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業誠信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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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倡議建筑行業誠信運營,加速完善建筑市場誠信系統建設,促學習建市場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投標招標法》、《建設工程勘探設計治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治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建設工程質量治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等司法、律例和規章,結合本市建筑行業實踐狀況,制訂本方法。
第二條本方法合用范圍: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活動。合用對象:勘探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圖搜檢機構、建筑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
第三條執行《市建筑行業誠信手冊》(以下簡稱《誠信手冊》)注銷準則,《誠信手冊》由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分或其托付的機構依據治理權限對管轄范圍內建筑行業單位的基本信息、運營業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市場行為、獎懲狀況及行政處分狀況進行記載。
第四條本市勘探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圖搜檢機構、建筑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向單位注冊地點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分申領《誠信手冊》,符合前提的,各建設行政主管部分應在十個工作日內發放《誠信手冊》。申領《誠信手冊》應出示下列材料(原件查對后償還):
(一)《市建筑行業誠信手冊請求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企業天資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安全生產答應證原件及復印件(建筑施工單位提交);
(五)專業技能人員簽名表,實名欄運用印刷體記錄姓名,簽名欄由專業技能人員親身簽訂,注冊師預留注冊章樣本,單位預留出圖書印章樣本(勘探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圖搜檢機構提交)。
第五條市外勘探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圖搜檢機構、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單位已進入本市承接了工程項目但還未完成的,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分申領《誠信手冊》,符合前提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分應在十個工作日內核發《誠信手冊》。
(一)市外勘探單位需求提交的有關材料(原件查對后償還):
1.《市建筑行業誠信手冊請求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來源件及復印件;
3.企業天資證書副來源件及復印件;
4.企業由注冊地點地建設行政主管部分出具的近二年未發生《建筑工程勘探設計天資治理規則》(建設部令第93號)第十九條所羅列行為以及無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證實。
5.企業在本市負責人、技能負責人的錄用書,技能負責人應為高級職稱,企業派駐本市的技能、經濟等治理人員的資歷證實或注冊證實、職稱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技能、經濟等治理人員總人數不少于5人,中級職稱以上人員不少于3人,一切治理人員須提交勞動合同、本單位或分公司交納社會保險的臺帳(申報月份前6個月,加蓋社保局公章)、身份證或本市暫住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6.專業技能人員簽名表,實名欄運用印刷體記錄姓名,簽名欄由專業技能人員親身簽訂,注冊師預留注冊章樣本,單位預留出圖書印章樣本;
7.法定代表人證實書、法定代表人受權托付書。
(二)市外設計單位需求提交的有關材料(原件查對后償還):
1.《市建筑行業誠信手冊請求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來源件及復印件;
3.企業天資證書副來源件及復印件;
4.企業由注冊地點地建設行政主管部分出具的近二年未發生《建筑工程勘探設計天資治理規則》(建設部令第93號)第十九條所羅列行為的證實;
5.企業在本市負責人、技能負責人的錄用書,技能負責人應為高級職稱,企業派駐本市的技能、經濟等治理人員的資歷證實或注冊證實、職稱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技能、經濟等治理人員總人數不少于8人,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構造師各不少于1人,中級職稱以上人員不少于5人,一切治理人員須提交勞動合同、本單位或分公司交納社會保險的臺帳(申報月份前6個月,加蓋社保局公章)、身份證或本市暫住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6.專業技能人員簽名表,實名欄運用印刷體記錄姓名,簽名欄由專業技能人員親身簽訂,注冊師預留注冊章樣本,單位預留出圖書印章樣本;
7.法定代表人證實書、法定代表人受權托付書。
(三)市外施工圖搜檢機構需求提交的材料(原件查對后償還):
1.《市建筑行業誠信手冊請求表》;
2.企業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企業搜檢認定資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企業在本市負責人、技能負責人的錄用書,技能負責人畢業證書、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5.搜檢人員職稱證書、注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搜檢人員簽名表,實名欄運用印刷體記錄姓名,簽名欄由專業技能人員親身簽訂,注冊師預留注冊章樣本,單位預留出圖書印章樣本。
