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薦區外投資獎勵方案

時間:2022-02-15 04: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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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薦區外投資獎勵方案

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引薦外商投資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府發〔〕46號)有關精神,結合我區稅收屬地化實際情況,為進一步營造良好的招商引資環境,增強對外開放實效,推動全區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獎勵范圍

第一條凡引薦國內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來我區投資(以下簡稱內資)以及國外(含港、澳、臺地區)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來我區投資(以下簡稱外資)的國內外經濟組織、中介機構和個人。

第二條我區所有在職機關干部職工引薦投資者來我區開辦企業的,不適用本辦法。

二、對引薦人的獎勵條件和標準

第三條引薦者引進內資新辦企業(原我區內改制重組等企業除外;新辦企業以我區稅務機關的確認為準)落戶我區,其注冊資金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在企業辦理完畢工商、稅務登記手續后,引進到位市內資金部分,最高按注冊資金的1‰給予引薦者獎勵(最高不超過1萬元人民幣);引進到位市外資金部分,最高按注冊資金的2‰給予引薦者獎勵(最高不超過2萬元人民幣)。

引薦工業企業進入金牛高科技產業園的,按注冊資金的2‰給予引薦者獎勵(最高不超過3萬元人民幣)。

第四條引薦者引進國外或港、澳、臺地區新辦企業到我區落戶,在企業辦理完畢工商、稅務登記手續后,最高可按企業實際到位注冊資金的3‰折算為人民幣(按當月國家外匯牌價折算,下同)給予引薦者獎勵(最高不超過6萬元人民幣)。

引薦外資工業企業進入金牛高科技產業園的,按注冊資金的3‰折算為人民幣給予引薦者獎勵(最高不超過8萬元人民幣)。

第五條以上引薦獎勵(引薦國內市內資金、國內市外資金、國外資金)按注冊企業記獎,獎金額最高不超過單項最高獎勵。

三、兌現引薦獎的程序和時間

第六條引薦獎兌現資金根據“誰受益誰支付”原則,由引進企業的稅源關系所在街道的財政支付;因屬地化稅收分的企業,由項目引進方街道財政支付。

第七條在撥發獎勵金時,支付街道應按有關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八條引薦獎兌現程序:引進企業落戶手續(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辦理完畢(外資企業資金到位)后,由引薦者憑相關證明材料(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驗資報告或到位資金證明、新辦企業確認書復印件等)向受益街道財政提出申請,受益街道財政應在一個月內兌現應發金額的50%,在該企業產生稅收后一月內兌現剩余金額。

四、附則

第九條各街道對引薦者的獎勵不得突破獎勵上限,但對我區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優勢項目,對引薦者的獎勵需突破獎勵金額上限的,須報區財政局和區投資服務局初審后,由區對外開放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否則按違紀處理。

第十條各街道應對引薦獎資金使用情況單設會計科目核算,集中反映,并接受區財政局、區審計局的監督。

第十一條本暫行辦法自之日起執行,原有關政策規定與本暫行辦法相抵觸的,以本暫行辦法為準。

第十二條本暫行辦法由區投資服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