企業、民營科技型企業的分別獎勵5萬元、3萬元;

(三)認定為市級高新技術企業、民營科技型企業的分別獎勵3萬元、1萬元。

第五章基金項目審批

第十八條申報條件

(一)申報企事業單位生產經營場所和主體稅源在境內,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的獨立法人;

(二)必須有新技術產品的研制、開發、引進、服務和推廣業務,國家和自治區高新技術企業優先;

(三)申報企事業單位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占職工總數的30%以上,有專業的研發隊伍;

(四)有良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負債率合理,每年用于科研投入不低于銷售額的2%(事業單位業務經費的10%)。

第十九條申請創新基金項目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

(二)技術含量較高,技術創新性較強;

(三)項目產品有較大的市場容量、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四)無知識產權糾紛。

第二十條申報程序

(一)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向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提交相關資料。包括:項目申請書或創新創業獎申請表,可行性研究報告,能夠證明項目先進性、成熟性、可行性或獲獎的相關材料(如鑒定證書、檢測報告、資產報告、獲獎證書)等。如申請貸款貼息項目應提供項目貸款合同,申請借款的提供抵押標的物證明。

(二)項目申報必須經企事業單位所在開發區管委會、蘇木鎮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報工作一般在每年的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一條項目審核

對申請科技創新基金項目審查實行三級審核制度。

初審。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基金項目進行初審,對申請條件進行全面審查,并實地調查核實,對達不到申請條件或不在扶持范圍內的應退回項目單位。

復審。對已經初審通過的項目,由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相關技術、金融、科技專家對項目進行復審,包括:研究內容、關鍵技術開發能力、市場前景、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

終審。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將復審通過的備選基金項目材料和評審意見提交基金管理委員會,由基金管理委員會確定扶持項目、投資金額和投資方式(獎勵)。

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基金管理委員會的審批意見,與基金使用單位簽訂《科技創新基金項目合同書》,并辦理撥款手續。

第六章項目服務及驗收

第二十二條對決定扶持的項目由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實行跟蹤服務與全方位監督,及時糾正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違反合同情況,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年度評估,將評估結果上報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根據評估情況,可取消項目扶持計劃,回收扶持資金。

第二十三條項目承擔單位每年應當向管理中心報告項目年度執行情況;由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綜合驗收,并向管理委員會提交項目驗收報告、基金使用效益評估及今后管理建議書。

第七章基金監督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是創新基金的監管部門,參與審議創新基金年度支持重點和工作指南,并根據創新基金年度工作計劃,將創新基金撥入專用帳戶,同時對基金運作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向社會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和企事業單位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加強基金使用的審計監督,對基金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審計,對基金申請、運用和管理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以權謀私者,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負責人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科技局負責解釋,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