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患者醫療救助基金管治辦法
時間:2022-02-15 1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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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解決好人民群眾因病致貧問題,推進為民政府建設,旗政府決定設立大病患者醫療救助基金(簡稱大病救助基金),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大病醫療救助遵循以下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堅持突出重點、救急救難的原則;堅持救助水平與我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第二章基金的來源與救助范圍、標準
第三條大病救助基金的來源:旗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社會各界自愿捐贈;大病救助基金的利息收入;其他可用于大病救助的資金。
第四條大病救助對象:因病返貧或因病給家庭經濟造成嚴重困難的本旗戶籍居(牧)民(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干部職工、離退休人員)中的大病患者。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大病是指因患心肌梗塞、惡性腫瘤、慢性腎衰竭(尿毒癥)、再生障礙性貧血、暴發性肝炎、重大器官移植手術等入院治療且醫療費用一次性超出各類醫療保險(包括職工醫保、居民醫保、牧民合作醫療以及各類商業醫療保險)相應報銷最高金額的特殊疾病。
第六條救助標準:參加全旗職工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患者,在扣除報銷和救助最高金額后,剩余自負的醫療費,大病救助基金給予50%的救助,封頂3萬元;參加新型牧區合作醫療患者,在扣除報銷和救助最高金額后,剩余自負的醫療費,大病救助基金給予60%的救助,封頂3萬元;參加各類商業醫療保險的患者,在扣除報銷和救助最高金額后,剩余自負的醫療費,大病救助基金給予40%的救助,封頂3萬元;各類醫療保險均未參加的居(牧)民患者,按個人實際支付部分的30%給予救助,封頂3萬元。
第三章基金的使用與管理
第七條救助程序:
1、救助對象實行年度申請制,逐級申報。
2、大病患者或患者家屬向旗大病患者醫療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附有(社區)和蘇木(鎮)政府簽署意見的書面申請,填寫《大病患者醫療救助基金受助申請表》,并如實提供患者家庭戶口薄、患者本人身份證等相關證件;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及出院證明、病歷復印件、處方復印件、醫療救治發票等;社保、衛生、民政部門以及商業保險報銷或救濟情況證明。旗大病患者醫療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接到材料后組織社保、民政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核,確定救助對象及救助金額。
3、救助對象及救助金額確定后,通知所在(社區)在申請人居住地張榜公示一周,如無異議即通知救助對象到旗大病患者醫療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辦理有關手續,領取救助金。
第八條大病救助基金的救助對象,實行一次性年度救助。凡在申報中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即中止救助,并依法追回救助金。
第九條旗政府成立大病患者醫療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旗衛生局,專人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條大病患者醫療救助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結余部分滾存結轉下年使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同時接受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一條旗財政部門應為大病患者醫療救助基金的發放提供條件,要根據審核確定的救助名單和救助金額,及時將資金撥付到位,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旗大病患者醫療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大病患者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每半年通過張貼公告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社會捐贈部分同時接受捐贈者查詢和監督。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衛生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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