(四)市外建筑施工單位需求提交的有關材料(原件查對后償還):
1.《市建筑行業誠信手冊請求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來源件及復印件;
3.企業天資證書副來源件及復印件;
4.安全生產答應證副來源件及復印件;
5.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注銷證副來源件及復印件,在當地銀行開戶的證實(設分公司的提交);
6.已購置或租賃的固定辦公場合證實,包括辦公場合房產證、或經房管部分立案的購房合同、或經房管部分(活動人口和出租屋治理服務機構)立案的租賃期為一年以上的房子租賃合同。施工總承包企業辦公場合面積不小于200平方米,專業承包企業辦公場合面積不小于100平方米。辦公場合運用功能為商用綜合、寫字樓或商鋪,一處辦公場合只能由一家企業運用,并有與治理相順應的辦公設備(辦公桌、固定德律風、電腦等);
7.企業由注冊地點地建設行政主管部分出具的近二年未發生《建筑業企業天資治理規則》(建設部令第87號)第二十一條所羅列行為以及無市場違法違規、無質量安全事故、無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證實;
8.企業在本市負責人、技能負責人、財政負責人的錄用書,負責人應持有A類安全生產審核及格證書,技能負責人應為高級職稱,企業派駐本市的建造師、技能、質量、安全、經濟等治理人員的資歷證實或注冊證實、職稱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首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治理人員安全生產審核及格證原件及復印件;技能、經濟等治理人員總人數不少于8人,中級職稱以上人員不少于5人,一切治理人員須提交勞動合同、本單位或分公司交納社會保險的臺帳(申報月份前6個月,加蓋社保局公章)、本市身份證或本市暫住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9.法定代表人證實書、法定代表人受權托付書。
(五)市外工程監理單位需求提交的材料(原件查對后償還):
1.《市建筑行業誠信手冊請求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來源件及復印件;
3.企業天資證書副來源件及復印件;
4.已購置或租賃的固定辦公場合證實,包括辦公場合房產證、或經房管部分立案的購房合同、或經房管部分(活動人口和出租屋治理服務機構)立案的租賃期為一年以上的房子租賃合同。辦公場合面積不小于100平方米,運用功能為商用綜合、寫字樓或商鋪,一處辦公場合只能由一家企業運用,并有與治理相順應的辦公設備(辦公桌、固定德律風、電腦等);
5.企業由注冊地點地建設行政主管部分出具的近二年未發生《工程監理企業天資治理規則》(建設部令第102號)第十六條所羅列行為的證實;
6.企業在本市負責人的錄用書,企業派駐本市的項目總監、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經濟等治理人員的資歷證實或注冊證實、職稱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監理工程師、經濟等治理人員總人數不少于5人,中級職稱以上人員不少于3人,一切治理人員須提交勞動合同、本單位或分公司交納社會保險的臺帳(申報月份前6個月,加蓋社保局公章)、本市身份證或本市暫住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7.法定代表人證實書、法定代表人受權托付書。
第六條初次進入本市或第五條狀況以外的建筑行業單位在本市承接工程時,應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分處理《誠信注銷》,符合前提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分應在三個工作日內發放《誠信注銷》。
第七條沒有獲得《誠信手冊》或《誠信注銷》的建筑行業單位不得在本市內從事建筑業活動。
第八條建筑行業單位處理有關手續或承受建設行政主管部分及托付的機構監督檢查時,該當出示《誠信手冊》或《誠信注銷》。
持有《誠信注銷》的建筑行業單位承接了營業簽署合同后三十天內持合同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分依照第五條要求處理《誠信手冊》,不然,不得在本市內承接第二個工程營業。
持有《誠信手冊》的建筑行業單位承接營業后應在處理施工答應或合同簽定后十天內持合同和《誠信手冊》到工程地點地建設行政主管部分注銷確認工程基本狀況;工程完工或承接的營業完成后,由單位持有關材料和《誠信手冊》到工程地點地建設行政主管部分注銷確認工程業績狀況。
建筑行業單位違背法定建設順序、投標招標、安全質量等建筑市場有關司法律例規則的,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分及托付的機構應依據權限和分工在《誠信手冊》上予以注銷。賜與行政處分的,由作出處分的建設行政主管部分在《誠信手冊》上記載。
第九條《誠信手冊》分書面版本和電子版本兩種方式,書面版本每單位一本,由各單位自行保管,電子版本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分負責運用治理。
《誠信手冊》電子版本的單位基本信息、運營業績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分記載,行政處分狀況由做出處分的部分記載。
《誠信手冊》書面版本與電子版本的記載內容紛歧致時,以電子版本為準,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分應依照電子版本的內容即時更新書面版本。
第十條建筑行業單位在參加招招標資歷搜檢(預審)時,應向發包方和投標署理機構出示《誠信手冊》或《誠信注銷》,投標人或許招招標治理機構該當檢驗《誠信手冊》或《誠信注銷》記錄的單位基本狀況及誠信記載。
依法直接發包的工程,發包人該當檢驗《誠信手冊》或《誠信注銷》記錄的單位基本狀況及誠信記載。
第十一條《誠信手冊》是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分對建筑行業單位進行市場監管、評先評優的主要根據。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分在確認建筑行業單位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被查處狀況時,應嚴厲執行奉告順序,維護企業的正當權益,還將相關狀況在作出注銷后5日內上報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分(上報內容包括文字材料和收集電子數據),依照江西省建設廳贛建建[2007]28號文中相關規則,在全國建筑市場誠信信息平臺誠信行為記載。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分按期將市外建筑行業單位的有關狀況實時傳遞企業注冊地點地天資治理部分。
