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場綜治工作方案

時間:2022-02-24 10: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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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場綜治工作方案

經政府研究決定對煤炭場進行綜合整治,現將《煤炭場綜合整治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嚴格按照方案執行。

按照環保局《關于繼續加強煤炭經營管理、深化精煤推廣工作的通知》(發號)文件精神和9月14日保局會議精神,為進一步規范煤炭場,認真落實精煤推廣政策,經研究決定在進城的主要路口設立煤炭檢查站,對轄范圍內的煤炭經營企業進行清理整頓,具體方案如下:

一、成立轄煤炭場管理領導小組:

下設煤炭場管理辦公室,負責人,工作人員交警2人、公安局1人、法院4人、環保局8人。

二、具體措施

1、對煤炭經營企業的管理

(1)凡取得《煤炭經營資格證》,且注明經營地點在呼的企業須在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在經營煤炭;

(2)凡取得《精煤零售點經營資格證》的個體戶,僅限于供居民購買精煤;

(3)在經營煤炭的企業,必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煤炭經營管理辦法》、《煤炭管理暫行規定》(民[]號)、《人民政府關于推廣使用精煤的通告》(發號)、《大氣污染防治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和環境保護的其它管理規定;

(4)在的煤炭經營企業必須納入環保局煤炭經營管理的日常工作中,發行“精煤準運證、“三聯單”、“煤質監測”、“銷量統計”等管理制度,在規定的范圍、場地經營和儲存煤炭。

2、對用煤戶的管理

(1)駐所有用煤戶必須按政府的要求使用精煤,確因工藝需要,須配燒常用煤的用戶,必須經環保局批準,按有關規定辦理;

(2)用煤戶必須與合法煤炭經營企業簽訂購煤合同,在接受檢查時應出示與購煤量相符的“煤炭交易場購銷單”(簡稱“三聯單”),按規定接受煤南檢測,并交納檢測費;

(3)凡違反規定使用煤炭的用戶將依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3、對運煤車輛的管理

(1)運煤車必須嚴格按照環保部門的規定,持有相關準運證、煤票等有關手續,并經煤質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2)凡違反規定的運煤車輛一經發現將依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3)環保部門依法對運煤車輛的煤炭事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查,其他任何部門均無檢查權力,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