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分配工作方案

時間:2022-02-17 1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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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分配工作方案

為做好市廉租住房分配工作,根據建設部《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廉租住房分配的對象

廉租住房分配的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具有市城市常住戶口;

(二)申請家庭為市城市低保戶或低保邊緣戶;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四)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

二、廉租住房分配的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堅持先無房后有房、先低保戶后低保邊緣戶的原則。

(三)民政供養的孤老家庭,即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的孤老家庭和孤兒,不安置廉租住房。

三、廉租住房分配方式

(一)區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市政府下達的廉租住房分配指標落實到戶。

(二)分配樓號采取公開搖號方式,首先由保障對象抽取順序號,然后按順序號搖號,確定分配樓號。

(三)因身體殘疾行動不便的家庭,不實行搖號,可優先照顧安排樓號,并予以公示。

四、家庭人口和住房面積的核定

(一)申請廉租住房家庭人口的核定,以民政部門認定的城市低保家庭人口或低保邊緣家庭人口為準。

(二)下列住房核定為申請家庭現住房建筑面積:

1.家庭成員擁有的私有住房;

2.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住房;

3.家庭成員在申請前已轉讓不滿3年的自用住房;

4.已購買待入住的商品房;

5.動遷待安置或動遷已得到貨幣補償的住房。

五、廉租住房分配操作程序

(一)申請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由戶主作為申請人,在規定的截止時間內,通過所在社區向戶口所在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街道組織社區入戶走訪調查核實確認后,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由社區填寫《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表》,并簽字蓋章后報送街道辦事處初審。申請人應提供下列材料:

1.承租廉租住房申請;

2.《市城市居民低保金領取證》或《市城鎮低保邊緣戶救助證》;

3.家庭成員住房狀況證明材料,由社區和街道辦事處認證蓋章(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協議及有關證明);

4.家庭全部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由社區和街道辦事處認證蓋章);

5.如需委托人辦理的,需提交由全體家庭成員簽名的書面委托書和人身份證。

(二)初審

街道辦事處收到社區報送的申請材料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符合條件的應予退回。對材料齊備的,采取入戶走訪、查檔取證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經調查核實后,由街道辦事處填寫《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完成初審并簽字蓋章后將全部申請材料移交區住房保障部門復審。

(三)復審

區住房保障部門收到街道辦事處報送的申請材料后,會同區民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復審可以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調查核實。

經復審不符合條件的,區住房保障部門將申請材料退回街道辦事處并說明理由;經復審符合條件的,區住房保障部門組織街道辦事處在街道、社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區住房保障部門和民政部門在《審批表》上簽字蓋章,報市住房保障與房改辦公室審批。

(四)審批

市住房保障與房改辦公室收到區住房保障部門報送的申請材料后,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對符合條件的在《審批表》上簽字蓋章,并由市、區住房保障部門建立住房檔案。

(五)對審批通過的申請家庭,由區住房保障部門組織分配。

(六)廉租住房產權人與承租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

六、廉租住房使用和管理

(一)廉租住房屬公有產權,只租不售,承租人只有承租權、使用權,沒有處理權、繼承權。廉租住房的使用權不得上市交易。

(二)市住房保障與房改辦公室負責廉租住房產權管理;興隆臺房地產管理處和雙臺子房地產管理處分別負責所在區內廉租住房維修養護和租金收繳管理;廉租住房物業管理納入所在住宅小區實行統一物業管理。

(三)承租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1.按照《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交納租金和物業管理費等各項費用。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為:無房戶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0.5元;有房戶,對其中按無房面積計算的部分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0.5元,對其中按原有住房面積計算的部分為每月每平方米1.0元。租金標準以后年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時調整。

2.保證房屋及其設備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備損壞的,承租人應負責修復或承擔相關費用。

(四)承租人應愛護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變住房的建筑結構、設備、設施,不得改變使用用途。廉租住房不得裝修。

(五)承租人違反《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由租賃方取消其承租資格,限期1個月內退出。逾期不退出的,租賃方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組織社區每年對承租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況進行檢查。對承租廉租住房家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取消其承租廉租住房資格,限期退出。

1.承租家庭已被取消低保戶或低保邊緣戶資格的;

2.購買或通過其他途徑取得住房的;

3.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4.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5.申請人擅自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讓、轉租、出借、調換的;

6.擅自對承租的廉租住房進行擴建、改變房屋結構或改變使用用途的;

7.故意損壞承租的廉租住房及其附屬設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