第十二條本《誠信手冊》注銷的內容是本市建筑市場誠信系統的主要構成局部,誠信內容將在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分網站和建設買賣中心網站上向社會。
第十三條《誠信手冊》書面版本記載內容已記滿或喪失,應在15日內向核發的部分請求續領新的《誠信手冊》。遺掉補辦的須在市級報紙上登載遺掉作廢聲明,方可從新補辦。
有關單位基本信息發生轉變后,應在15日內向核發的部分進行改變或換領新的《誠信手冊》。
第十四條有下列狀況之一的,不予核發或立刻予以回收《誠信手冊》:
(一)無天資證書或《安全生產答應證》;
(二)天資證書或許《安全生產答應證》被依法撤消的;
(三)有嚴厲違法、違規等不良記載,被依法作廢或許暫停承包資歷的;
(四)向行政主管部分提交的資料和數據不完全、不真實的;
(五)企業撤離了《誠信手冊》注銷的地址辦公,而不在15天內處理改變手續的。
(六)發生嚴重質量安全事故的;
第十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分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持有《誠信手冊》的建筑行業單位執行年度綜合考評準則,本市建筑行業單位(施工圖搜檢機構除外)的年度綜合考評由注冊地點區建設行政主管部分組織評定,市外建筑行業單位的年度綜合考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分組織評定。
第十六條年度綜合考評以得分制造為評分方法,考評周期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基本分值為100分,詳細分值核算為:
(一)在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分及托付的機構經過日常監督檢查、專項檢查、受理群眾投訴告發等路子,查實建筑行業單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市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載扣分表》(見附表1~4)的計分值對違法違規單位進行扣分。
建筑行業單位的不良行為應經由下列司法文書或文件之一認定:
1.已生效的判決書或判決書;
2.已生效的行政處分決定書;
3.建設行政主管部分及托付的機構、其它法律機構簽發的責令整改通知書及傳遞批判;
4.經有關本能機能部分或機構查證、并作出處置決定的文書;
5、經勞動和社會保證部分立案查實有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書面通知。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接的工程取得有關獎項或遭到傳遞表彰的,按《市建筑市場誠信記載加分表》(見附表5)的計分值對有關建筑行業單位進行加分。
第十七條年度綜合考評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各建筑行業單位應依據昔時的年度綜合考評通知進行年度綜合考評申報,填寫年度綜合考評請求書,提交《誠信手冊》和本方法第四、五條規則提交的有關材料。
(二)當地建筑行業單位(施工圖搜檢機構除外)的年度綜合考評工作由注冊地點地建設行政主管部分負責,市外建筑行業單位的年度綜合考評工作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分負責。對年度綜合考評材料完全的單位,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分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年度綜合考評結論,記載在《誠信手冊》年度綜合考評記載欄內。
施工圖搜檢機構年度綜合考評方法另行制訂。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分每年依據年度綜合審核得分評定建筑行業單位誠信類別,并將后果統一向社會,在市、縣(市、區)等相關網站公示。總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單位,被評為誠信優秀單位;總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90分以下的單位,被評為誠信及格單位;總得分在60分以下的單位,被評為誠信不及格單位;今年度內沒有承接工程營業的企業只能被評為誠信及格單位。
第十九條被評為誠信不及格的勘探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圖搜檢機構、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單位,自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接工程營業;情節嚴厲的,兩年內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接工程營業。
第二十條年度綜合考評時間以年度綜合考評通知規則的時間為準,在規則時間沒有參與年度綜合考評的單位,其《誠信手冊》自行掉效。
第二十一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分要嚴厲申領《誠信手冊》資歷前提,各本能機能部分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嚴厲獎懲記載規范。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分紀檢監察要增強行政監察,按期或不按期對申領和治理部分工作人員開展行政監察工作,經過檢查、告發、查詢、抽查有關材料等手段檢查誠信治理順序和質量。堅持本能機能部分及工作人員行政行為差錯責任追查準則,發現有行政不作為、亂作為行為,或濫用權柄、以機謀利和對被治理單位的不良行為不予確認記載、隱瞞不報、故弄玄虛、徇情枉法的,除追查當事人的責任外,視狀況追查分擔指導責任,予以誡勉說話、傳遞、監察建議等教育,性質嚴厲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置。
第二十二條《誠信手冊》和《誠信注銷》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分統一印制、統一編號。
第二十三條本暫行方法由市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分析。
第二十四條本暫行方法自2012年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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