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牧護林管理方案
時間:2022-02-14 0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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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有效保護林草植被,鞏固退牧還草、造林綠化成果,實現生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及巴彥淖爾市《關于在林業生態建設重點地區實行禁牧的通知》精神,結合我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旗境內的禁牧護林管理工作。
第三條各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舍飼養畜、禁牧工作的領導,全面推行舍飼圈養,由旗人民政府監督實施。
第四條旗農牧業局、林業局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旗的舍飼養畜、禁牧管理工作,各鎮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舍飼養畜、禁牧管理工作。
第五條禁牧范圍:山前農區以6701公路為界,以南長期禁牧,后山(包括潮格鎮)圍欄封育區、造林區、生態建設區、采種基地區實行長期禁牧,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實行季節性禁牧,核心區和緩沖區實行永久禁牧。
第六條實施舍飼養畜、禁牧工作要與發展優質飼料基地、推廣舍飼圈養相結合。實施舍飼圈養、禁牧的地區要搞好飼草料貯備,加強飼草料基地的建設,廣泛推廣青貯、微貯、氨化等實用技術,加大秸稈轉化力度,提高秸稈轉化選用率。
第七條強化技術服務、指導。對舍飼圈養、禁牧的地區,農牧業局等有關部門在飼養方法、飼草料加工調制、飼草料基地建設項目等方面及時給予無償的技術指導;在改良、防疫等方面提供優質、高效的技術服務,幫助農牧戶多方籌措資金,加強永久性窖池、塑棚的建設。
第八條建立完善的舍飼養畜、禁牧責任制。旗農牧業局、林業局要密切配合,認真做好全旗舍飼養畜、禁牧管理工作。各鎮政府一把手是本地區舍飼養畜、禁牧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轄區內禁牧管理工作。對實施舍飼養畜、禁牧工作領導不力,禁而不止的鎮,取消當年農牧區經濟工作各項評獎資格,取消當年生態建設等項目的投入。
第九條加強舍飼養畜、禁牧工作的監管力度。各鎮成立由鎮牽頭,農牧業、林業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組成的禁牧執法大隊,負責禁牧巡查、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確保禁牧工作的順利實施。
第十條各鎮要建立鎮()、村、社三級護林機構,配備專職護林員,鎮與村嘎查,村與戶層層簽定護林責任書,明確護林責任。
第十一條護林員職責:1、巡邏護林;2、宣傳國家有關保護森林資源的法律法規和政策;3、對破壞森林資源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并報告旗林業局;4、積極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護林員因玩忽職守、失職、瀆職造成本轄區內林木遭到牲畜啃食的,啃食1-10株,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處分,啃食10-15株,扣除半年工資,啃食50株以上,扣除半年工資并即時撤換。護林員以權謀私,暗開放牧綠燈并收取他人錢財的,一經發現,扣除全年工資并及時撤換。
第十三條凡違反本決定致使森林林木及造林設施受到毀壞的,按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賠償損失,并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牲畜進入禁牧區的,一經發現,由護林員扣留牲畜,及時通知林業部門或草原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內蒙古自治區草畜平衡暫行規定》大畜每頭處以30-50元,小畜每只處以20-40元的罰款。畜主在五天內拒不接受處罰或不認領牲畜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無主畜處理。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在梭梭林自然保護區內進行放牧或其它活動的,根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采取補救措施。對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預禁牧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對圍攻、毆打禁牧人員,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禁牧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部門或旗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9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烏拉后旗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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